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
同其他调整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一样,合同公约在对其调整范围的事项做出实体法性质规定的同时,采纳了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规定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公约以外的法律处理公约调整的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关的纠纷。但是受公约本身的限制,在意识自治原则的应用上公约有其独到之处:一是公约允许当事人以任何方式选择法律。 为提高交易的效力,避免各种繁文缛节,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公约采取了当今多数国家奉行的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缔结合同,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及其它方式。这样当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以各种方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二是当事人选择的对象可以是公约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是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法律或国际惯例;三是当事人的选择方式受制于其营业地所属国的法律。为了协调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冲突, 确保公约广泛地适用,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合同的形式做出保留。公约规定如果缔约国国内法规定销售合同必须是以书面订立或证明的,在加入公约时,该国可就公约中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做出相应的保留。 为了尊重缔约国的保留意见,公约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方式做出限制,规定合同的形式不能违反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很显然,这一规定限制了做出保留的缔约国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公约的形式,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对合同形式做出保留,另一方当事国未作保留,他们之间协议选择公约的形式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公约对此未做规定。有学者认为,为公约所接受的保留已构成了声明保留国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当为其他缔约国所尊重。目前就书面形式做出保留的国家有俄罗斯、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中国、乌克兰及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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