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几个情况,首先,按照创始人股权分配、创始人协助分工出发,可能出资额度高的占得股权份额大,由他做出最后的决策权,其他的反对者的方案作为辅助决策。另外一种情况是协助分工中,有的是做决策和运营,另外一个是业务和合作,还有的可能是技术支持,最后的决策由做决策和运营的做出,其他的辅助。其三,是ceo制度,由ceo做出综合方案做出决策。其四,创始人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偏离公司的核心宗旨,拟定一套约束条件,当出现如上情况怎么协调处理,不能有出现独一决断权。
第二个问题,比如我们熟悉的苹果公司和谷歌,苹果前ceo乔布斯据传是独断的决策者(虽然不全是,我更觉得他是项目上(不允许出现瑕疵)的独断者,追求卓越),谷歌是早期的三个组合的配合,拉里佩奇、谢尔盖和ceo施密特(后来拉里接任施密特担任ceo,施密特加盟前还不是创始人)之间表现出的分工就是个例子;但是不管怎样,这两个公司之间对于决策和合作都是有组织的约定的框架的。所以,我觉得不是必然,最好不要出现。
第三个问题,以项目为主和以公司的发展前景为主,个人利益的出现只能说明加入公司追求私利,但是好的制度是必然的。个人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