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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二、交易类

问18、股转系统的公开转让方式有哪些?

答:股转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分别是协议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股份公开转让。现有规则不允许二种或以上公开转让方式同时进行。

股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可以通过定价委托、互报成交、点选成交进行交易。(详见问19.)

股票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注:截止目前只有协议转让方式。预计2014年8月下旬推出做市方式,2015年初推出竞价交易方式。)

问19、在协议转让方式下,如何运用“定价委托申报、协议互报成交委托申报、协议定价成交委托申报”进行委托交易?

答: 股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定价委托申报、协议互报成交委托申报或协议定价成交委托(简称点选委托申报),寻求成交。

以神网E通金典版为例,投资者输入资金账号、密码登入委托界面,在左方找到“股份转让”菜单,点击后,出现协议转让的多种委托方式。

“定价委托申报”

进入定价委托后,输入代码和买、卖方向,点申报进行委托。(注:定价委托申报盘中可以被对手方点选委托申报成交。未成交者,还有收盘集中撮合成交的机会,需要价格一致,方向相反。)



“协议互报成交委托”(简称互报委托)

协议互报成交委托申报必须事先和对手方取得联系,互相商定价格、委托数量、输入买卖方向、对方席位号、股东账号,并且确定一个约定号(如何确定约定号见问20)

互报委托在双方达成一致,输入要素正确的前提下,双方即能成交。



“协议定价成交委托 ”-“简称点选委托”

在报价行情查询中找到想成交的对方委托,右键点选转到成交确认委托界面,然后点“下单”委托。

点选委托可以在盘中成交。


问20:投资者如何选取择交易软件?

答:建议选择神网E通金典版或核心旗舰板。

问21、如何确定约定号?

答:双方约定长度在1-6位之间的任一号码即可,也就是大于0小于1000000。

问22、如何查询挂牌公司以及交易的相关信息?

答:方法一:投资者可以在交易软件中按F10查询

方法二:投资者可以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listing),在挂牌公司列表中找到相应公司,点击公司名,查看挂牌公司情况情况、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交易转让情况等相关信息。

问23、哪里能查询到委托详细信息?

答:下面网站能看到定价委托信息,包括每笔委托出自哪个营业部。

http://quote.neeq.org.cn/quotation

问24、什么是做市转让方式?有何特点?

答:做市转让方式能大大提高股票的流动性。股票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由做市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有以下特点:

1、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2、投资者选择报价最优的做市商成交。

3、必须由二家以上做市商为同一个股票同时提供双向买卖报价服务,且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避免操作市场;

4、做市商应最迟于每天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5、做市商应同时提交做市申报买入与卖出价格,且买卖价差不超过5%;

6、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7、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问25:“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利、红股到账日是如何计算的?如何计税?

答:1、红利的分发:挂牌公司分发:根据挂牌公司分红派息公告的时间分发。登记结算公司分发:股权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到账。

红股的分发:股权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到账。

2、红利及红股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26:挂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答:其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三、现任挂牌公司高管人员通过股转系统买入或受赠等新增股份的,应对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进行限售。

其四、新任挂牌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挂牌公司公司股份的,应以受聘时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按75%计算应限售股份额度,对应限售股份额度超过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部分进行限售。

其五、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问27:股转系统有暂停交易和退市制度吗?

答:有相关制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此外,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28:新三板申报有涨跌停限制吗?

答:规则没有涨跌停限制。

但是,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要进行核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规定:

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

(二)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

(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问29:新三板股票代码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吗?

答:根据《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5月19日后新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使用83开头的证券代码号段。5月19日前已挂牌的挂牌公司暂时仍继续使用原43开头的证券代码,今后逐步调整为83开头的证券代码。

问31:新三板席位号和老三板席位号是一样的吗?

答: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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