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WTO成员对纺织服装进口产品的配额到2005年1月1日应完全取消。作为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一部分,一项有关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纳入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中(以下简称第242段)。该段规定由于中国纺织和服装进口产品的涌入导致或威胁市场扰乱,WTO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救济措施。CITA是美国具体负责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机构,在“监督所有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履行”的一般授权下协助管理第242段保障措施。
2003年5月,为了协助实施保障施,CITA公布了《关于受理公众对中国进口采取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以下简称CITA程序).根据该程序,美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商或其代表可以提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限制措施。
2004年10~12月,美国相关制造商向CITA先后提交了12起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请求美国政府在配额取 消后采取新的措施,继续限制从中国进口纺织和服装产品。CITA同意考虑此12 起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并开始调查。
2004年12月1日,代表零售商的USA-ITA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CITA,同时申请临时禁令以阻止CITA 根据第242段考虑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中国产品采取新的保障措施的请求。
2004年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准予USA-ITA的申请,签发了临时禁令,认为《CITA无权以纺织品市场受到“市场扰乱威胁”为由限制中国纺织品的进口,要求CITA中止考虑纺织品和服装制造商提出的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新限制性措施的请求。
CITA 本预定在2005 年2~3 月间对 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作出裁定,但由于此临时禁令,即不允许采 取有关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中国纺织品保障措施的任何进一步行动,直到对其在此类案例中采取保障措施的权限所做的司法审查结束。
2005年1月26 日,CITA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临时禁令的上诉通知。2005年1月27日,USA-ITA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在上诉期间停止临时禁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定了这项请求。2005年2月14日,CITA 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准予临时禁令的动议。申请停止临时禁令并加速上诉。 2005年5月2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停止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临时禁令,CITA使能够批准美国纺织业基于“市场扰乱威胁” 提交的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保”案。
2005年6月2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授予临时禁令上滥用了自由栽量权,因此推翻了其裁决,驳回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的临时禁令。
2005年11月8日,中美双方经过七轮磋商最终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签署《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协议产品2006年增长率为10%-15%,2007年增长率为12.5%-16%,2008年为15%-17%。对协议外商品,美方克制使用242条款。2008年以后美国再对华采取纺织品配额限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美国打算使用新的措施必须找到新的相关法律依据。
请根据所学知识讨论,美国对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是否合理,对我国的影响是什么?(从背景,原因,措施进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