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奇葩事情之一,就是有些职业资格有年审。
比如,律师年审。律师现在不是体制内的人,每年业务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事实只与他本人的收入有关系,只要他的从业行为没有违背《律师法》,跟司法厅、司法局半毛的钱的关系都没有。可是每年得填个表,不论真假,都得填,报到司法厅或者司法局进行年审盖章。这样的事情,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可是我们每年都假惺惺地很严肃地在做,浪费大量的纸张和人力。我们的行政机关似乎很享受这种过程:我要审查你,我不用主动找你,你要主动找我来审查你。这种奇怪的事情,在法治社会中,是不可能有存在的空间的。
听说,在某些地方,教师资格也要开始审查了,五年一审。对于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事情,我们某些行政机关就可以随随便便就可以设立某些规矩,这在法治社会中,也是一件奇葩的事情。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相关行政机关完全没有权力这样做。我国的教育部在2013年8月15日,以教师〔2013〕9号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里面信誓旦旦的说: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可是我仔细查看了《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教师法》共43条,唯一可能与这种注册制有关的是第22条,该条有2款,第1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考核教师,没有规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考核权”,第2款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对考核有指导、监督权。我又查遍《教师资格条例》的23个条文,没有发现类似条文。另外,该办法还宣称其制定依据中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于是我仔细地去看了这下这个纲要文件,同样没有找到要对教师进行注册的类似表述。由此看来,我们的教育部肆意扩大自身的权力,想将《教育法》所规定的“指导、监督”权扩大为对教师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力。这样的事情是怎样出现的呢?又是怎样有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找到其合理存在的理由的呢?现在我们已经陆续地看到某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开始颁发注册办法的实施细则了,中小学教师有可能要倒霉了,原本秩序进然的管理秩序,现在要乱套了,可是我们立法机关难道没有看到教育部的这个“办法”是违法的吗?我不是中小学教师,我为中小学教师的生存状况感到悲哀,且有一种免死狐悲的感觉:会不会有一天,这把刀子会架到大学教师的脖子上呢?
我们一方面看到,国务院不断地在放宽审批权限,另一方面又看到,我们某些行政机关在拼命地抓权力。这是一种什么局面呢?国家层面的开明放权与某些部门利益的强化在同时进行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