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杂志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抄袭门”事件将北大历史系女博士于艳茹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1月9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再度引发公众关注。3月1日,于艳茹首次回应此事,称绝对不能接受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目前已正式提出申诉,并表示“如果校内申诉失败,我会坚决维权到底,包括诉诸行政诉讼手段。”(3月3日《法制晚报》)
于艳茹表示:“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只说一条最重要的证据……文章的一开头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如果我是故意抄袭,就应该彻底隐藏那篇文章。”但这并不成其为否认抄袭认定的抗辩理由。
一篇论文是否抄袭,一是须做定量分析。如果虽然标明引用,但是所引用内容超标过量,同样会构成抄袭。譬如文化部就曾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有过具体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二是须做定性分析。学术研究是讲究独立、创新的,如果作为学术研究产物的论文,其“独创”之处,核心观点,却是引用自别人,则不论引用篇幅多少,究其性质,同样构成抄袭。
但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却存在严重不妥。
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依据,是《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5条第3款:“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于艳茹的涉事论文是在她毕业离校之后的2013年7月23日发表的,其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则是当年7月5日,而审查结果显示,她的博士毕业论文以及其他在北大就读期间所发表的论文,又都是符合学术规范的。所以,北大并不应逾出明文规定,对于艳茹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法外处罚”。
对于艳茹的论文抄袭行为作出照章处理,哪怕“一票否决”零容忍,也当是继北大之后的,于艳茹所进入的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的事情。
论文抄袭、学术不端,固然可鄙,涉事者也应就此付出相应代价。但施行“法外处罚”的权力超出规定范围滥用,则更当引起人们的警惕。于立生
http://news.163.com/15/0304/01/AJQVGBUG00014Q4P.html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