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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1

在介绍之前,我先说说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例如甲借给乙一百元钱,甲为了确保乙到期后能够归还,请求乙用自己的手机或找一个保人。当乙同意后,担保物权设定成立。甲借钱给乙时,乙不归还钱的行为,还没有发生,甲推定乙有可能不还钱。这种推定是一个“有罪推定”,乙接受了有罪推定后,有罪推定原则就成立了。这是在私法领域的成立。在公法领域有罪推定原则就不成立了。例如一个公民杀人后,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不能推定他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这就是说在公法领域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

今天我要说的是计划生育五户联保。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担保物权,外国的物权法专家肯定没见过。

世界上的政府没有男女之分,也没有男政府和女政府结婚生孩子的事。但这并不妨碍政府拥有生育权。在中国生孩子并不仅仅是家庭的事,更重要的是:生孩子是政府的权力,任何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生孩子,都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办理准生证。政府的生育权不可侵犯。为了维护政府的生育权不受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政府设定了一种担保物权。这就是计划生育五户联保。对于现在没有侵犯政府生育权的重点育龄妇女,每个人都要找五个家庭,保证其将来不侵犯政府的生育权。否则这五户家庭就要负连带责任。

这里有下面的问题请物权法专家考虑:

一、生育权是人权不是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用物权担保人权是这一担保物权的特别之处。

二、计划生育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计划生育五户联保所用的原则显然是“有罪推定”原则。

三、在私法领域,担保人和担保权利人都有退出权。甲可以不借钱给乙;乙也可以拒绝提供担保。计划生育五户联保却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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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8 03:28:00

搂主要反对计划生育五户联保,用心可以理解。

但是,请不要把不同的概念乱用一气:

- 从未听说所谓的“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

- 从未听说任何文件主张“政府拥有生育权”

- 你索要讨论的“ 计划生育五户联保”跟物权八竿子打不着

结果:不仅您说的“担保物权”国外物权法专家没见过,连国内法学家也没见过,因为

它不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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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8 10:14:00
楼主对“有罪推定”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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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0 14:52:00

不是物权是什么?

在我们农村,每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妇女,都要和村委签订《五户连保合同》,如果将来有一天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了子女。这五户担保人都要受罚。他们被罚的钱不是物?他们对钱的所有权不是物权?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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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1 03:15:00
以下是引用lry369在2005-8-10 14:52:52的发言:

在我们农村,每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妇女,都要和村委签订《五户连保合同》,如果将来有一天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了子女。这五户担保人都要受罚。他们被罚的钱不是物?他们对钱的所有权不是物权?

请指教!

村民对钱的所有权是物权,但是村委会根据所谓的连保合同进行“罚款”的权利不是物权,而是债权,既要求相关村民交付所谓“罚款”的权利(村委会非行政机关故并无行政处罚权,也无真正意义上的罚款一说)。任何民法入门书都会解释物权和债权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即债权是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做某事(如付钱)或不作某事的权利,而物权以所有权为例则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等权利,这种权利是针对所有其他人的,即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扰。

所以就这个例子而言,并无特殊的物权或担保物权,而有可能有特殊的债权(基于特殊的所谓“连保”合同)。债权是实现物权变动流转的最基本方式,但它本身不是物权。这些老话实际上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应该都有。楼主发帖之前为何不麻烦翻翻呢?

回到楼主要谈的例子,所谓的“五户连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想这个问题在其他法律论坛讨论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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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2 14:14:00
从未听说所谓的“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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