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这位朋友,希望您能了解,我只是就事论事的说这些问题,不针对个人,不要生气。
而且,请不要在我思考问题的时候,和我开玩笑,因为我会很认真的分析你的玩笑。
您不再讨论了,有点可惜,因为我确实想听听专业搞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最后说明几点:
1、我个人认为,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不是一回事。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
2、版主和网友的区别不代表发言水平的高低,无非就是版主发言要谨慎些,不能张嘴就说而已。
人大经济论坛一直最大限度的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无论水平高低,观点对错。
3、之所以我说您没有看过“波斯纳的书”,并非怀疑您的水平和诚实,而是感觉奇怪:
波斯纳的书中最著名的是《法律的经济分析》,里面的内容极广,核心就是建立在:
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您认为他的书可以否定我的观点,那就不太对了。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与法学这种学科两分法将法学现象与经济学现象之间事实上的距离人为地夸大了。他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传统的法学观念与此相差甚远。正是由于法律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的分野,直接导致一系列由传统道德背景下所构造的法律概念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发生变化、甚至冲突。我也不是太了解其中的精微之处,希望有高人指点。
我也不是太了解其中的精微之处,希望有高人指点。

4、欢迎您继续按您的思路解释本帖主题,更欢迎您继续在人大论坛参与其他讨论。
下面让我们转回主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4 17:04:0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