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于艳茹的学术学位问题,而且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个人建议从法律角度切入保卫自己的利益。此事,口角成为政治口水仗,从道德,政治,学院行政角度出发是本说不清的烂账。
1、学术学位是否可视作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无形的,财产或者权利。学术学位(这个证书),是否是一件重要的财产。
2、于艳茹获取学术学位的活动过程,是否可以看做一项履行的合同,或者要约。
3、学术学位是否属于于艳茹的劳动成果,是否属于他的个人的劳动成功。个人的劳动获得的个人私有财产
4、在这一劳动过程当中,且在取得的成果过程中,不违背合同,不违背与学校的要约和约定。
5、那么正当劳动所得,没有瑕疵的劳动成功,是否在法律的产权属于”于艳茹“ 。学术学位是一项重要的生产工具
那么,如果,于艳茹 正确的履行了合同,那么视作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一、那么北大剥夺于艳茹学术学位的行为, 是否属于销毁和破坏个人私有财产,破坏其个人生产工具,罚没其个人私有财产。
问题二、北大的那个XXXXX委员会,成立的法律依据,组成的法律依据,活动和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三、北大的那个XXXX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 考虑了 是否符合合同法,以及更多的上位法的 、、
问题四、北大的XXXX委员 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资格和资质来裁判和裁定这件事。
问题五,如果以上都具备了,那么仲裁的依据 是否依据原合同,那么原合同是否有霸王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的条款 ,合同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