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读〈资本论〉第一章》一帖中提到:“劳动生产力的决定因素中该不该包括自然条件? 马克思对劳动生产力是这样理解的: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4]这种理解既包括量的因素,又包括结构的因素,既包括主观因素,又包括客观因素。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是从量上说的,也影射了后来提出的规模收益.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时从结构上说的.工人的熟练程度是从主观上说的,这与工人的知识结构状况,勤勉程度等有关.至于自然条件,这是从客观上讲的,但却是不合适的.劳动生产力是劳动的生产能力.对这种能力的评价应是公正的.而将自然条件引入其中则有失公正.比如,一个地区虽然在非自然因素方面远逊于另一地区但却凭借其丰富的石油资源而能够在耗费相同的劳动量的情况下生产更多的石油.这时,按马克思的理解,前一地区的劳动生产力高于后一地区.显然这一结论不能客观的反映出二地区的实际生产能力,因而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自然条件是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因素,但却不应该作为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之一.”
实有启发意义,然生产力高低的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值得进一步思考。
生产力的经典定义是“人们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它表示人们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水平,反映了人和自然界的关系。”
这一定义中,就反映出了生产力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是从生产的结果看,生产物资资料的能力越强,生产力就越高,重的是结果;二是从生产的过程看,是一个征服和改造自然的水平问题,重的是过程。
以石油产出为例,伊拉克能够耗费较少的劳动力取得和美国耗费较多劳动力而去得同量石油,应该如何评价两国的是有生产力呢?
从结果看,伊拉克石油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显然他们的生产力高;从过程看,伊拉克的技术到美国来勘探开采石油,是难以取得同量的石油量的,可见美国的石油生产力高。
因此我认为,不能简单的否定自然力在生产力中的决定作用,必须一分为二,方能较好解释这一问题。
不妥之处,望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