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股权众筹的六大危险及对策
2015年是股权众筹的爆发之年,我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办理办法(试行)(征求定见稿)》,清晰规则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法,以及参加股权众筹的出资人门槛、开办股权众筹平台的基本条件和责任等等。但是,股权众筹参加投融资人数很多、分散速度较快、难以监管等缘由,在展开股权众筹作业进程中,不可防止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出资人不睬性、资金监管、公司办理模式、道德危险、股权退出等疑问,项目进行的进程也更为杂乱。
1.股权架构危险
众筹的魅力在于,集世人之力,世人之财,共同完成某件工作。不可防止的是,股东人数会比较多。但我国法令法规对股东人数有明文规则,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不可超越50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越200人。如安在不冒犯法令法规的前提下,让将很多的出资者都能完成一手出钱一手拿股权呢?这个疑问一直迷惑着一切的股权众筹平台。
有的渠道挑选托付持股,众筹股东并不亲身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中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在这种状况下,很多股东很可能互不相识,却托付别人持股,极有可能项目公司及实名公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因而,代持股人的信誉及身心安全,是众筹股东所关怀的。选用此种方法操作的众筹股东,只能烧高香希望代持人不会将股份私下转让,代持人不会因故去逝,留下股权产业给后人。
有的渠道挑选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将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出资人,把资金投入有限合伙公司;然后,有限合伙公司把这笔款再投入项目公司,由持股渠道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无上市预期的公司,关于行将上市的项目公司却是行不通的。申报上市公司,证券会需求股东数量不得超越200人,并且核定股东数量时选用向上追溯的机制。假如,项目公司因为前期开展设立五个持股公司,每个持股公司股东均为五十人,项目公司的实践股东就超越200人,不符合证券会需求,不得过会。因而,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需求进行详尽的股权架构规划,既要确保出资人的出资行动合法化,又要确保将来公司上市时股东数量恰当。在防备股权架构危险上,以为公司主体公司尽可能不选用众筹的方法,在子公司或许门店上能够选用众筹方法,将很多的出资人锁定在股权架构的底端,并许诺将来公司上市时进行股权回购。
2.出资人非理性危险
股权众筹自身即是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下降融资本钱,所以下降出资门槛,答应一般老百姓参加众筹。我国一般群众不具有较高的教学布景,没有出资的判断力,更多的是凭借着众筹发起人的商业计划书和自个的直观感受进行出资。但是,这样的人群又遍及具有艺高人胆大的意识,没有领略资本市场的残酷,通常挑选那些高危险高收益的危险出资项目,出资行动短缺理性。危险出资的项目需求深化的研讨,和对项目可行性的判断力,并且大多数项目都会失利,极少数项目能够走上资本市场顺畅上市或许被并购。假如一两个项目失利了,那即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关于一般出资人来说是丧命的。
因而,在进行股权众筹时,咱们需求培育一般出资人的股权出资和股权众筹意识,教学他们怎么理性出资,合理理财。最佳挑选一些收益可逾期、继续且稳定的出资项目,不要寻求高危险、高报答。出资者也必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许确保机制完善的众筹渠道。
3.资金监管危险
当时,股权众筹平台处于野蛮式生长的期间,一切的渠道都在摸索中生长,一切的渠道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关于资金的监管疑问,每个渠道都有不一样的措施。有线上提交众筹意向,线下转账的;有线上直接打款出资型;有凭借第三方银行保管和监管的。线下转账型留给出资者必定的思考时刻,能躲避出资的不睬性行动,但出资者对资金的去向不清晰,不知出资资金是不是真实出资到项目中,还是被挪作他用;线上直接打款型,出资短缺理性,添加项目方虚拟投项目,携款逃跑的危险;而第三方银行保管和监管,能够对众筹渠道运用出资资金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对账户的现金流向具有较好的监控效果,出资者也简单追回出资失利的款项。
4.公司办理危险
在很多失利的众筹案例中,绝大多数案例是因为公司办理疑问终究致使项目失利。很多出资者均是自然人持股,一切股东对公司办理都具有发言权,形似确保了各个股东的权力,却致使公司开展战略难以一致。此外,很多小股东无法亲身参加股东会,不能参加股东会表决和投票,使公司严重事项决议计划难以进行,下降了公司决议计划功率,这一点关于初创公司的开展可能是丧命的。为了防止上述疑问,以专业出资机构或许众筹渠道作为领投方,建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来进行众筹出资,是很有必要的。领投方作为一般合伙人,代表众筹出资人参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并给予项目公司必定的战略指导定见;别的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对项目公司的直接办理,但能够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也能够提出其定见和主张,但这些定见和主张经过一般合伙人代表参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得以传递。
众筹股东尽管交出了直接的表决权和投票权,最少要确保自个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项目公司应当有十分完善的信息发表、法令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这些都需求经过领投方来完成,需求领投方在利益上与一般众筹股东高度一致。
5.道德危险
当时各类众筹渠道开展过于迅猛,但没有可学习的老练经历,道德危险一个个接二连三。有项目经理联合项目方虚增公司估值,隐秘公司坏处,诈骗出资人;也有项目方中饱私囊,凭借项目公司发作相关买卖,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危害出资人利益。怎么躲避道德危险?是很多渠道需求思考的疑问,要让项目经理和项目方意识到欺诈行动付出的价值高于所获得的利益,还要加强项目方的监管力度。首要,能够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方进行信誉等级的鉴定;其次,项目方所看好的项目,项目经理有必要跟投,确保出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后续增值效劳的连贯性;再者,项目公司中的财政和高管也能够参加众筹出资,进行众筹式股权鼓励,将高管人员、项目方、出资方绑定在一起,构成有效的监督网络,添加项目方作假的难度。
6.股权退出危险
当时,股权众筹项目大多处于融资期间,项目开展快的已经开端分红,但真实完成股权退出的却绝无仅有。分红的项目,是真实依照公司盈余状况进行分红的吗?公司法并未规则公司有税后可分配赢利就有必要分红。项目公司完全能够以一句:“税后赢利要用于公司长时间开展的再出资”,将众筹股东的出资报答诉求拒于千里以外。假如法令没有规则强行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个维护自个,最佳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好强行分红条款,即假如有税后可分配赢利,每年有必要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很多出资者对项目分红并不垂青,更垂青的是将来公司上市后公司股权的高溢价。那么代持股和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又是怎么完成退出,享受公司上市带来的股权增值呢?代持股要进一步完善代持协议,坚持众筹出资人与代持人的一致性;而有限合伙公司有必要在合伙协议中清晰内部转让机制,股权转让时利益的分配机制,以及上市后股权转让和退出机制。这样才干防止某个出资人自在出售股权时股权退出时机不合适所致使的股权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