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海关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 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 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 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第 15 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 申报总包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 未在规定期
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 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 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 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 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 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 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 3 个月期限的最后 1 日。
第八条: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 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 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 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以人民币 “元”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0.5‰, 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 1 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 50 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 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 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 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 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 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 (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 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 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