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专著》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 回到首页
立宪经济学范式的一个综述
关于制度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的一个领域,但在新制度经济学之前,制度学派所作的研究被看作是“除了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一把火烧掉的描述性材料外,没有任何东西留传下来。”(科斯,第346页)这似乎印证了约翰.穆勒早就指出的,“只有通过竞争原则政治经济学才配得上称为科学。”(穆勒,第270页)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交易成本概念无疑使制度的研究有了一个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但同时却使制度本身落入了特定的框架内,布坎南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更多的是注意特定制度形式内的互动而不是政治规则的广泛结构。”新制度经济学当然是扩展了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但又是可以被新古典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可以说是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的。
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的科学分析上所取得的成功,是以削弱制度本身的一般性含义为代价的。交易成本并不能成为一般性制度选择的基础。因此,关于制度的研究面临着新的发展,一是要使制度这一概念回到一般意义上来,二是要重新寻找既能包含制度的一般性含义又使制度的讨论是实证的这样一个概念。立宪经济学应该说代表着这样一个努力。
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经济理论范式,布坎南称之为立宪经济学范式(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所谓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采用立宪这个词,一方面表明这里对于制度规则的讨论,是在最一般的层面上展开的,并不针对特定的制度;另一方面表明个人在制度规则的形成上的最终权利,之所以说是最终权利,在于要说明制度规则尽管并不是人设计的产物,但制度规则的形成却是要通过一致同意的检验。立宪在这里并没有宪法方面的特定含义。
仅仅把立宪经济学当作一个经济学新学科是不够的,因为立宪经济学着眼点并不仅在于开辟一个新的经济研究领域(这一努力在公共选择理论上面就完成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经济理论从方法论到体系作一番讨论,试图推进经济理论的发展。如果这样来看待立宪经济学的话,那么,对它的产生、主要内容、局限性及其发展前景有一点了解,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应该说,在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已包含着立宪经济学的基本要素,所谓在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立宪经济学,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对已有的立宪经济理论观点的强调、并突出自己的理论与主流经济学的区别。这样做大概也是由于形势所迫,因为在主流经济学家占统治地位的西方学术界,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所孕育的、对主流经济学具有批判意义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是受到了忽略,学术界主流更多的是强调公共选择理论中把正统经济理论分析应用到政治决策领域的一面,而不提对正统理论批判的一面。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变成仅仅是在既有的主流经济学范式下的一种应用性的发展,而没有对理论范式本身的发展作出什么贡献。人们现在对布坎南的了解,还较多地停留在把布坎南与这方面的结果相联系,布坎南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是由于他把传统经济分析引入政治决策领域,与他对传统理论的批判没有什么关系。我现在所看到的对于布坎南思想的综述(Romer,1988, Sandmo,1990),差不多都只注意到布坎南对于公共经济学的贡献,没有注意到布坎南经济学的立宪色彩。
在这种情况下,布坎南显然不愿意满足于仅仅以公共选择理论的带头人自居,他更愿意视自己为非主流经济学家,因而也需要树起一面与主流经济学相区别的旗帜,这就是立宪经济学。布坎南在其后期的学术活动中,谈论更多的是与立宪经济学有关的问题。布坎南在接受诺贝尔奖时演讲的题目是“经济政策的立宪性”,似乎有意淡化他的公共选择理论色彩。在他获奖后,TOLLISON 和 VANBERG 两人为他编的两本论文集都是讨论立宪问题的,题目也突出了立宪色彩。特别是他在获奖之后几年的演讲,几乎都是讨论立宪问题,这几年的演讲形成的论文集“经济学与立宪秩序的伦理学”,则主要从立宪经济学的立场批判主流经济学。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是资源的集体运用问题。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运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1986,第18页)公共选择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个人面临对资源的公共运用作出决策时,已有的不同制度规则如何使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发生变化,进而如何影响个人在集体决策中的行为?制度规则又是如何形成的?因此,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研究在既定制度下对公共品的集体决策,二是研究对于制度本身的集体决策。实际上,只是在第一层次的研究中才运用了已有的经济学家的工具,而在第二层次的研究中,则发展出了随后构成立宪经济学基本内容的观点。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人们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参与集体决策的行为时,坚持了经济人假定,认为人即使在市场之外及进入投票站时,也是经济地行事。他继续面对着种种可以按经济计量标准加以归类的备选方案,而且,他在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选择时的行为,可以比照传统经济学的简单定理加以检验。因为,尽管政治的决策制定比起市场制度中的非政治决策制定要复杂得多,尽管私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简单对应这一市场选择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学中是不能存在的,但是,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象被私人地使用一样。使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得以分摊到个人身上的种种制度影响着个人对这类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和反应。因此,集体决策与其他决策一样,可以用成本与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
运用经济人的假定、运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解释在既定制度下具体的关于公共品的集体决策,如社区图书馆的修建问题,社区居民在收益(借阅图书)与成本(承担修建及今后的维持)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在这里,运用传统经济学工具的分析不会遇到什么问题,而是使分析深入而具体。社区居民在具体的社区图书的供给与需求上,可以找到一个成本与收益之间合理对应的方案,因此,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在这里是可行的。可是,当涉及到一般性的制度选择时,如对于两种税制的选择,这时,制度这一公共品与个人的成本和收益的对应变得模糊,而且,制度一旦选定后又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更使得个人对该制度所将发生的效应无法把握,因为他甚至无法确定自己今后的收入状况将是怎样的。因此,在这里无法具体地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而在无法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又怎么讨论个人在这一集体决策中的态度呢?他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坚持一致同意标准的布坎南在这里显然意识到,如果坚持成本-收益的分析(可计算的新古典分析),讨论将无法进行。于是,他首先要把无法继续用成本-收益方法加以分析的方面划入另一个层次。
这样,也就形成了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两个分析层次。既然在立宪性层次的分析中无法继续使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那么,发展一个有别于新古典的范式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了。因此,公共选择在其非立宪的研究方面集中于分析各种政治选择结构及在这些结构内的行为,它是更为一般的立宪研究的一个初步但却是必要的阶段(1989,第61页)。“立宪观点自然地产生于作为交换的政治范例或研究纲领。要改进政治,有必要改进或改革规则,改进或改革作为政治游戏的构架。...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立宪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1986,第22页)
公共选择理论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吸纳的,而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立宪经济学则竭力对主流经济学范式作扩展性的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立宪经济学所作的这一努力,并不是要推翻、取代主流经济学。立宪经济学把人的选择行为分为两个层次,即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并严格地把自己的研究局限在立宪性选择层次,也就是研究规则的选择,认为主流经济学是研究执行性层次的选择。这样,立宪经济学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与主流经济学相并存的一个研究分支,经济学无疑需要这一分支才成为完整的。
本文对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作一个综述,要说明这一理论范式是否能够使对于制度规则的研究回到一般性;如果这一立宪理论具备着使制度研究回到一般性层次的基本要素,那么,这一理论又为什么在几十年间没有更多的进展。
一、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
1.两个层次
把人们的行为分为两个层次,即立宪性层次(Constitutional Level)与执行性层次(Operational Level), 这是立宪经济学范式赖以建立的前提。在《立宪经济学探索》一书中,该书的编者指出,“布坎南立宪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就是时时提醒我们,我们的分析应该小心地在规则的层次与在这些规则内行动的层次之间作出区分。”(1989,第viii页)
所谓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按照布坎南的区分,是指对于制度进行选择的层次与在既定制度下进行选择的层次。对这两个层次,布坎南还用过别的词语,如,‘立宪选择与后立宪的或时期中的选择’(1987,第52页)、‘立宪的决策制定与日常的决策制定’(1987,第226页)、‘对约束的选择与约束内的选择’(1989,第44页),‘经济的结构与该经济在这一结构内的运行’(1991,第19页)、‘博弈的规则与规则内的博弈’(1991,第20页)。在执行性层次可以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而在立宪性的层次则无法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分析,在布坎南看来,新古典理论讨论的是执行性层次的问题,立宪经济学则讨论立宪层次的问题。布坎南说,“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约束内的选择,至今为止,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几乎是唯一地放在第二个问题上。”(1989,第58页))还说,“我们所使用的关于人们在选择制度时的行为的模式,不同于那个更适合用来对在现存制度结构下的行为作出预测的模式。”(1987,第56页)
在布坎南看来,主流经济学的分析对应的是制度选定之后的行为,把‘社会福利函数’、‘公共利益’作为政治领域的分析思路。可是,对于一个由自由选择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来说,并不存在‘社会福利函数’、‘公共利益’。新制度经济学的社会成本概念在立宪经济学看来也是一个不适宜用于讨论制度选择的概念。
不过,政治过程并不能由此就等同于个人之间和集团之间的权力斗争,政治过程是作出集体决策,这意味着要有合作。“正是在这里,个人主义模式可以间接地通过对立宪阶段和执行阶段的基本区分,来说明公共利益的存在。这一区分对混乱的澄清及通过理解这一区分所获得的推论,是这一模式对政治理论所能作出的基本贡献。...在立宪阶段,以某一‘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个人利益,变为可能。”(1987,第226-227页)在立宪阶段,人们是对规则进行选择,规则对于集体中的个人来说是公共品,代表公共利益,同时,在立宪阶段,由于人们对于自己在今后执行阶段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因此,人们之间可以就规则的选择达成集体决策。
布坎南指出,“在执行的层次上,个人与集团的利益是可以辨认的,纯冲突的或零和的模式可以作出有用的解释。可是,在决策的立宪阶段,是对不同的规则作出选择,此时个人与集团的利益是不能清楚辨认的,这里的情形由纯冲突模型来描述是不合适的,这里是正和的。”(1987,第230页)
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的区分类似于把扑克游戏中先确定游戏规则然后开始游戏划分为两个阶段。在开始玩扑克之前,牌友们要先就按什么规矩玩进行讨论,由于这时无法知道以后自己会拿到什么样的牌,因此,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倾向于选择一套使游戏能公平进行的规则。当然,牌友们在这选择规则的过程中会发生争论,但这些争论并不是基于自身可辨认利益的比较,而是基于对不同的规则在游戏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不同判断。因此,尽管牌友们在未发牌之前要就游戏达成一致是不容易的,但显然要比在牌友们拿到牌之后再选择游戏规则容易多了。这样,就体现了区分这两个阶段的极端重要性。扑克游戏这一例子是布坎南在谈论到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的区分时最喜欢引用的。
布坎南似乎不操心把分析分为两个层次是否会破坏讨论的统一性,他认为“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它必须包容后者的成果及许多较不复杂的分支学科的成果。”(1989,第57页)实际上可以说,布坎南作出这样两个层次的区分,是要对主流经济学作一个扩展性的理解,他并不想否定、取代主流经济学。布坎南认为,“对于某些目的来说,把现存的约束看作相对绝对的绝对并直接对结果模式的产生进行预测,是有用的,实证经济学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1991,第40页)另一方面,新古典范式却无法解释立宪层次的行为。虽然立宪范式侧重于对立宪层次的分析,但其分析是为执行层次的分析提供了前提,执行层次的分析只是在立宪层次的分析之后才得以展开。
2.不确定性与信息问题
布坎南把选择分为两个层次,强调不确定性在立宪性选择层次上的作用。因为不确定性是制度得以被选择出来的保证。人们选择的是他们愿意选择的制度,但人们的愿望是各各不同的,不同个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必将导致制度选择的难产。因此,模糊人们的利益特征,使人们对于自己今后一段时间的状况难以辩认,从而使人们倾向于一套公正的制度规则,才能使制度规则得以产生。
于是,不确定性体现个体对于特定制度效应的无信息。这里的无信息有两层含义,一是无法收集到信息,人对自己在今后时间中的具体的情形是不确定的,人只能是确定自己在今后的努力目标。当无法获取信息时(不存在信息对称),也许这些信息的获取就是不必要的。无法知道的东西也许就是没必要知道的。二是对于个人在这一层次的行为来说,也不必要收集信息,因为这里是制度规则的选择,各个行为主体带有自身利益的要求是不适宜的,这里是朝后看的,而信息总是指对于以前的了解。对于朝后看的选择来说,以前的信息在某种情形下是不需要的,或者说是不能予以考虑的。
信息是一个经济学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但目前经济学所注意的似乎还仅仅局限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形。注重讨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有什么样的差异,因而如何进行博弈。在这里,注意的是博弈的技巧,可以说是博弈规则确定之后的策略。
可是,在讨论规则的选择时,对于行为主体今后的具体交易风险是不能顾及的,也是无法顾及的。因此,对于这里的讨论来说,注意的不是信息不对称(对于信息不对称,人们可以发展出多种手段来解决信息的非对称问题),注意的是无法获取信息的情形,或者说,在这里,信息的获取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即使在选定了特定的制度(如价格制度)之后,该制度本身也会使制度选择所需的无信息要求得到满足。
杨小凯等人的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证明:“价格制度最重要功能并不是让全社会分享经济信息,相反,它会促进有效率的信息不对称并使人们不去探求他们不应该知道的信息。”(P254)
似乎人们并不仅仅是不去探求他们不应该知道的信息,而是人们从追求信息量中解脱出来,转而重视平等游戏的规则。杨也承认“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促进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开创了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因此平等竞争的游戏规则将愈来愈重要,而由一个计划机关来掌握所有的分散信息的想法会越来越不现实,而且越来越容易被机会主义行为所利用。”(P255)(《微观经济学的新发展》,《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3年)
至此,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不确定性与主流经济学所讨论的不确定性的区别。主流经济学当然也讨论不确定性的问题,但其所讨论的不确定性是游戏规则确立后的游戏风险,即游戏者打牌结局的不确定性,主流经济学要对牌局的分布、其他游戏者可能的游戏策略作出分析,最大限度地缩小打牌结局的不确定性。从这一点来看,奈特把不确定性看作是无法计算其概率的,而把风险看作是概率可以计算的,并没有对不确定性概念作出什么实质性的突破,主流经济学经过发展所讨论的不确定性概念,也已经可以包容奈特所说的内容。布坎南所说的不确定性与主流经济学所讨论的不确定性是不同的,布坎南并不关心打牌结局的不确定性,而是关心游戏者不确定游戏规则对于打牌结局所可能产生的效应。前一种不确定性要注意的是规则确立后的游戏技巧,而后一种不确定性则是要注意游戏前规则的确立。
因此,可以理解布坎南之所以坚持要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要在非成本-收益的情形下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不仅是因为成本-收益的计算将使讨价还价过程没完没了,制度规则的选择从而无法进行;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其实在于,这一成本-收益的讨价还价已经是制度选定的象征了,这时已经没有制度规则的选择问题了。
3.认识论的转换
与把人的选择分为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两个层次相对应,对于这两个层次的分析也分属不同的理论。“那些可以预测的方面,能够用客观的或科学的理论加以解释,那些不可预测的方面只能以主观理论来解释。...如果这一基本方法上的两重性从一开始就得到接受,经济学说史上的许多混乱也许就可以得到避免。”(1987,第70页)
“新古典经济理论把简单的行为反应模式推广到经济中的所有人上面,这一反应模式尽管更为复杂,却仍然与可以在经验上描述的猫的行为模式相类似。”(1987,71页)。“人类行为还有另外一些方面,这些方面不能用执行性意义的经济理论来解释。...经济预测科学的失败表明,必须看到那些不能纳入科学解释的人类行为方面。...主观经济理论必须注意那些在不确定性情形下进行选择的基本事实”(1987,第76-78页)。
“主观经济学可以为动态过程提供理解,而通过这一动态过程,一个人们在其中保持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自由的社会得到发展与繁荣。”(1987,第70页)
“为什么应当在‘人的科学’与别种任何东西的科学之间有一种类别上的区分呢?...因为现在是两个有感觉的人彼此之间相互作用,所以没有先验的基础能宣称‘科学’能够为这个两人团体改善福利。对科学的规范支持...现在把它运用到相互作用的行为时似乎就有问题了。”(1986,第28-30页)“克鲁索(或礼拜五)为了探索两人相互有利的前景,必须想象出一个在某种意义上说与他道德等值的人。...与动物的相互作用绝对不可能提供此种想象(对制度的想象和估价)结构的基础。‘政治经济学’就是描述这种制度估价过程的。”在这里,用的是‘想象’,“这种想象力在类别上不同于那种简单地由一组对环境变化产生预测反响构成的预测反响模式。”(1986,第31页)科学的计量在这里是不适用的。‘要把市场相互作用过程塑造成类似自然过程,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很困难的。’(1986,第78页)
余英时曾指出,人对自我的认识和人对外在万物的认识不能采用相同的办法。他认为苏格拉底采用对话的方式便正是表示只有主体互相问答之间才能发现关于“人”的真理。“人”不能客体化而变成认知的对象。...行为科学兴起以后,“人”终于和天地万物同成为经验知识的对象。(《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P34)经济学与余英时这里所批评的行为科学一样,也是把人当作一个分析的对象。
二.没有目的的经济
1.制度的未规定
资源的稀缺是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出发点,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这对于以价格制度作为调节核心的经济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正是这一点表明了资源的稀缺性本身是有着制度前提的。当讨论的是制度本身的选择时,资源的稀缺就不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
资源的稀缺性是制度选定的结果,是一个制度性的概念。从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来说,应该要从行为主体最原初的经济行为开始讨论。无疑,此时的行为主体将是对制度规则作出某种选择,不管这样的制度规则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最开始的是一个制度规则的选择,那么,以具有制度特征的稀缺性作为基本经济理论讨论的前提,自然就不合适了。
没有目的的经济的重要意义在于,在这里经济不是一个加总的概念,制度是未被选定的。没有目的的经济。不承认社会福利这一概念,个人的效用只能由个人自身来体验,成本是主观感受的。个人是价值的最终源泉。
而在制度选定的情况下,经济就变为有目的的。对于价格制度来说,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一个中心的目标。但对于非价格制度来说,可以认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就不是一个中心目标。所以,稀缺性不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它实际上是相对于特定制度的,而当讨论最原初的经济问题时,就需要一个更为一般的概念。既然资源的稀缺性并不是所有经济制度规则共同具有的特征,于是基本经济理论的讨论就需要寻求另外的前提假定了。
“我所主张的基本的及根本的方法,把‘市场的理论’而不是‘资源配置理论’放在中心。”(1987,第22页)
2.如何理解理性
既然把经济看作一组规则,那么,经济就是有秩序的,自然也意味着人是理性的。在这里,理性的含义表明人选择他所愿意选择的,而且,为了他自己的选择的顺利,他会与其他人一起选择一组大家都愿意接受的规则。
这里所说的理性,只是表明人对于秩序性的一种追求,既是对他自己生命过程、日常生活秩序性的追求,也是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秩序性的一种追求。只有处于秩序性之中,人才能把握自己的生活、自己的生存。
因此,这里所说的理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仍是要用经济学通常使用的最大化概念,那么,可以认为秩序性代表着最大化,因为秩序表示人们此时没有再改变现状的意愿,人们获得了均衡,从而也意味着达到最大化。以人们对秩序性的追求代表人们的理性,只是要避免由于提到最大化而产生的误解。最大化容易使人们联想到精确的计算、精心的安排,因而常常引起人们以日常生活中不理性的一面来攻击理性概念。实际上,所谓日常生活中非理性的人,也没有放弃他自己对于他所理解的秩序的追求。
A、经济人假定的垂直拓展
处于选择规则位置上的个人与在既定规则内选择的个人,面临的情形有些什么不同呢?这是立宪经济学首先要回答的。布坎南认为,总体上说,经济人的假定在这两个层次都同样适用,但由于个人在这两个层次所作的选择不同,经济人的假定在这两个层次上是有区别的。
在执行层次,由于个人的利益是可辨认的,因此,个人可以通过对成本-收益的具体计算和权衡来取得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在立宪阶段,由于个人的利益是不能清楚辨认的,因此,此时个人的效用最大化不是建立在成本-收益的具体计算上的,而只是怀有效用最大化动机的不同个人彼此间达成了协议。布坎南认为,在立宪选择与执行选择之间有重要的区别,这些区别与关于人的动机的假定的性质有关。(1987,第52页)“分析人在选择制度时我们可采用的行为模型,与那个更适合于对现存制度结构内的行为进行预测的模型,是不同的。”(1987,第56页)在选择规则的层次上,个人并不能清楚地辩认自己的成本-收益,从而也不可能对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作出规定。所以,布坎南对效用最大化的情形作了具体的分解。
布坎南把效用最大化的情形分为这么几种,第一,对自变量没有规定,也就不能预测行为对约束变化作出反应的方向,效用最大化仅仅意味着人们选择他们所选择的;第二,较不空泛但仍然相当一般的表述;第三,标准经济学教科书里更为具体规定的;第四,净财富最大化。(1989,第40页)
布坎南赞同的经济人的含义是这样的,即,他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但在效用函数中自变量是未规定的(unspecified)。布坎南认为新古典的经济人概念是净财富最大化者,需要明确规定效用函数中的自变量,而且主要权重应分配给那些容易转换为货币财富的自变量。(1987,第53页)
布坎南把运用经济人假定分析原来经济学不研究的问题(如婚姻、犯罪)看作是对效用最大化的水平扩展,这样的扩展仍然严格遵循新古典的分析传统。而把立宪经济学看作是对效用最大化的垂直扩展(1989,第44页)。布坎南承认,作了这一扩展,“理性选择模型的预测-解释力降低了,不是因为参与者背离了行为的理性规范,而是因为这些规范本身与严格的私人选择情形下个人效用函数被规定的自变量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1989,第46页)尽管预测力降低了,但对于选择规则的分析来说,这样的拓展仍是必须的。
而对于大多数经济学家来说,由于他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执行层次的问题上,所以,“以他们熟悉的工具没有发现这一理性选择模型的垂直扩展便于分析,因此,相对来说他们中间几乎没人在这一方向上作出努力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了。”(1989,第45页)可是,尽管财富是可以客观计量的,但正统经济学以更有限制性的假定而不是更为宽泛的假定来分析个人行为,往往在经验检验上遭受挫折,这反而损害了效用最大化模型的解释效率(1989,第41页)
立宪经济学对于经济人假定的扩展性理解,突出了对行为主体创新性的强调。
B、机会成本的讨论
与对于效用最大化假定的垂直扩展相适应,布坎南对于成本概念也注入了自己的理解。布坎南指出:“成本从来就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1987,第149页)这一机会成本的核心思想当然不是布坎南首先提出来的,但在立宪经济学范式中,这一机会成本概念显然带有布坎南独特的理解,具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布坎南说,成本是决策制定者在选择一种方案而不是另一种方案时所牺牲或放弃的,因此,成本与他自己对不得不放弃的享受或效用的估价联系在一起。从这一选择限定的机会成本定义中可导出几个特定的推论(1987,第149页):
1.成本必定唯一地由作出决策的人承担,不可能转移或强加给别人;
2.成本是主观的,它仅存在于决策制定者或选择者的心中;
3.成本是立足于预期之上的,必须有一个往前看或事前的概念;
4.成本决不会因为选择被作出而体现出来,被放弃的选择本身决不能被享用;
5.成本不能被选择者之外的人所计量,因为无法直接观察主观的心理感受;
6.可以把成本发生的时间定在最终决策或选择作出之时。
正由于布坎南对成本作这样的理解,因此,他不认为成本能够预先设定,成本如何衡量本身只是在选择过程中才能讨论的,也是选择之一。而主流经济学在讨论消费者的选择时,假定消费者受到预算约束,至于这一预算约束本身如何形成则不讨论。布坎南认为,这一预算本身首先就应该是选择的对象。“对于正统经济学家来说,只有在稀缺这情形下选择才是必须的,没有稀缺就没有选择的必要。可是,引入稀缺这个人为的创造作为行为分析的目标,在方法论上和描述上都是不合理的。”(1991,第5页)
把预算约束、稀缺作为讨论的前提先假定下来,这实际上假定个人已经作出了选择。可为什么不能从最初的选择开始讨论呢?如果把预算约束、稀缺先确定下来,那么,其实就是把机会成本的界限或规模先确定下来,这实际上是没有彻底地贯彻机会成本的思想。
C、选择还是交换
规则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集体中成员之间互相协商的过程,是一个交换的过程。因此,布坎南一再强调,是交换,而不是选择。在布坎南看来,新古典范式把经济人理解为财富最大化者,且其效用函数中的自变量是规定的,这样,最大化的问题也就可以转换为求极值问题。可是,布坎南认为,这样一来,选择也就不存在了。对市场的技术性讨论把价值最大化外在化,从而讨论的就不是交换。(1987,第305页)因为,交换的潜在参加者在他们进入过程之前不知道他们将选择什么。(1986,第75页)“选择,从它自身的性质来说,并不能被事先决定且继续保留选择的余地。如果我们在现代意义上定义科学,即把它看着是具有概念上可驳倒的预测,那么,‘选择的科学’就变为自我矛盾了。”(1987,第35页)“在交换中,不管是单个的游戏-参与者还是一组游戏-参与者(作为一个集团),都不会把过程的结果看作最大化。”(1991,第32页)“在一个基本的概念意义上,交换过程与选择过程显然是不同的”(1991,第31页)布坎南在这里实际上要说明,选择是在交换过程中实现的。
当然,对于交换与选择的区分并不否认个人在制度规则的选择中对备选方案有着基于自身利益的判断。布坎南认为,对个人在选择中的理性进行检验确实需要备选方案划分为‘好的’与‘坏的’...但这并不要求理性命令选择与某种可由行为的外部观察者计量的个人经济利益一致。(1991,第15页)在个人的偏好函数中可以把对于别人行为的约束定义为‘好的’,同时把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定义为‘坏的’。个人选择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施加约束,是一种交换。这完全类似于对普通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把个人对于限制别人也限制自己行为的一般化约束的选择解释为一个相互交换的部分,这样,我们就迈向了正统经济学的传统领域”(1991,第6页)“效用函数中自变量的识别和符号,使我们无须先规定不同自变量的相对权重就获得了通向执行性层次的重要路径。对于市场和政治的互动来说,并不需要把净财富或净收入当作一个影响行为的支配性动机,来形成一个选择行为的充分执行性的经济理论。”(1987,第306页)
经济学要研究的问题是,‘一个特定的个人的集团,自己组织起来,社会地解决他们的经济问题。(1987,第24页),因此,“我要经济学家调整他们的思想过程,通过‘另一个窗口’看同一个现象,集中于‘交换’而不是‘选择’上。”(1987,第26页)。“我所主张的基本的及根本的方法,把‘市场的理论’而不是‘资源配置理论’放在中心。”(1987,第22页)
3.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复兴
经济学在其建立之初,自然地把整个经济活动的领域都包容在内,不管是确定性的领域,还是不确定性的领域。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既讨论在选定的制度下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也关注人类活动从长远来看的前途命运,而且可以说对后一方面是更为侧重的。这后一方面正是布坎南所关心的,所以他毫无疑问要把自己的立宪经济理论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
布坎南一直强调,立宪经济学基本上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复兴。布坎南需要为这一学派找到自己的学术渊源,只有这样,立宪经济学才能进入经济学的发展轨道,才能在经济理论的发展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概括地说,布坎南从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承继下来的,是古典学者对市场功能的理解。布坎南认为古典学者把市场当作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之一进行讨论,从而在制度的比较中使人们对市场这一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使得市场的制度观念深入人心。布坎南认为斯密的理论在于论证国民财富在小政府制度下会比在重商主义制度下得到更多的增进,而且,社会各集团都将从制度改变中分享到利益(而不是冲突)。
布坎南还更进一步指出,要认识到斯密强调的不是现代经济学家所说的配置。斯密的分析并不是说明在市场中经济资源将比在非市场制度中更为有效的被分配到价值更高的用途上,同时这些用途的价值是以某种外在的且客观的价值标准计量的。相反,斯密要说明市场秩序将这样分配资源使个人的估价(偏好)得到更充分的满足,不管这些估价是什么。(1991,第11-12页)布坎南对亚当.斯密的理论曾有这样的概括,“组织的-制度的变化、产权结构的改变,仅仅需要个人地调整的行为之间的冲突及共同满意的集体结果得到认识。不需要对‘效率的’或‘最优的’结果作特殊的定义,这些结果只是从选择过程本身中产生出来。”(1987,第47页)他认为,“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采用‘经济人假定’的目的,很大程度是为了比较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而不是为了‘科学地’解释(作出预测)各经济主体的行为。”(1987,第52页)
这样,可以看到布坎南着重从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吸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比较的分析,从制度的比较就可以发展出对制度的选择;二是原初的经济分析方法,对经济人假定、个人价值观及交换的强调,而不是脱离了这些基本含义的科学化的分析工具。这两点也正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后的正统经济学所背离的。
主流经济学把市场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而具体地讨论市场的配置功能,这样当然是理解市场的具体运行所需要的,但却使人们对市场制度的理解变得狭窄,开始以一种功利性的眼光看待市场,市场变为一种机制、一种手段,可以用来达到所设定的目标。“在理想化的完全数量化并完全客观的‘经济’中,市场本身被看作一个‘机制’、‘一个类似的计算手段’。”(1987,第143-144页)当市场不能达到人们所设定的目标时,就认为市场是失效的,就寻找别的手段。因此,不难理解,主流经济学既可以证明市场是一套精巧的机制,又可以证明市场的失效。理论福利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定理集中体现了正统经济学对于市场的理解的矛盾。
布坎南说,“理论福利经济学被合适地称为‘市场失效的理论’。...我把公共选择看作是一个抵消‘市场失效理论’的‘政府失效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曾被萨缪尔逊称为‘福利政治学’(1989,第24-25页)
布坎南首先认为,“政治经济学家不能构建一个‘社会福利函数’。”(1991,第33页)“没能认识到这样一种扩展(把个人选择直接扩展到社会选择)的不合理性,使经济学家长达半个世纪的对社会函数的寻求初看起来好象是合适的。”(1989,第39页)布坎南还认为,“为了以存在外部性认定市场失效,我们需要假定经济价值或是效用函数中唯一的自变量,或是这一自变量支配所有其他影响行为的变量。除非我们做出这一限制性的假定,否则我们不能确定工厂主没有把所造成损害的成本纳入到他自己的决策计算中,在这里,不存在宣称市场在一般化的效率结果上失效的基础。...例如,我们能够预测对排烟征税将减少排烟。...所不能被检验的是,征收这种税是改进还是降低了由工厂和住户组成的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1989,第28-29页)
凯恩斯意识到了新古典在理解市场功能上有问题,他所强调的不确定性概念是新古典理论无法容纳的。但在布坎南看来,凯恩斯的理论仍延续了新古典的传统,仍是把市场当作一个手段,因此,虽然凯恩斯强调了不确定性,却试图以政府来修正市场的不确定性,这自然也和新古典一样,扭曲了市场的本质。
为什么正统经济学不愿意把分析扩展到立宪经济学领域的中心,即对于自由的相互交换的讨论呢?(1991,第6-8页)
第一,经济学家习惯于根据外在推导出的“好”或“真”的标准把行为判定为‘好的’或‘坏的’。在这样的概念下,由科学演绎而形成的行为的最终分类,成为人们达成一致的基础。一致不是经由一个不同利益得到基本协调的交易过程而产生。
第二,源于最大化的范式在方法论上的支配地位。经济学家的着重点几乎唯一地放在这样的选择上,这些选择是在稀缺性约束内被作出的,而这些稀缺性约束又不在选择者的挑选范围之内。在这一抽象的定义下,几乎不注意选择单位的确认,分析就从个人选择悄悄地转向‘社会的’或‘集体的’的选择。“一旦要被最大化的对象被符号化地确定,注意力就十分自然地转向符号本身的操纵,并离开原初假定的客观存在本身。...当方法论者积极地以更为严格的最大化结构构造经济理论时,对‘市场失效’而不是‘市场成功’的兴趣也达到高峰。”(1987,第142,143页)
第三,还由于经济学家假定结构约束本身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选择的,因此,也是不容易改变的。
立宪经济学在上述每一点上都不同于非立宪的或正统的经济学。布坎南认为正统经济学背离了古典传统,因此他的立宪经济学要复兴古典政治经济学。但布坎南并不是一味地接受古典政治经济学,他也指出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缺陷。认为“古典经济学家并没有明确地反对效用的人际间可比性及总量上的可计量性,甚至在某些论述中还被作为分析的前提假定。在这一情形下,整个传统变为是最大化范式(而不是交换范式)的先驱。功利主义学说是全然不对规则的选择与规则内的选择作概念上的区分的。”(1991,第12页)因此,立宪经济学还要在契约主义的政治哲学那里寻找自己的传统。
正是基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缺陷,所以,布坎南认为,“只有当斯密的学术要素被植入契约主义政治哲学的传统时,这些要素才能直接成为立宪经济学范式的先驱。”(1991,第12页)
三.作为一组规则的经济
1.规则的含义
“经济,如果恰当地理解的话,既没有目的(purpose)、功能(function),也没有意图(intent)。经济是被一个结构、一组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这些规则和制度约束着人们在一个类似于游戏的互动的相互连接链中的选择。...把经济定义为一个结构、一组约束规则,在这一规则内个人们寻求获得他们各自确定的目的,这一定义使政策规范的技术倾向变得自相矛盾。”(1991,第27-28页)
把经济理解为一套秩序迫使我们仅限于对这一结构作出评价,即评价一个结构在便于独立的、互相作用的参与者实现他们所寻求的不管什么目的上,取得多大的成功。这一解释与把经济作了机制性、功能主义性的、技术性的理解所导致的解释,二者之间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假设有两个交易者对两种物品各自拥有禀赋,然后他们开始交换,禀赋的分布在交换前后发生了变化。如何对这一简单的交换过程作出评价呢?对经济作机制功能性理解的经济学家将导入一个假定的关于个人效用或偏好排序的事先前知识,比较每一交易者在交换前后的位置,如果比较显示每个交易者都移向更高的效用水平,那么这一交换就被看作是相互增进了效用。而把经济看作一套秩序的经济学家,则不依赖于假定的关于个人偏好函数的事前知识,如果交换是两个人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诈,这一交换就可以被判定为是互惠的。(1991,第36-37页)
把经济看作一组规则,就可以在规则的层次上寻求一个一般性的理论前提,或者换句话,一般性的经济问题的讨论,只能在制度规则的层次上来进行。因为,当需要对一个经济行为作出评价时,如果引入一种客观的标准,如主流经济学那样导入一个假定的关于个人效用或偏好排序的事前知识,这实际上就引入了一个制度前提,这时候,实际上已经从制度规则选择的层次过渡到执行性选择的层次,制度已经被选定。随着制度的被选定,所讨论的问题就是特定的了,而不是一般性的问题了。
因此,要在规则的层次对经济作出评判,也只能在规则的层次对经济作出评判。在这里,个人的同意成为最后的标准。也就是说,一个经济行为,只要得到了行为参与者的同意,就可以判定这一行为是互惠的。对经济行为的评判最终回到关于制度规则的评判。可以说,坚持在规则的层次上评判经济,才能坚持个人主义的观点,才能坚持个人主义的价值标准。
2.一致同意规则的讨论
A、过程的标准
对于规则的选择在什么情况下才达到均衡呢?这实际上与集体决策在什么情况下达成是等价的。“如果没有判断资源使用的客观标准用来衡量结果并作为间接检验交换过程功效的方法,那么只要交换保持公开,只要看不到强迫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达到的同意,根据定义可以归类为高效率的。”(1986,第97页)布坎南既然坚持对规则的选择是集体中成员之间利益的交换,那么自然认为要在参与交换的成员的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交换才能达成。而根据主观主义机会成本理论,集体中的成员是否受损,只有成员本人才能感受到,别人是无法替他判断的。于是,只有坚持交换是在每个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这样的交换才不会造成任何人的受损。“倘若效率标准要合并个人估价,那未必须把全体个人置入有关的‘交换’,在全体个人中的同意必定是唯一有意义的概念检验。”(1986,第87页)而且,一致同意标准只能在过程中坚持,因为,如果是在过程结束之后再把过程的结果告知某人,那等于把这个人排除在决策之外。“在主观主义-契约论者观点中,除非由产生结果的过程决定‘效率’,否则就不能说存在‘效率’,而估价结果模式的标准必须也只能运用于过程。”(1986,第105页)
规则的选择是立宪层次的事情,但规则的被选定是为了在执行层次起作用,否则,对于规则的选择是没有意义的。正是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在这里的纠缠,使得对于所选定规则的效率的判断,变得复杂起来。布坎南认为,由于新古典对市场作一种技术性的解释,就把效率、价值最大化当作一个前提(脱离于交换过程而确定的),然后考察市场过程如何去达到价值最大化。新古典对作为执行层次的市场作了这样的理解,自然也要将这样的理解推广到政治决策领域,认为政治决策要根据执行层次是否达到已设定的最大化结果来作出安排,即立宪层次的规则选择要受执行层次结果的约束。
布坎南则坚决反对用执行层次所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在立宪层次所选择的规则是否有效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坎南认为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层次。执行层次的结果是否有效率,不应就这一结果本身是否达到某一最大化标准进行讨论,而是要看这一结果据以产生的规则本身是否得到了一致同意。也就是说,执行层次的结果不能作为判定立宪层次规则选择的标准,反过来,立宪层次所选定的规则,却是判定执行层次结果的标准。在一定的约束下,在市场中选择并行为的个人,所导致的结果,对于参与的个人来说可以被判定为价值最大化,这一判定不需要引入外在的估价标准。过程本身的性质保证个人价值得到最大化。(1987,第305页)
对所选定规则的效率的判定依赖于一致同意标准,而现有规则的变动是否有效率,也要依赖于一致同意标准。如果从一个给定的位置上无法通过所有成员的同意而作出任何的变动,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将被看作属于最优的或有效率的;如果提出一种变动而且集体中的所有成员同意这一变动,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就不是最优的。
布坎南还认为“由囚徒组成的那组人不适合对制度作政治-集体估价。”因为,‘囚徒困境’本身代表了一种制度环境,而把这种制度作为一种前提然后开始分析,意味着这种制度并没有经过一致同意的检验。“在范围较广的社会中,检验那种取消因徒之间结成有约束力契约的选择自由的制度是否有效率,要看某些选择制度的改革能不能得到全社会的一致同意。”(1986,第99页)
“一致同意之所以重要,不在于它的神圣,而在于它提供了判断规则的唯一标准。”(1987,第228页)
B、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在布坎南看来,以结果的标准来讨论均衡问题,必然导致方法论上的集体主义,因为在执行层次上集体中的各成员实际上无法就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达到协议,各个成员对自己的利益在某一结果中的相对位置的清楚辨认,将使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没完没了,于是,以一个全知全能者为个人进行选择作为讨论的出发点,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与此针锋相对,布坎南认为,在交换过程中,不存在‘社会的’或‘集体的’价值最大化,即使是在理想化的意义上。(1991,第32页)‘只要个人保持选择的自由,就不存在对作为经济互动过程的特定结果在总体上的选择。’(1991,第23页)
布坎南说,“概念上的检验是在进行选择的集团成员中的一致同意,而不是以某种可计量的社会加总的客观改进。”(1987,第6页)因为“从个人偏好模式中无法构建‘社会的’价值标度,个人偏好模式只是在行为中才显示出来。因此,‘效率’不能被独立地定义;它不能被工具性地用来作为社会行动的评判标准。‘理想产出’及‘实际收入的最大化’的讨论变成没有意义的。”(1987,第5页)“经济学家不能说一种社会情形比另一种更有‘效率’。”(1987,第17页)
因此,对于政治经济学来说,假定的效率(presumptive efficiency)是一个合适的概念。在个人偏好没有揭示出来之前,经济学家可以利用保留着帕累托特征的假定效率概念对提案进行讨论,经济学家根据自己对个人偏好的估价判断某一提案的‘效率’,如果某一提案能够通过个人偏好的检验,也就是得到全体个人的同意,那么,这一提案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的效率在这里的意义在于,它要求经济学家对个人偏好函数的估价必须是实证的,而不能是规范的。(1987,第5-6页)
所谓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就是把所有的问题归结到个人面对着各种备选方案及他在这些备选方案中的选择。“他的‘选择的逻辑’变为分析的中心,一点都不需要关注那些好象是引导他的选择的最终目标或准则。”(1962,第vii页)
布坎南认为只有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才能说清楚均衡问题。布坎南是不承认宏观经济学的,认为应该从自己的研究范围中排除宏观经济学(至少是通常所定义的宏观经济学)(1991,第33页)因为一个关于总量价值的抽象定义的最大化,是不能脱离它所借以取得的市场过程而存在,所以,提出什么总量价值的短缺是没有意义的。
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被抽象定义的均衡,是从许多行为主体作出的、分散却又相互依赖的选择中产生的,而这些选择又是与规定着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相协调的。所应该重视的是制度结构,而凯恩斯所倡导的宏观经济学的致命缺陷在于它忽视了制度结构,把注意力几乎唯一地放在调整总量变量上。...布坎南还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家隐含着这样的假定:可能的结构失效并不影响产生体现总量变量的令人满意水平的结果,因此,他们是难以抵挡自己的理论走向宏观经济管理的诱惑的。(1991,第34页)
3.契约主义政治哲学传统
契约主义政治哲学是先于古典功利主义产生的,又是与功利主义相竞争并迥然不同的。早期契约主义政治哲学家尝试以国家的强制是建立在那些服从强制的个人的同意之上,来论证国家强制的正当性。同意被统治的个人,是与其他同样放弃自由的人交换着他(或她)自己的自由,是为了获得利益(这利益是由一个以行为约束为特征的制度提供的)而交换。赋予个人具有理性独立选择的能力,就使得经济学和政治学作为一门‘科学’得以产生。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获得契约主义学术传统后,就得以发展出一个旨在比较政治-法律秩序的不同结构的、具有科学基础的分析,得以发展出一个不需倚靠超个人范畴的、能够引入并使用个人理性选择行为原理的分析。(1991,第13页)
布坎南也注意到当代契约主义政治哲学,认为罗尔斯与斯密一样,都对政府的干预提出了限制。(1987,第265页) 还认为,“随着基本的维克塞尔框架转向对于规则或宪法的选择,并随着不确定性之幕被用来沟通可辨认的利益与一般利益之间的区别,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就与契约主义政治哲学(古典的和现代的变体)融为一体了。特别的,我自己的方法与罗尔斯的框架是相似的,他用无知之幕和公平标准来获得正义原理,这正义来自在先于政治宪法选择的阶段上的概念的契约同意。”(1987,第311页)
布坎南强调立宪经济学的契约主义政治哲学传统,是有着深刻含义的。只有以契约的观点进行分析,才能坚持交换而不是选择、坚持个人主义而不是集体主义,甚至,也才能坚持主观价值观。经济学只有当它与政治哲学结合时,才能真正回到主观理论上来。
不过,也要看到,布坎南似乎由对契约主义学说的强调,发展到以契约主义的分析代替经济学的分析,这一点在下面还会讨论。
四.介于预测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的有着使制度研究回到一般性层面的基本要素。正是由于他努力统一不同的理论范式,使得他的思想具有相当大的兼容性,他的扩展性不仅是对西方文化下的关于人类经济活动的理解而言的,而且可以是对不同文化下关于人类经济活动的理解而言的,布坎南的理论为沟通不同文化提供了一个框架。没有目的的经济体现了布坎南深刻的哲学思想,这一思想是与中国的哲学思想相通的。
在规则的选择上,这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实际上是一致的。哈耶克和布坎南在使制度的研究回到一般性层面上都有着很大的贡献。不过,他们在使制度的研究回到一般性层面上来的同时,并没有解决好如何使制度的讨论具有实证性。
相比之下,布坎南对于这一点可能是更为注重的,他把自己的理论称为介于预测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就表明了这一点。他感叹到,“逻辑理论确实是一般化的但却是空泛的;而科学理论是非一般的但却是执性行的。(1987,第39页)
因此,布坎南在强调主观的一面的同时,也注意如何使讨论具有实证性,他指出,尽管被观察到的经济过程的结果不是在有意识设计的情况下产生的,可是,与此同时,它们又描述了一个服从于科学分析的秩序。(1991,第21页)所以,布坎南说,我们必须反对假定的理想化标准的存在,但我们也要反对意味着不存在一致的虚无主义。(1991,第26页)
所以,政治经济学是具有实证性的,尽管这一实证性与较为狭窄理解的实证经济学的实证性不同。二者都允许专家对现实世界作出一定的预测(有操作意义的预测)。实证经济学的命题在可观察经济数量或可观察的个人市场行为中找到经验支持或被驳倒;而政治经济学的命题则在可观察的个人参与集体决策的行为中找到经验支持或被驳倒。(1987,第6-7页)
因此,立宪经济学就是把主观经济理论与客观经济理论结合起来,对这二者进行嫁接,形成了一个介于预测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理论。布坎南在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后出版的第一本论文集,题目就是“经济学:介于预测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
布坎南为了使他的立宪理论具有实证色彩,自然要坚持理性假定,自然不同意激进主观主义者与演进学者对理性的排斥。
实际上,布坎南的理论是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的,只是他的主观色彩与激进主观主义的主观色彩是不同的。布坎南认为可以对古典经济理论从两方面进行解释。该理论一是要解释商品的相对交换价值;二是要解释交换制度本身。斯密为了解释交换价值,要解释交换本身的产生。在斯密看来,交换的产生是源于人的‘交易、物物交换、以一种物品交换另一件物品’的倾向,没人看见一条狗与另一条狗交换骨头。斯密以人的这一倾向,把主观因素置于整个解释模型的中心位置。可是,斯密对这一人的倾向的强调的关键意义,却受到过多的忽视。
新古典是批判地发展了古典分析中客观的一面,而对主观分析的一面则忽略了。古典学者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交换价值提供一个单一的、简单的客观计量,这既容易理解又可以进行经验估价;相比较,新古典的努力是为了在逻辑一致和严格的水平上解决一些难题。从强调为计量提供经验基础转向对经济互动的整个逻辑结构的理解。对于新古典来说,对相对交换价值作出经验估价或预测已不再具有重要意义,重要的是证明,对于复杂的相互依赖的经济来说,存在着解决方案。因此,“与古典理论比较,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注意力从经验估价转到结构分析上来,但并没有直接地舍去概念上的可预测性。”(1987,第72页)
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自然是与新古典的可预测性不同的,具有主观的色彩。但布坎南的这一主观色彩又是与激进主观主义不同的。布坎南说,他所提出的“机会成本观点”,是不同于‘激进的’观点的,是另一种“经济主观主义”(Buchanan & Vanberg,1991)。立宪经济学既不需要反对就人类行为的某些通常被标榜为‘经济的’方面提出经验上可检验的、实证的假说,也不需要排除道德哲学的规范方面。它强调在经验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存在着研究的领域并具有重要性。(1987,第68页)激进主观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认为对于决策来说,未来不是简单的‘不可知’,而是‘不存在的’或‘非决定的’。这就排除了理性在作出选择、作出决策中的任何作用。
布坎南并不庞统地谈秩序,而是要在秩序前加上‘立宪的’( constitutional),他说,这是为了表明他的观点不同于演进学者的观点,他认为这些演进学者强调经济作为一个秩序,但他们同时又否认这样一种秩序可以被‘制定’( constituted )。 (1991,第29页)“这样一种演进观点将关死社会改革或改进的最有建设性的途径。”(1989,第44页)在布坎南看来,历史形成的制度约束部分是由建设性的设计而产生的。(1987,第269页)布坎南认为,强调理性立宪设计的局限性、强调我们必须依赖来自于竞争性演进过程中的试验和错误的经验,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并不是可以指望任何竞争的演进过程都会选择那些‘令人满意的’规则。这要取决于演进竞争的条件,特别是要取决于选择者的利益与愿望在挑选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能假定促进这一作用的条件是自发地占优势的,而是多半需要精心的建设性努力。(Vanberg & Buchanan,1991.)
布坎南坚持立宪态度,强调个人对于规则选择的权利,强调个人对于规则的选择性,但并不能由此而认为布坎南提倡人对于规则的可设计性。因为,布坎南坚持一致同意,坚持规则的选择是一个一致同意的过程。这就实际上排除了设计的可能。设计必定是某些人由自己的特殊利益出发而提出来的。
五、立宪经济学为何没有进一步发展
自布坎南创立公共选择理论以来,立宪经济学范式可以说已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但除了作些批判性的工作外,这一理论范式没有更多的进展,仍然停留在方法论的层次上、停留在作为整体的体系上,没有在具体的内容上作进一步的展开。这是为什么呢?
制度未选定的经济,是一个真正不确定的经济,因而,认为科学无法在这里有所作为,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正确的。不过,尽管人们可以把经济想象为是一个没有目的的经济,但显而易见的是,无法从一个个的个人入手进行理论研究,总是要在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关于经济问题的讨论。
因此,重要的不在于对经济学的传统研究提出批判,而在于提出一个能够对更为一般的、不倚赖于特定经济制度的经济行为作出恰当说明的框架。这同样需要有一个一般性的理论前提,一个假定。
布坎南虽然强调要在不确定的情形下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但似乎布坎南最终并没能把价格制度当作备选制度之一,这使得他从一开始在制度规则选择的讨论上便套上了框框。可以说,如果不能把价格制度当作备选之一,就不能真正说明制度的选择,也就无法进一步讨论价格制度的不断选择。从而使得布坎南无法发展出一套与市场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市场的立宪选择。
1、市场是否仅对应于执行性层次
布坎南最初进入公共选择领域进行研究,在于他敏锐地抓住了研究市场的私人选择领域与研究政治决策领域在方法论上的不一致。在市场领域的研究中,个人被当作为自己谋利的、追求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在政治领域,却认为人是为社会谋福利的超人。布坎南注意到了这两个领域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指出人在市场与政治中的行为不能有区别。于是,他提出了对于制度的选择和制度既定下的选择这两个层次,经济人的假定对这两层次都同样适用。
这样两个层次划分的意义前面已经讨论过了。现在需要注意到的是,布坎南把市场中私人的选择看作是在市场这一制度规则选定后的选择,由此,布坎南就把市场制度看作是既定的,并没有以变化的角度来看待市场制度,从而,布坎南就把市场仅仅对应于执行性的层次。也就是说,布坎南以市场中私人选择的既定性,过渡到市场制度本身的既定性。
布坎南还从确定性的程度、社会参与度、被提出的备选方案的性质、责任程度、强迫程度及个人在平等性上的差异等六个方面对个人选择在投票与市场上的不同进行比较。(1987,第186-192页)他认为个人在市场上可以以绝对的确定性预测自己行动的方向和即时的结果,而投票中的不确定性才是奈特意义上的真正不确定性。因此,布坎南自然认为新古典的理论是对市场这一执行层次的分析,是预测科学性的,市场对应着确定性;而立宪经济学则是对规则的选择这一立宪层次的分析,是介于预测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对应的是不确定性。
把市场仅仅局限在执行层次上,而自己的立宪理论又是讨论立宪层次的问题,这样,使得立宪理论对于经济活动的分析没有什么拓展,更多的是局限在对于政治活动的分析上。布坎南对市场的理解自然也就受到限制,对市场也就没有展开什么具体的分析。
可是,布坎南显然又不满足于把立宪经济学局限在政治决策领域。布坎南实际上是希望能把自己的分析方法扩展到对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分析上,他认为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层次,提出只要规则的决策是立足于个人的自愿选择、立足于全体个人的同意,那么,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就达到了最大化。但他一方面受制于认为规则的选择不属于市场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又觉得立宪分析无法进入操作的层次。所以,难免使他对经济活动的分析显得牵强。
这里,似乎体现了布坎南的矛盾。布坎南当然希望把自己对经济人的理解贯穿到整个经济分析之中;另一方面,他又深感对经济人的这一理解无法进入操作的分析之中,因此,又不得不区分了两个层次,把自己退回到立宪选择的层次。。于是,布坎南在对经济人作了自己的理解之后,又有点乞求于用‘非经济的方面’来攻击‘财富最大化’(1987,第53页)。这是理论的不彻底的表现。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布坎南对立宪范式的论述有时出现混乱,既要区分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有时又不区分,因为他还是想着能够进入到‘正统经济学的传统领域。’
布坎南对规则的选择的分析实际上没有找到微观基础,因此,找不到市场过程对于规则的选择,布坎南似乎甚至没有考虑选择规则这类事怎么能够在市场中进行。他尽管对市场推崇备至,从而没有把市场看作是备选制度规则中的一种。他既注意到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一面,又一直没有深入到市场的具体活动中讨论规则的形成。也就是说,布坎南对于理性假定的坚持,并没有在市场活动中找到微观基础,因此,他实际上无法对立宪选择作出经济学的解释。如果布坎南所推导的理论仍是抽象的、泛泛的论述,仍是停留在政治哲学上,而不能提供一个具有坚实的、具体的微观基础的操作性描述,那么,他的理论价值确实是有限的。
布坎南当然不会直接了当地把市场看作是既定的、仅仅对应于执行性层次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是与立宪经济学的形成有关系的。布坎南是由讨论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而进入对于规则的讨论的,例如他是在讨论公共图书馆的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讨论了税收制度的选择。不过,他当然不会仅仅把规则的选择局限在资源的公共运用领域,可是,他并没有找到在纯私人领域中规则是怎么选择的。于是,布坎南就把规则的选择更多地与公共品的选择相联系,而不是与市场中的私人选择相联系。由于公共品的选择是政治决策领域的事情,所以,布坎南的立宪经济理论就更多地局限在政治决策领域里了。
布坎南由市场中私人选择的既定性而把市场制度当作既定的,而且,由于他所讨论的规则的选择是从公共品的决策中,也就是集体选择中推导出来的,并没有在市场的私人选择中就规则的选择作出解释,一致同意规则的实现也没有在市场选择中找到根基,因此,可以说,布坎南并没有讨论一个与市场中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规则的选择。在我看来,规则的选择是相对于选择的不同阶段而言的,市场中的私人选择也同样有一个规则的选择与规则选定后的选择之间的区分。布坎南当然不会否认这一点,但在他的理论中并没有找到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他的关于规则的讨论集中于集体决策领域。
正因为没有建立一个与市场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规则的选择的理论,所以,就不能真正发展出一个与主流经济学相对应的解释市场活动的理论。因为,只有从市场的私人选择中推出关于规则的选择,才能真正扩展关于行为主体的经济解释。目前对于这方面的解释要么是离开理性假定,要么是在理性假定下回到确定性的分析。如果布坎南能够在既坚持理性假定又坚持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作出解释,那么,就可以使得与市场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规则的选择得到更为切合实际的说明。布坎南对于主流经济学的扩展性理解如果没有在微观行为中找到依据,那么,这一扩展的意义就很有限。
布坎南为什么没有把他对于主流经济学的扩展性理解进一步贯彻到行为主体的微观行为中去呢?如果进一步细究的话,我想这与布坎南所坚持的主观契约主义有关系。布坎南把经济看作是一个没有目的的经济,强调规则的选择是不以确定性的理性计算为基础的。布坎南把市场中的私人选择看作可以作出理性的计算的,但认为这是在规则确定后的,他没有讨论市场中的私人选择如何面对着不确定性,而这样的不确定性对于与市场中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规则的选择又有什么意义。他似乎只是看到市场中的私人选择所面对的是确定性。
我把与市场中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对于规则的选择,称为市场的立宪功能。不能一提到立宪就想到政治决策领域中的规则制定。马克思所提出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划分也许适合于这里的意思。布坎南是以政治决策领域的规则制定的讨论,取代了对于市场的私人活动中的规则制定的讨论。市场的立宪功能其实质在于,处于市场的私人选择中的理性的个人,在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会对规则作出选择。解释市场的立宪功能需要布坎南所创立的立宪经济学范式,而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则应该在解释市场的立宪功能中找到其微观基础,并最终完成其对经济学的扩展。
2.如何构建处于市场的规则选择中的个人
当然,布坎南没有对市场私人活动中的规则制定作出讨论,并不等于这样一种讨论没有在经济研究中得到展开。新制度经济学实际上就是讨论市场制度的形成,但新制度经济学的局限性通过上面对布坎南立宪经济学的介绍已经得到显露。因此,重要的不在于是否对市场私人活动中的规则制定、道德形成进行了讨论,而在于这样的讨论是停留在规范的层次上,还是能够具体地、实证地进行讨论。正如本文开头所指出的,仅仅使制度的研究回到一般性层面上来是不够的,还要使制度的研究既包含制度的一般性含义又能够实证地进行。
布坎南承认市场选择中个人的理性。在规则选择的层次,布坎南照样坚持个人的理性,理性的个人在规则选择的层次上能够就一套规则达成协议。现在的问题是,在市场选择的理性与规则选择的理性之间,没有一个沟通。规则的改变肯定是因为市场选择行为的变化,但布坎南却没有致力于说明规则是如何发生变化的,也就没有讨论市场中的私人选择与规则的选择的关系。这实际上体现了如何构建一个既适用于讨论规则的选择,又适用于讨论市场中的私人选择的个人模型的困难。
对于仅仅局限在社会理论的领域中讨论规则的形成,也许就没有必要构建一个个人的模型,但对于经济学来说,似乎就不够了。邓正来说过:“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所依据的并不是先定的个人权利之公理主张,也不是任何理性的人之观念,而是一种旨在表明为什么维护文明生活要求有一个增进和平共存的政治秩序的社会理论。”(邓正来,第52页)还说,“对自由主义的捍卫并不需要把人假设为一孤立的、非社会的和功利最大化者,而且自由主义者能够而且应当将其理论的建构植根于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一种更可行的解释之中。”(邓正来,第53页)
3、一致同意规则是怎么实现的
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说是布坎南立宪经济学的核心,体现了理性与不确定性的相互融合,这是对经济理论进行综合的一个努力。一致同意也许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既使制度研究回到一般性层面又使制度的讨论具有实证色彩的一个概念。
布坎南对实现一致同意规则的条件只是作了泛泛的讨论。虽然强调了不确定性、强调了时滞、强调了两个层次的划分作为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前提,可对于具体的条件还是没有明确的分析。最为关键的是,一致同意规则是在什么状态下得到实现的?在布坎南看来,层次的划分、时滞,都是可以设计的,这等于不确定性是可以人造的。于是,尽管他对市场持自由观,对政府加以批评,但仍不能不持‘立宪乌托邦’的观点,最后仍要倚靠政府,否则,他的理论就毫无意义。“对个人自由的强烈维护(这只能从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得到),与同样强烈地主张基本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一变革旨在使个人的最初禀赋与能力更加平等),二者是可以结合的。”(1987,第226页)这段话大概清楚地表明了布坎南的思想倾向。他一方面认识到市场的作用、市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市场之前有一个改造基本社会制度的问题。“我愿意接受立宪乌托邦的封号。”(1987,第274页)
市场贯穿着不确定性,它为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提供了前提。似乎可以说一致同意规则在市场中才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当然,并不能由此而认为只有在市场下一致同意规则才能得到实行。一致同意规则实际上是无法由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只有在执行性层次与立宪性层次不作区分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执行性一致同意的情况(唐寿宁,1995)。或者更进一步地说,一致同意规则实际上无法由任一主体来组织实施,如果出现由某一主体组织实施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况,那么,这实际上体现了这一主体对其他主体的优越地位,可这样一来,一致同意的根基(平等、不受支配)也就不存在了。布坎南说到底是一致同意规则的推崇者,但他又把集体决策、公共选择局限在政治领域,局限在政府上面,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在他那里就陷入一种没有根基的状态上。如果他指望政府来推进的话,这就破坏一致同意规则的实质,但他又无法从市场中推出集体决策的逻辑来,于是,他的一致同意规则只能成为一种理想的境界,没有任何具体的操作价值。实际上,只是在市场的规则制定中,一致同意才最为充分地起作用,布坎南没有以市场的规则制定作为讨论的基点,而是在政治决策领域中去寻找,可能是一个错误。
一致同意规则不能推行,决不能用成本过高来解释,如果用成本来解释的话,那么,这是谁的成本呢?是政府的吗?即使政府付得起这一成本,可又是谁同意了政府支付这样的成本的?这些成本又是怎么来的?用成本的概念来展开对一致同意规则的讨论,这反映了布坎南的局限性。只是当讨论局限在政治决策领域时,才会有决策必须作出的问题,因此,才会有决策不能形成的成本与决策所得到同意的个人数量之间的比较。对于市场的活动来说,对于人类的经济活动来说,并不存在决策形成不了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在这里,决策的形成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并不知道哪种决策是他们所需要的。所以,市场的立宪功能逻辑实际上为一致同意概念的展开提供了最好的切入点,但布坎南却没有在这里推进,只是在政治决策领域对一致同意规则作了讨论,这是为什么呢?
注释:〈1〉 据布坎南介绍,Richard B. Mckenzie 1982年引入“立宪经济学”这个词来确定他组织的一次会议的中心主题。这大概是最早提出立宪经济学这个词的。
〈2〉 在《行政性一致同意》中,我把本文所说的执行性层次称为行政性层次。经过再三考虑,觉得还是译作执行性层次更为准确。
参考文献:
James.M. Buchanan:
1987: Economics--Between Predictive Science and Moral Philosophy.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89: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89a: Essays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1: The Economics and the Ethics of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1a: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1987: <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1986: <自由,市场与国家>(中译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Buchanan,J.& Tullock,G. 1962: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Buchanan,J.& Vanberg,V. " The Market as A Creative Process".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7,1991.
Buchanan,J.& Wagner,R. 1987: <赤字中的民主>(中译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Knight,Frank. 1921:Risk, Uncertainty,and Profit.
Mckenzie,R.(ed).1985: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Romer, Thomas. "On James Buchanan's Contributions to Public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Fall 1988.
Sandmo, Agnar. "Buchanan on Political Economy: A Review Article".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March,1990.
Vanberg,V.& Buchanan,J."Constitutional Choice, Rational Ignorance and the
Limits of Reason".Jahrbuch fur Neue Politische Okonomie 10.1991.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
杨小凯:《微观经济学的新发展》,载《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3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
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邓正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未发表,1997年
唐寿宁:1993,<均衡的实现与制度规则的贯彻>,<经济研究>第3期.
1995,<行政性一致同意>,<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冬季号.
(来自奥尔多投资研究中心网站 ordo.org)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8 22:37:28编辑过]
您的位置》专著》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 回到首页
执行性一致同意 --对中国公共职能机构改革的一个解释 (附录:一个社区图书馆的考察)
消费不能排他的公共物品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形的物品,如国防等;二是无形的,指各类制度规则。公共物品的这两种分类体现了个人选择在集体决策上的两个层次,即执行性层次和立宪性层次。在立宪性集体决策中,集体中的个人对以后决策赖于遵循的规则进行选择,而执行性集体决策则是在既定的决策规则下决定关于公共物品的选择。
个人选择两个层次的这一分类,当然是基于个人在这两个层次都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个人在立宪性层次上不拥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存在立宪性的集体决策,那么,关于公共物品的决策又如何作出呢?
在立宪性集体决策缺失的情况下,决策赖于作出的“规则”显然只能有两种。当个人具有独特作用的时候,独裁就自然形成;当没有一个特殊的个人能凌驾于众人之上时,似乎没有规则可依,但是,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自然会作为一种最为简单的规则出现,这时,就出现了执行性一致同意的情形。
独裁下的情形已经有较多的讨论。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执行性一致同意情形下关于公共物品决策的作出。
一、执行性一致同意的理论讨论
集体决策的作出,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在无法对规则进行讨论、进而选择规则的情况下,似乎是无规则可依,但实际上,这时候仍要有规则,否则,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这时候的规则只能是执行性一致同意。它不是被选择出来的规则,而是因需要而生成的,因此,冠以执行性,以区别于立宪性。在集体决策赖于作出的规则无法由集体中的成员一起来选择、同时也无人能成为规则的化身的情形下,集体中的每一成员实际上对每一项集体决策具有选择的权利,这样,一致同意作为集体决策得以通过的依据也就不可避免。
布坎南明确区分了立宪层次的集体决策与行政层次的集体决策。他把个人选择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或阶段,第一是个人在市场中的私人选择,这没有涉及到资源的集体运用;第二是个人在给定的制度下对资源的集体运用进行选择;第三是选择制度。
不过,布坎南的整个分析都是以个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利作为前提的。个人可以对制度进行选择,也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对制度加以修正,这样,集体决策最终按照人类的理性来做出,也就有了最后的保证。
奥尔森并不这样认为。他不区分选择的立宪层次与行政层次,只是笼统地提出,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奥尔森理论的问题在于,他没有看到在存在立宪性选择的情形下,集体理性最终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市场其实就是对集体行动困难所设计的一个解决办法;联邦制又是一例,它说明理性规则自觉地把集体的规模划小。奥尔森坚持暴力革命似乎是其理论本身的需要。如果不坚持暴力革命,那么,他所提出的集体行动悖论就无法自圆其说。因为,如果民主制度能够自行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话,那么,这就是最为至高无上的集体行动了。
奥尔森过于不相信人类的理性,而布坎南又有点过于理想化,对立宪层次选择、“一致同意”所需要的背景缺乏具体的分析,没有分析立宪层次选择缺失的情形及立宪层次选择缺失条件下集体决策是如何形成的。
在立宪性的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缺失的情况下,选择就直接进入了执行性的层次,这时,在独裁无法形成的条件下,执行性一致同意就作为一种规则成为集体决策得以形成的依据。因此,执行性一致同意存在的前提首先是立宪性层次选择的缺失。同时,执行性一致同意与独裁又有着互相交替的关系。
在立宪性选择条件下,也就是在可以对规则加以选择的条件下,一致同意作为一种规则一般来说是不会被人们采纳的,人们知道依据这一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其成本是非常高的,集体决策在这种规则下往往是无法形成的。这一规则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效率标准而存在。在主观契约论者看来,效率应根据人们的同意程度来衡量,如果每个人都同意,那无疑最有效率。一致同意在立宪性选择条件下,仅是作为若干规则中的一种,而且是一种更多地具有象征意义的规则。而在立宪性选择缺失的情况下,执行性一致同意实际上是作为唯一的规则起作用的。
从对于个人在集体决策中的权重的尊重这方面来看,执行性一致同意与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这二者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二者都要求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策。但实际上,执行性一致同意的维持,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人的不选择为前提的。而对于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规则来说,个人具有最为充分的选择权利。
立宪性层次选择与执行性层次选择的根本区别在于,立宪性选择立足于为随后的每一项具体的集体决策提供一个得到认定的框架,个人在这一选择层次对自己在随后的集体决策所可能处的位置是不确定的;而执行性选择则是在所认定的框架下就每一项具体的集体决策进行讨价还价,个人对于自己在具体的集体决策下所可能发生的成本-收益是确定的、清楚的,如果没有一个认定的框架,那么,集体决策要么可能落入“一致同意陷井”、要么只能以“帕累托改进”的形式而作出,这是由一致同意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这正是下一节所要讨论的。
二、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关于公共物品的决策
在立宪性选择存在的情况下,不同的决策规则对于集体决策的形成有不同的影响,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已很多,这里不做讨论。现在关心的是在执行性一致同意下,公共物品的决策呈现什么特点。
首先要指出,这里所讨论的公共物品采用了布坎南的定义,即,“任何由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劳务”。不排除有些这样定义的公共物品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的,也就是说可以成为私人物品。但本文注意的是集体决策如何作出,只要那些原本可以由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是由集体决定由集体来提供的,那么就存在着集体决策,就被视为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意味着资源的集体运用,它的成本要由集体中的成员共同承担,它的收益也要由集体中的成员共同分享。于是,公共物品的问题便集中地围绕着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收益的分布而形成,也正是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收益的分布,规定了公共物品的种种特性。公共物品的种种特性必定要影响到决策规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先对这些特性作一番描述。为了便于描述,以社区图书馆作为讨论中的公共物品。
1.公共物品的收益及其需求判定(需求强度的显示)的困难
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判定是困难的。图书馆的利用率要达到多高,才算有需求,才有必要设立?对于这一点是难于取得一致的。另外,对于某一社区居民来说,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居民其需求强度是不同的。不过,只要对图书馆拥有最强需求的那类人同时对图书馆的供求与否拥有最大的选择权,那么,图书馆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供给。
还要注意到一点,有些公共物品的需求者是作为整体的国家或民族(如中国北京图书馆)。这一部分的需求如何判定,更为复杂。这是一种抽象需求。可以说,公共物品都多多少少具有抽象需求的特征。
判定公共物品需求的困难还表现,公共物品需求变化的显示是一个不易处理的问题。在一个集体中,是否供给某种公共物品要经过集体成员的决策,因此,可以说公共物品供给的决定是遵从集体成员的意愿。当公共物品开始供给后,集体成员对该物品的需求会发生变化,而这一变化是无法象私人物品那样通过价格的涨落表现出来的,这样,就决定了公共物品需求变化的显示不是即时的,也导致了公共物品需求的不易判定。在集体决策中如何对公共物品需求变化的显示加以规定,也就成为一件不可忽视的问题。
2.公共物品成本的模糊
公共物品要由集体中的全体成员共同来维持,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一种公共物品来说,每一成员应该负担多少才是合理的,却是难有标准的。是按收入状况征收呢,还是按受益程度征收。受益程度本身就是非常模糊的,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总具有某种不可排他性。在如何分摊公共物品的成本上,一开始就有不确定,在实际征收的操作上,更有着一些难题。公共物品的供给是由税收来支持的,已形成的公共物品是由已开征的税收来支持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已经开征的税收是旧税收,他已经接受了这些税收。也就是说,已实施的税收已纳入纳税人的成本之中,与新税收(或税收额的增加)相比,旧税收对于纳税人所形成的成本意识是较弱的,因此,原有公共物品的继续维持是比较容易通过的,而公共物品供给的增加或新公共物品的开设,则是相对困难的。
另外从社区图书馆这个例子来说,税收与公共支出之间的不一一对应,也是公共物品供给难以取消的原因。假定当该社区居民同意建设图书馆时,他们也就同意增税。可是,税收与公共支出之间一般不是一一对应的。税收一般不是指定用途的(如指定消费税用于维持图书馆),这样,当社区居民决定取消图书馆时,他们并不能相应地从税种中取消某一税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取消图书馆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变得关系不大。
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还应包括公共物品带来的管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这也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因素。
资源的集体运用总是带来个别成员负担成本的模糊。
3.利益集团及公共物品本身的可利用程度
公共物品要附在人上面(如图书馆要有管理人员)。一种公共物品形成后,该公共物品就与其管理者联结在一起,也就是说,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将形成特定的利益集团,这一集团对于他们所附属的公共物品具有最大的需求。除非这些人的需求为零(即这些人希望撤消他们所隶属的机构),否则,对于这一公共物品的需求是不会为零的。所以说,公共物品一旦供给后就难以取消,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公共物品供给形成了特定的利益集团(在本文的例子中就是图书馆员们)。那么,是否可以采取冻结人员增加的办法而逐步地取消某一公共物品呢?如果这一办法可行,那么,该公共物品的周期就与该部门人员的生命周期联系在一起,随着人员的死亡,这一公共物品就退出舞台。
公共物品本身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这一公共物品利益集团可以利用这一公共物品来从事各种活动,从中盈利,以维持生存。有两组利益集团,一是掌握、管理公共物品本身的集团;二是从公共物品的运转中得益的集团,如可以利用到图书馆的那些人。
以上三个因素都与集体成员的人数及分布有关。社区图书馆与单位图书馆相比,在公共物品需求的显示、供给成本的分布上都是比较确定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特定利益集团的形成就比较困难,或者说,也没有必要。崐
公共物品的上述特征,使得关于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的形成,显得复杂、困难。在人们能够对决策规则加以选择的条件下,人们要根据参与集体决策的主体个数、公共物品的形状(如消费的排他性程度)、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对决策规则作出选择,使集体决策得以达成。当立宪性选择缺失时,人们无法就集体决策所要遵循的规则进行选择,依据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公共物品集体决策又如何作出呢?与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相伴随的集体决策呈现出特定的情形。或是落入“一致同意陷井”、或是进行“帕累托改进”,最后是矛盾的激化,集体决策经过动荡而形成。下面对前两种情形加以说明,着重要讨论的是“一致同意陷井”的情形。
“帕累托改进”已得到较多的讨论,这是一种没有人在该改进过程中受到损失的改进。如果把没有人受到损失看作没有人表示不同意的话,那么,“帕累托改进”就相当于在一致同意规则下作出一项新的集体决策。布坎南认为,一致同意规则“显然是帕累托关于最优的标准的政治对应物”。如果从一个给定的位置上无法通过所有集体成员的普遍同意而作出任何的变动,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将被看作属于最优的或有效的。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一项提议如果得到所有集体成员的同意,那么它无疑会被通过;与此同时,所有被通过决议也必定是得到集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因而必定是“帕累托改进”。
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对于改进的“帕累托限定”,无疑对集体决策的形成作出了非常强的限制。因此,集体决策的作出往往要寻求新的增长点或借助外力,这可理解为合作的一种扩展,也就是参与集体决策的个数的增加。可是,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由于参加集体决策的每一主体对集体决策的形成都拥有否决权,因此,增加参与集体决策的个数无疑加大了达成集体决策的难度。于是,当参与决策的行为主体个数增加时,便往往要通过增设层次来化解达成集体决策的难度。这样,扩大参与决策的个数、从而寻求新的增长点或借助外力以达成集体决策,与参与决策个数扩大增加集体决策达成的难度,这二者之间形成了悖论。所以,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其合作的扩展往往是被动的。这一点又与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情形形成区别。在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的一致同意情形中,合作秩序的扩展已经不仅是合作范围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这时的合作成为可自动扩展的。市场就是这样。对于市场来说,数量是否增加已经没有意义了,市场参与主体的个数已成为不可数的、可任意扩张的。
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寻求新的增长点或借助外力毕竟是很有局限的,所以,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的集体决策就往往要落入“一致同意陷井”。“一致同意陷井”是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的一种集体决策情形,在这一情形下,集体决策无法形成,参与集体决策的所有成员一起在那里耗着。在这里,又显出立宪性选择存在条件下一致同意规则与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形下,个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没有个人的首肯,就无法做出与个人相关的集体决策;而在后一种情形下,个人则是无法抗拒地服从于已经存在的种种事实。
三、不同文化背景下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
上面的讨论隐含地假定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人们对于规则是不加以注意的,在进行公共物品决策的时候,这样的假定当然是正确的;可是,在推行执行性一致同意的社会中,尽管人们不对规则进行选择,但无疑又存在着人们在规则层次上的某种共识。
人们在谈到共识时,往往要联想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可实际上,共识并不一定意味着合作,不同主体之间可以在互相承认的前提下老死不相往来。在不合作的情况下,不同主体之间不需要对合作决策所要依据的规则进行选择,但这时并不排除它们之间在规则的层次达到了某种共识。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是互相尊重的。因此,对每一主体的尊重,就是执行性一致同意中隐含的共识。
这种在规则层次上的某种共识隐含着对于规则的选择,因此,对于执行性一致同意来说,也许不能把它定义为是不选择规则的,而应把它定义为是否区分了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是否立足于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观,代表着不同的文化。
布坎南倡导的自由契约模式所对应的实际上是整个西方的一般历史进程;奥尔森最大的错误也正在于,他没有说明集体是怎么形成的。对于他来说,这一问题似乎是不言自明,可恰恰在这一点上,导致他的理论的缺陷。对于一个通过契约结合起来的集体,其集体理性最终是有效的;而集体理性无法形成的那种集体,已经不是他所分析的原来意义上的集体了。在立宪性选择阶段,所要决策的是关于制度规则的选择,是为今后的具体选择提供一定框架,因此,随后的具体选择对集体中的成员所可能造成的成本与收益是模糊的,不确定性在这里起作用,人们可以就规则的选择达成一致。这样,集体理性最终也就有了保证。可以说,只要能够对立宪性选择和执行性选择作出区分,那么,集体理性是不成问题的。所以,奥尔森对集体理性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可归结为,人类能否对立宪性选择和执行性选择作出区分。或许奥尔森理论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对于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与其各自的文化背景有关。
前苏联、东欧等国一直没有采取“体制外”战略,大概源于这些国家的一种信仰精神。他们的领导人即使在内心世界也不愿违背自己,他们不想采取“阳奉阴违”的办法。这些国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死心眼”的方式,不愿意在没有把原则问题讲清楚的条件下采取灵活的措施;这一点与中国是不同的。
在中国,矛盾的激化往往受到种种中庸思想及贯穿了这一思想的实际对策的束缚与化解,体现出来的往往是一种变通的精神,是一种在原则问题存而不论下的灵活。并不追求彻底的、明确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而是宁愿在模糊的、不彻底的方式下息事宁人。
毛泽东对实事求是的极大强调最为典型地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实事求事、特殊矛盾特殊处理,毛泽东认为这是活的灵魂。这体现了对于立宪规则的最大忽视。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体现了原则问题可以放到以后考虑的中国传统。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下,可以在是否改变公有制问题存而不论的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进行市场化改革,具有变通的灵巧。
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之区分的缺失从某种角度说,是人们认识到规则的不完美性、不可靠性,从而愿意依赖于就事论事式的执行性一致同意。这似乎是代表着后制度、后规则的倾向。有人指出:“民主的根本其实是对人的盲目性的认知及承认我不知道的一种人生感悟。”(王天兵:[我们不知道],[读书]1995年第3期)。
尽管人能够对立宪选择与执行性选择作出区分、规则可以得到选择和确定、集体理性可以得到保证,可是,对于集体理性来说,一致同意只是一个远不可及的标准,人们只能在演进和自发中才会顺从,才有一致同意的影子,于是,哈耶克关于制度是不可设计的论断便是至理名言了。在这里,我们隐隐约约的可以看到执行性一致同意存在的合理性。
执行性一致同意的贯彻是以个人失去选择权力为代价的。有意思的是,个人要拥有自身的有决定意义的否决权,却是以个人本身不拥有选择权力为前提的。个人不拥有选择权力,对于个人来说在某种意义上是轻松的。这又从个人这一层次对执行性一致同意给予了某种说明。
四、中国公共职能机构的渐进式改革
这一部分要对中国在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上采取的规则及规则的转变作具体的讨论。这里以公共职能机构代表公共物品,实际上讨论的是中国公共职能机构的改革问题。原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资源配置机制的根本改革,既包括资源的私人运用的市场化,也包括资源的集体运用的规范化(即要对资源的集体运用建立新的规则)。力求搞清楚的问题是,关于公共物品决策的规则是如何发生变化的、以什么规则取代原先的规则、目前的规则具有什么特点。
(一)改革前的决策规则
1979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财政收支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统一安排的。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当时,资源的运用几乎只有一种模式,即集体的统一运用,非公有经济成份在那时可以说微不足道。因此,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分在那时并没有什么意义,也不存在对于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几乎所有的物品都按中央的计划统一安排。如果说对于公共物品有什么决策规则的话,那只能是独裁规则。
当然,并不排除在独裁规则下各单位的争指标、争资源,但这些都可视为是规则内的讨价还价,并没有改变规则,尽管各单位争来争去,可是一旦计划确定下来,却要毫不含糊地执行。因此,这种规则内的讨价还价与对于规则本身的变通,二者是不同的。
(二)参与决策的成员增加、决策规则改变
在独裁规则下,既然不存在关于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也就不存在集体对于公共物品选择的约束,这时,公共物品所受到的只是来自总资源的约束。但正是总资源的约束引发了对于公共物品选择的约束。
财源的紧张导致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1979年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对于国有企业实行的这些改革措施,都是规则内的。可这样的改革对于财源的增加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因此,非公营经济开始得到鼓励、发展。对于非公营经济单位来说,它们一开始就是作为纳税单位与公共物品供给发生关系的,因此,它们一开始就对公共物品的选择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在关于公共物品的决策上,开始形成集体选择、集体决策。于是,也就动摇了原先公共物品决策的规则(即独裁规则)。
(三)决策规则改变、供给经费的缩减与维持中国公共物品的特殊形式
在中国,公共物品所受到的约束首先表现为这些公共物品单位得到的财政经费长期难以增加,与此同时,双轨经济的实行使维持公共物品的实际经费不断增加,这样,财政经费长期没有增加就意味着经费的大大缩减。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公共物品实际上已经无法维持。公共物品的维持运转与市场化经济的迅速增长,也许最为集中体现了双轨经济之间的冲突。双轨经济的实行打破了原先社会资源的相对价格关系、却又没有均等地赋予每一项资源同样的竞争性。相对于市场化经济来说,维持公共物品单位的经费显得是那样的可怜。
不过中国各级政府对于已经供给的公共物品,在无法继续提供经费(或不能足额提供经费)的情况下,不是采取公开的、直接的关闭方式,而是采取“赖帐”的方式,让它们自谋生路。各级政府的“赖帐”是有前提的,即必须默许各公共物品单位的人员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公共物品进行创收。由此,公共物品的产权归属就更多了一层混乱。对于社区居民、社区政府、公共物品单位(图书馆)本身来说,社区图书馆到底归三者中的哪一方,难以说清。在这里,产权的模糊似乎是解决中国公共物品供给难以为继、却又不能取消的两难局面的一条出路。一方面,难以继续提供经费(或不能足额提供),另一方面,默许图书馆人员把公共物品转为单位物品(如果不是私人物品的话),进行各种形式的创收。也就是说,图书馆成了该馆人员赖以生财(及至赖以生存)的手段,这些人员得以维持下去了,图书馆也得以继续存在。图书馆由于人员的存在而得以维持。中国的这种情况说明,在这种供给制度变迁过程中公共物品本身获得了新的生命,它可以脱离母体而自我生存,甚至发展。但这样一来,也就改变了原先公共物品的属性。
公共物品的这种萎缩说明原来的所谓的公共物品是没有得到承认的。公共物品正经历一个重新规范的过程。
(四)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
上面所描述的改革过程表明,参与集体决策的成员的增加,动摇了原先的独裁规则,可是,原先的集体决策主体与新参与的主体却还未就公共物品的选择达成新的规则,也就是说,旧规则的动摇并不是经过了一个立宪性选择的过程,因此,旧的独裁规则动摇的结果,便导致了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起而代之的情形。
两个主体的确立对于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起而代之有着关键的作用。首先是纳税人的确立。非公营经济的发展,使真正的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位置日益提高。对于纳税人来说,目前他们的谈判地位还是比较弱的。不过,也不能说纳税人就没有什么制约力量。毕竟纳税人开始使政府认识到不能竭泽而渔,而是要注意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如果主管部门按公共物品单位的需要足额征税的话,那么,税负可能是相当沉重的,因此,政府只好避开与纳税人之间的直接冲突,而让公共物品单位向纳税人收取一定的费,这样,尽管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不会因为这种形式上的转换而减轻(甚至是在加重),但却减轻了政府与纳税人的对抗,纳税人在心理上也不会明显地觉得税负的沉重。他们会把种种不规范的收费当作可以克服的而获得心理上的某种平衡。
第二,公共物品单位。对于公共物品来说,它要求从政府那里获得足额的维持费,因为按照原先的集中计划规则,它依赖于政府,政府要对它负责到底。但政府现在提供不了足额的维持费,在政府提供不了足额维持费的情况下,它就要求得到(或说保留)一定的权力。因为,公共物品单位在获取制度外经费过程中需要权力支撑。在图书馆这一例证中。图书馆所获得的权力是可以出租图书馆场地等,这样,公共物品单位就对纳税人拥有了一份额外收费的权力。可谓是“以权代费”。这样,也就形成了依附于公共物品的特殊利益集团。
上述两个利益集团的产生,一方面使政府无法按原先的独裁规则集中资源,也就无法提供足额的维持费;另一方面,政府又无法改变原先的规则,中断对原先公共物品的支持,只好网开一面。政府要受纳税人的一定制约,或者说,政府要维护纳税人的积极性,因此,不能征税过度;另一方面,政府又继承了集中计划体制的那种包揽性,无法对公共物品置之不顾,这样,既不可能拨出足够的经费,又不能砍掉某一部分,只好赋予或默认公共物品单位创收、摊派、收费、罚款等等权力。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就在这样的互相牵制中得以贯彻。
中国公共职能机构改革的过程表明,这种改革的发生,似乎更多的要归因于中国对于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之区分的忽视。这种忽视的结果是进一步造成了立宪性选择的得不到重视、而且是即使重视也无法付诸实施的地步。
附录: 一个社区图书馆的考察
笔者于1993年夏对北京石景山区的区图书馆进行了调查,以下是调查所得。
1.北京石景山区居民对区图书馆需求的分析
北京石景山区的常住人口目前大约30万左右,下表是该区近年来变化情况。
表一、北京石景山区87-92年的人口变化
───┬─────┬────┬────
│合计(人) │ 男(人) │女(人)
───┼─────┼────┼────
87年 │267374 │ 141814 │125560
88年 │274108 │ 145252 │128856
89年 │281209 │ 148967 │132242
90年 │288359 │ 152564 │135795
91年 │294201 │ 155467 │138734
92年 │298807 │ 157803 │141004
───────────────────
这里的人口数是根据公安局的户籍变动情况统计的,实际的常住人口更多一些,如,按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该年石景山区的常住(居住一年以上)人口达308811人。
石景山区有两个公共图书馆,分别是儿童图书馆和区图书馆。儿童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区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则是18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本文的考察对象限定在区图书馆,因此,所说的对图书馆的需求,也是针对能够对区图书馆构成需求的18岁以上社区居民而言的。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在石景山区总人口中,18岁以上(含18岁)的居民有245831人,其中,18岁至69岁的人口为238122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77.1%。据统计,石景山区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的人数为22933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9.0%,占18岁以上人口的9.5%。总之,能够对区图书馆构成需求的人口有20多万。
上面的数字只是反映社区居民对区图书馆的潜在需求,实际需求又是如何呢?可以从区图书馆图书流通情况看该区18岁以上居民对区图书馆的实际需求情况。
表二 石景山区图书馆87-92年图书流通情况
─────┬───┬───┬───┬───┬───┬───
│87年 │88年 │89年 │ 90年 │91年 │92年
─────┼───┼───┼───┼───┼───┼───
借阅人次 │120000│148278│151253│150147│100000│86000
─────┼───┼───┼───┼───┼───┼───
借阅册次 │127920│167932│159579│197680│75762 │154000
─────────────────────────────
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统计的借阅人次和借阅册次,是外借处的借阅人次、册次加上阅览室的借阅人次、册次而得到的。区图书馆有两个阅览室,一是综合阅览室,供读者自修用,里面有20多份报纸和一些工具书;二是报刊阅览室,里面约有上百份杂志和报纸,读者在这里只能阅读室内的刊物,不能带进室外的读物自修。据图书馆统计,93年办理的阅览证有1016个,其中,综合阅览室436个、报刊阅览室580个。在区图书馆,阅览证每年一办,不过,没有阅览证也可以进阅览室阅读,每次交0.3元就行。对于阅览室借阅人次、册次的统计,主要是根据阅览室管理人员的观察而得到的,并没有准确的记录。在上表所统计的借阅人次、册次中,大部分是阅览室的借阅人次和册次。据统计,外借处每年的借阅人次和册次都只有2-3万。从91年至今,外借证累计办理了约4500个借书证,其中,闭架外借证有3739个,开架外借证约700个。在这约700个中,有19个集体证,每个集体证每次可借20册以上,还有50多个证赠送给区5套领导班子的成员。区图书馆规定,个人办理开架外借证需提供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办理其它证则没有什么限制。区图书馆的外借证3年一换,目前使用的证从91年起开始办理,到今年底就失效,在这3年中,外借证的数量每年都有变动,有新办理的,也有退证,但总的说呈逐年增加,因此,4500个外借证代表着最高的外借需求量。上述数字表明,石景山区居民对区图书馆的现有需求是有限的。笔者就在区图书馆的附近居住,当有了到区图书馆看看的想法后,向许多人打听区图书馆的所在,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有区图书馆,实际上,大部分居民从来就没有上过区图书馆。
2.区图书馆供给的分析
目前的石景山区图书馆(新馆)于1985年开始兴建,投资110万元,1986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有3000多平米,位于石景山区的繁华地带。
表三 石景山区图书馆基本情况
──┬───┬───┬─────────┬───┬───
│年未管│藏书 │ 建筑面积(平方米) │阅览室│购书费
│理人员│(册) ├──┬──┬───│座席数│年总支
│数(人)│ │合计│书库│阅览室│(个) │出(元)
──┼───┼───┼──┼──┼───┼───┼───
87年│ 34 │120000│2886│720 │520 │ 298 │49624
88年│ 34 │165954│2886│1025│455 │ 275 │49949
89年│ 36 │184500│2886│1025│455 │ 275 │51014
90年│ 32 │193930│2886│1025│455 │ 275 │42456
91年│ 36 │201392│2886│1025│455 │ 142 │50352
92年│ 31 │202000│2886│1025│455 │ 142 │40868
────────────────────────────
上表反映了几个问题:第一、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数相对稳定。这是因为财政经费紧张,图书馆自我限制了人员的扩张。第二、购书的金额大体保持不变。区财政局在每年拨付给图书馆的经费中,明确规定购书费不得少于5万元,但自93年起,区财政就不再作这样硬性的要求了,让图书馆自己看着办。据介绍,区图书馆93年的购书费支出大体维持在92年的水平上(即4万元)。所以,在书、刊、报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图书馆的新增图书数及订阅的报刊数都逐年减少。表中的藏书数说明了这一点。92年一年增加的藏书数仅有600多册。一年仅增加藏书几百册,那么,图书馆的功能就大打折扣了。关于藏书数,还要作一点说明,表中的藏书数只是图书馆登记在册的数字,实际藏书并没有这么多。据区图书馆馆长介绍,目前图书馆的实际藏书只有15万多册,因为每年都有一批书由于磨损而报废,还有一些在搬迁中丢失了。第三、区图书馆的阅览室座位数呈下降趋势,这是因为图书馆将场地用于出租。阅览室的座席数在93年又有进一步的下降,原来的综合阅览室被改成台球室,综合阅览室被移到另外一个不足原来面积一半的房间。上表的阅览室面积数几年来一直没有变动,这是统计有误所致。由于没有关于目前阅览室的面积的数字,所以就没有改动表中的数字。
区图书馆还对该馆87年、91年两年的购书费使用情况作了比较。请看表四。
表四 区图书馆87年、91年购书费使用情况比较
──────┬─────────┬────────┬─────── 崐 │ 书 │ 报刊 │ 资料
├──────┬──┼────────┼────────
│金额 │册数 │单价│金额│种数│单价│金额│种数│单价
────────────────┼──┼──┼──┼──┼──┼──
1987年 │43251│15873│2.72│4148│ 612│6.77│1225│81 │15.1
│ │ │ │ │ │ │ │ │
1991年 │39230│ 5920│6.62│9364│ 480│19.5│1758│51 │35
│ │ │ │ │ │ │ │ │
增减率(%) │-9 │-62 │143 │125 │ -21│188 │43 │-37 │131
───────────────────────────────┴──
这张表进一步反映了在书、报价格大幅度上涨而购书费却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区图书馆可供阅读文献的缩减。联系到阅览室座席数、藏书数的情况,说明区图书馆所能提供的服务是有限的,这大概也影响了社区居民对区图书馆的需求。
3. 区图书馆财政拨款收入与实际支出
图书馆既然是公共物品,那么,它的经费理应由财政拨付。但是,这几年来,区财政局对区图书馆拨款的增加,远远跟不上区图书馆实际支出的增加。
表五 区图书馆财政拨款收入与实际支出情况
─────┬───┬───┬───┬───
│87年 │91年 │92年 │93年
─────┼───┼───┼───┼───
财政拨 │ │ │ │
入经费(元)│133200│178110│181000│185000
─────┼───┼───┼───┼───
实际经费 │ │ │ │
支出(元) │140338│229210│294900│400000
─────────────────────
上表反映了区图书馆财政拨款收入与实际支出的缺口逐年增大,这主要是由于财政拨款增加很少而实际支出却大幅度增加导致的。那么,支出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幅度的增加呢?请看表六。
表六 区图书馆分类支出87年、91年比较
──┬───┬───┬───┬───┬──┬──┬──┬───
│个人 │购书费│取暧费│电话费│养路│垃圾│粪池│水电费
│部分 │ │ │ │费 │费 │费 │
──┼───┼───┼───┼───┼──┼──┼──┼───
87年│ 52030│49624 │11987 │ 547 │ 960│ │ │2105
91年│101699│50352 │28564 │2822 │1680│624 │600 │5138
增长│ │ │ │ │ │ │ │
(%) │ 95 │ 1 │ 138 │415 │75 │ │ │191
───────────────────────────────
从表六可以看出,物价的大幅度上涨及各种收费的增加使得区图书馆的开支急剧增长。有意思的是,许多部门依靠收费的开设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而收费的开设及不断扩大又是导致许多部门财政经费与实际支出发生缺口的重要原因。
4.区图书馆的创收
区图书馆的创收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是出租场地。出租教室、视听室,直至出租办公、商业用房。如向证券事务所、达意搬家公司出租营业用房。最近又在图书馆的占地范围内(图书馆地处繁华地带)盖了数间临街的营业用房,自然也是为了出租。笔者在调查中还碰巧遇到一件有趣的事情。区图书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也忙于创收,与外商签订了一项合作事宜,需要办公用房,在没有事先与区图书馆商量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区图书馆限期腾出3间办公用房。虽然答应向区图书馆支付房租,但区图书馆还是认为此事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出租场地收取租金,是区图书馆创收收入中最大的一项,91年为5.4万元,92年达8万元。
第二是各种小型的娱乐服务业。如放映录像、开台球室、承接复印、打字等,还在馆内开了一家艺苑书店。这些创收活动收入都不高。从放映录像看,91年的毛收入为7000元,92年为19000元。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创收活动已经不是单位(区图书馆)本身利用公共物品为本单位谋利,而是进一步地由单位中的个人利用公共物品为个人谋利了。如区图书馆开办的台球室,是由馆内职工集资创办的,虽然也要向图书馆上交场租,但优惠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正是为了创办这个台球室,把原来相对宽敞的综合阅览室迁到一间面积小一半、环境差了许多的房间。
另外,属于图书馆收入的还有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的收入,但这部分收入微乎其微,确是名符其实的成本费,如,办一个全年使用的阅览证才3.5元。
5.小结
石景山区图书馆的建立是否符合该社区居民的意愿,已是无法考证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也无法对该社区居民对于图书馆的实际需求程度作出估价。但这一点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所关心问题的分析。本文所关心的是,一个原先由独裁规则所安排设立的公共物品,当独裁规则不再有效时,它呈现什么样的情形、社区居民在这一变化过程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讨论石景山区居民对于区图书馆的现有需求状况,其重要意义在于表明社区居民对于公共物品的设立并不具有什么选择权力。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物品缺少选择权的情况下,社区居民对于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就无法确立相应的规则。选择权力的缺失导致立宪层次选择的缺失。
当初石景山区图书馆的设立,与中国其他的公共物品一样,都是集中计划的产物,是独裁规则的产物。现在,原先的规则不再有效,可新的规则又没有确立,因此,是继续维持区图书馆还是放弃,似乎没有规则可赖于作出决策。而公共物品的种种特性,正好使关于区图书馆的问题陷于“一致同意陷井”之中。区政府、社区民众似乎都无可奈何,而区图书馆的管理人员则显然已经拥有了自我维持下去的能力。图书馆本身也已经陷于一种维持自我的境地,谈不上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了。图书馆的创收活动逐年增加,目前创收收入已占整个图书馆收入的一半,说明财政拨款对于图书馆继续维持的重要性已经减弱,也说明图书馆可以脱离社区居民的意愿而生存下去。可以设想,如果区财政不再拨款,那么,就意味着允许区图书馆自谋出路,就得容忍区图书馆扩大创收。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财政的继续拨款,更多的是避免公共物品的加大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 J.M.布坎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自由、市场和国家》,中译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崐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1989
2. J.M.Buchanan and G.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1962
3. M.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1965
4. 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5. 唐寿宁:《经济的过渡与过渡的经济学》
--〈中国的过渡经济学〉读后 《中国书评》1994年第11期
6. 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
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
(原载《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您的位置》专著》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 回到首页
均衡的实现与制度规则的贯彻
均衡代表着社会各方势力之间在势均力敌基础上的一致和稳定。只要一个社会在持续地运转着,那么,就表明该社会具有趋向均衡的趋势。也就是说,凡存在的,就具备着协调的力量、均衡的趋势。但是,均衡的实现方式却是可变的,不同的均衡实现方式与人们对制度规则的选择相联系,均衡实现本身则取决于制度规则的贯彻。本文试图对不同的制度规则情形进行区分和描述,讨论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下的均衡实现问题,试图提出一个适合于不同制度规则背景的一般均衡理论。本文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提出一个简单的模型,阐述基本的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概要评述几个理论流派对均衡问题的分析。
一、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
1.均衡的定义
当参与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既可以指消费者、也可以指厂商)对于交易结果都感到充分满意,得到最大满足,且各变量之间相互均等时,把这一状态称为均衡应是没有问题的。正统经济理论也是这样来定义均衡的。
现在我们要注意的是另一种状态,即当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都接受交易结果时,这种状态也应称为均衡。这一定义显然比上面的定义宽泛。每一行为主体都接受交易结果,可以是在每一行为主体都得到最大满足的背景下,也可以是在只有部分人得到最大满足,但得不到最大满足的人无法改变这一结果背景下。后一定义可以包容前一定义。
不过,后一定义不仅比前一定义宽泛。我们在讨论均衡标准时,之所以着重对于交易结果的接受,是因为我们注重从交易过程来讨论。交易过程实质上构成了人类生活的核心,而交易结果则更多的只是对于过程的阶段性表示。对于交易结果的接受,表明人们对于交易过程本身是认可的。人们参与交易,首先要认可交易规则,愿意在该规则下参与交易。于是,在这一规则下经由交易过程产生的交易结果,人们是没有理由不接受的,不管这一结果是否满足了他的最大需求。他只能根据规则努力争取他最为满意的结果,甚至可以根据规则作出努力使他所不满意的结果不能形成,但却不能不接受在规则焉所形成的结果。因此,均衡问题就变为人们对于规则的选择问题。只要建立起规则,均衡就存在。每一个偏离均衡的行为,实质都是一种改变制度规则的企图。
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出的均衡定义并不是要否定变量均等的意义。只是认为,当规则确定后,由贯彻该规则而进行的交易结果,人们都必须接受,不管变量是否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达到均等。如果把交易看作连续的,那么,变量均等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则的调整和选择都要根据变量均等来进行。
2.个体成本与个体成本的社会化
把均衡定义为行为主体对交易结果的接受,也就允许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可以有不满足,这相当于通常所表述的供给与需求的不一致。那么,在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存在不满足的情况下,均衡是如何实现的呢?
笔者把行为主体对交易结果的不满足称为个体成本。均衡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是相对于规则而言的。而行为主体的满足与否,是个体的问题。个体成本只有在转化为社会成本时,才对均衡发生影响。个体成本是否社会化及社会化的程度,将依制度规则的不同而定。我们在下面讨论不同规则下的均衡实现问题时再具体讨论。
3.行为主体的权利、信息、不确定性
制度规则有其具体的内容,制度规则的贯彻执行也需要相应的背景条件。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行为主体的权利规定。参与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作为一个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当这一条件发生变化时,决定交易过程的制度规则将随之发生变化。因为,当独立性和完整泌妻生变化时,单位的个数将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某一个数或某些个数将从这一过程中增加自身的份量,从而影响、改变交易过程。
行为主体的权利与行为主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是相联系的。一个行为主体如果具有完全信息,那这实际上表明这一行为主体对其他行为主体具有控制力量,只有在这一条件下,完全信息才是确实的。当其他行为主体做出超过该行为主体信息范围的行为时,这行为主体拥有否决这些行为的权利,那么,就可称这行为主体拥有完全信息。由此可以说,完全信息意味着对于其他行为主体权利的侵犯;行为主体权利的完整性、行为主体的独立性决定了所有行为主体对于信息的掌握都是不完全的。
信息的不完全就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实质在于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独立,在于行为主体的权利规定,不确定性既体现了行为主体的权利,同时也表明了行为主体的权利范围。只有当权利有范围时,不确定性才存在。随着权利范围的扩大,不确定性就会缩小。
4.两人直接交易情形下的均衡实现
均衡问题是相对于交易才发生的。当不存在交易时,实际上就没有比较,从而也就不存在进行平衡的问题。笔者试图从最原始的交易出发,从中找出均衡与制度规则的关系。
在交易开始之前先进行交易规则的谈判,这似乎与史实不符;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就进行交易,又是不合常理的。于是,在交易发生前,人们必然是相互默认了某 种规则,这种规则是不言自明的,无需谈判的。只要愿意参加交易,就意味着同意这一规则。因此,最原始交易规则的存在就直接地体现在交易结果是否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之上。此时,交易双方对于交易规则与交易结果的认可是同一的。他们对于规则的同意表明他们对于交易结果是满意的。如果他们对交易不满意,他们就不参加交易,从而也就无所谓交易规则。也许正是这一点使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交易结果上,以交易结果是否满足行为主体的最大欲望作为衡量的标准。以交易结果是否满足交易双方最大需求作为交易、从而交易规则存在与否的标志,这是物物直接交易情形下所通行的。
货币实质上是作为一种规则被引入交易的。人们接受货币,就等于承认货币作为衡量的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货币作为一种手段,解决了众多交易者之间如何达成协议的难题。但是,与此同时,货币也使人们对于交易规则的认可和对于交易结果的满意这二者的同一变为分离,行为主体对于交易规则的同意并不意味着他对于交易结果也是满意的。对于交易规则的同意表示他愿意参加交易,可是,在货币介入交易的情况下,他所希望得到的交易结果已不再是他能够直接把握的。他已不再能够在接受交易结果的基础上同意交易规则了,而必须是,一旦他接受了交易规则,他就得接受交易结果,不管他是否满意这一交易结果。这时,对交易规则的选择及均衡实现的问题也就开始被提出来了。在此之前,它们还没有成为问题,因为交易结果与交易规则是同一的。货币的创造,说明人类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5.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
一致同意规则应是一种最为古老的规则。建立规则首先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既是规则的前提,同时本身就意味着是种规则。前面曾说过,货币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规则被引入的。如果把货币理解为一种规则的话,那么,货币所代表的就是一致同意规则。只有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承认并接受某种货币时,该种货币才有可能通行。货币本身是一种规则,是一种代表着一致同意的规则,与此同时,这一规则的建立本身,又是得到一致同意的,这一点足以显示货币的生命力。
假定有三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分别为A、B、C。他们之间已无法继续按照两人直接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需要引入新的交易方式,从而需要建立新的交易规则。A、B、C三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选择黄金作为货币,作为一种衡量标准,这样,也就在他们之间确立了一个交易规则。这是每一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必须接受的规则。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得到一致同意而建立起来的一致同意规则是如何贯彻执行的。货币作为一种规则,其表现形式就是使一项交易得以形成的价格。在每一次交易中,当参与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都接受某一价格时,货币作为规则也就得到了遵守。换句话说,如果价格不能得到每一行为主体的接受,如果行为主体具有改变价格或修改价格的力量,那么,货币作为规则就得不到贯彻。因此问题就变为,在什么条件下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能够不接受价格(他可以对该价格水平不满意,但是他必须接受)?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的话,一致同意规则也就得到了实施。因为一致同意规则的内容就是每一行为主体在参与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都接受规定这一交易的价格。
价格是如何得到遵守的?这一问题与价格是如何被发现,如何制定的紧密相关。假定参与交易的A、B、C三个行为主体都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根据前面的规定,三个行为主体之间的互相独立表明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只有不完全的信息,都面对不确定性。
再假定这三个行为主体是非连续地进行着交易,每次交易之间都是互相独立的,即前次交易对于后一次交易完全没有影响(实际上可以用另一假定来代替这一假定,即可以假定这三个行为主体只进行一次交易)。在进行每一次交易之前,这三个行为主体要对规定这次交易的价格进行协商,加以确定。也就是三个行为主体要共同作出一项决策,作出一项关于价格的决策。这项决策要根据一致同意规则来作出,就是说,这项决策必须得到每一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的同意才能形成。
当事人在作出是否同意某一项决策之前,必然要考虑这项决策将给他带来的各种影响,概括起来就是这项决策将带给他的收益及将造成的费用(或损失)。那么,这就涉及到信息的掌握程度。因为只有在占有信息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考虑,掌握的信息越完备,考虑才能越周密。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掌握的信息越完备,作出决策时所要进行的协商也就越多、越是困难。于是,在完全信息(这里不涉及信息惧的费用问题)的条件下,当人们对自己的最大效用具有确定性并对其他行为主体具有完全的了解时,由于同同的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各有一套自己的、不同于其他行为主体的安排和配置,因此,一致同意总是不能达到。信息的不完备不确定性,正是走出这一困境的路径。
传统理论通常把不确定性当作风险看待。但在这里,笔者 将更侧重于把不确定性当作一种机制看待。在这一机制下,一致同意规则才得以贯彻、执行。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无法把握所形成的决策对于他们的种种影响,因为他对于他自己在决策形成后的身份、地位、收入善等等是无法确定的。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正由于行为主体不能确定其在决策形成后的收益和成本,因此,行赤主体之间不可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行为主体之间只能按照公正的原则达成协议。这样,不确定性就使得一致同意规则不致因为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而得不到贯彻,同时,不确定性也保证参与决策、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的平等,从而保证了公正性。
关于价格的决策形成后,交易过程也就开始了。当交易过程结束时,A、B、C三人得到各自的交易结果。这些交易结果与民他们各自所期望的收益和成本,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一致地情况下,是皆大欢喜。在不一致地情况下,则发生了个体成本。在这一交易的收益和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有人受损则有人受益。A、B、C三人中,或是其中一人或是其中两人发生个体成本。由于三人是在事先一致同意的价格下进行交易,因此,发生的个体成本只能由该行为主体自己随,这时,个体成本不社会化。个体成本不影响均衡的实现。当交易过程结束时,均衡也就得到了。
6.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
当权利扩大到一定范围,可以控制住另一行为主体时,所贯彻的就不是一致同意规则了。假定在A、B、C三个行为主体中,现在A的权利扩大,对于B具有控制力量,这时,决策只要得到A、C两主体的同意就可形成,而不是原先的A、B、C三者的同意。这是少于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在这一情形中,A、C如果同意了该决策,那么,对于他们二者来说,均衡就是达到了。这时的关键在于B是如何得到均衡。
当B与A的意愿一致时,就回到一致同意的情形。如果B与A的意愿不一致,那么,由此所造成的B的个体成本就有一个外化的问题,即需要得到补偿。由于B的个体成本是在A与C之间达成一致后发生的,因此,尽管B是受制于A,但B的个体成本却不能仅由A来承担,而是要由A和C一起承担,这样,B的个体成本就社会化了。也就是说,在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均衡实现存在一个补偿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补偿,均衡就得不到实现。
这时,对于B来说,决策的不确定性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他对决策不拥有决定权。决策形成后所发生的收益和成本由别的行为主体替他负责。他的主要问题就是保证使他的个体成本完全地社会化,并力求夸大自己的个体成本。
7.独裁规则下的均衡实现
当A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对B具有控制力量,而且对C也具有控制力量时,权利结构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时,A已经不是与B、C平等的行为主体了,而是凌驾于B、C之上,既要对B、C发号令,又要给予B、C无微不至的关怀。这时仅由A做出决策,通行独裁规则。这时,均衡的问题就在于A如何处理好与B、C的关系。
当A与B、C的意愿一致时,独裁规则应是所有规则中最有效率的,可以迅速地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同时,由于三者的意愿一致,没有发生个体成本,从而也没有个体成本社会化的问题,该社会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A、B和C三者意愿一致的情形一般来说是不存在的,现实的情形是三者意愿的常常不一致。在这种情形下,奉行独裁规则就会造成最大的个体成本,并且,这些个体成本要全部社会化。在少于一致情况下,所造成的个体成本比较小,因为至少有A和C之间的一致,而且,只有B的个体成本要社会化,A和C和个体成本是不能社会化的。
在独裁情形下,不确定性不再有意义。对于B和C来说,他们不再参与决策。而对于A来说,在外部因素既定的情况下,他也不再面对着不确定性了。
在独裁规则下,由于个体成本可以全部社会化,因此,个体成本具有无限膨胀的趋势。这虽然影响均衡的实现,但却不能阻挡均衡的实现。因为毕竟实行的是独裁规则,在均衡实现受到阻挠从而危及该社会时,独裁规则就会强制实现均衡。
二、对几种均衡理论的简单述评
上面对几种制度规则下的均衡实现作了简单的理论分析。这几种均衡情形可以在经济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原型,因此,在经济思想史上自然也有对于它们的理论说明。笼统地说,似乎可以作这样的划分,即,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凯恩斯理论和科尔奈理论分别是对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及独裁规则下的均衡实现的理论分析。为了加深对于这几种制度规则下的均衡问题的理解,有必要对这几个理论流派作一简单的比较和综合。笔者还将对新制度经济理论和马克思理论作简单的述评。
1.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
瓦尔拉斯理论认为参与交易的各行为主体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只有在参与交易的各行为主体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均衡才能实现。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在这里的贯彻,不在于作为规则本身的一致同意规则,而在于交易结果是否得到了每一个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的接受。如果有一个行为主体不满意,那么,一致同意规则就得不到贯彻,均衡也就不能实现。
在这样的均衡定义下,瓦尔拉斯均衡的实现需要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各个行为主体对于自身的效用函数、对于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各种变量,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也就是,需要确定性。不确定性在这里是不能存在的。这一理论把不确定性当作风险处理,确定一个风险的概率,从而把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英国经济学家摩根指出,瓦尔拉斯理论的“所有这些人为的假定的全部要点是,保证市场交易是在完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摩根,1984年,第110页)。只有当行为主体对于自己所愿意得到的交易结果具有完全信息时,才可能制订一个使交易结果得到各方满意的均衡价格。这一均衡价格是通过一个试探过程而制度的。假定有一个拍卖人喊出一组价格,然后在这一价格基础上比较需求和供给意向,再喊出一组价格,经过若干次试探后,最后确定一组使供给和需求达到相等的均衡价格。而各行为主体是在均衡价格确定以后才开始进行交易。
价格、货币作为一种规则的意义,在这一均衡实现过程中变得不重要了,只是作为一种计算的手段。因此,在瓦尔拉斯均衡理论中,制度规则是作为一种外部条件而存在的,是作为外生变量。当制度规则被确定焉后,就作为既定的而不与均衡实现过程发生关系。笔者在这里把瓦尔拉斯理论当作对于一致同意规则下均衡实现问题的分析,是因为这个理论所描述的情形是与一致同意规则下均衡实现的情形相似的。但是,瓦尔拉斯理论并没有把均衡实现与制度规则的贯彻联系起来,该理论把均衡归结为计算问题。因而,各个变量值的确定才使这一计算成为可能,但也正因为这一点 ,使该理论的解释力量显得那样的脆弱。
笔者认为,确定性假定非但不能保证均衡的实现,反面是阻碍均衡实现的力量。均衡价格是一组相对价格,包含着行为主体之间的比较,从利益最大化出发,均衡价格必定意味着各行为主体之间在利益上的互相争夺,他们地均衡价格形成过程中,必定是造成那种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水平。这一决策虽然不是一个零和游戏(因为交易双方都得利),但是,却是一个必须依赖公正规则才能摆平各方利益的决策过程,而公正的裨就在于超脱各方利益之上。在没有外界干预存在的情况下,超脱只能依赖对于各自利益的无知。
对于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来说,它所应寻求的基本前提应该是不确定性,而不是确定性。只有在不确定性的条件焉,均衡价格才能得到,均衡也才能实现。不过,当不确定性的被作为基本前提时,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也就无从建立了。这一理论认为均衡的实现依赖于各种产品、各个市场之间的数量上的平衡。把这些数量关系看作是可以精确计算的,对于该理论来说是关键。而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计算变为不可能了。而且,更进一步说,对于不确定性来说,计算已经变为不重要了。无法计算的东西也是不必要计算的。
2.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的拓展
瓦尔拉斯均衡理论描述的均衡是各个行为主体都达到利益最大化,彼此均等、和谐。但现实中,却往往呈现非瓦尔拉斯均衡的景象,如何解释这些现象成为经济理论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凯恩斯理论代表着对于瓦尔拉斯理论的否定;而在坚持瓦尔拉斯理论的经济学家中,则有两个发展方向。
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代表着其中的一个方向。它本质上是对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的拓展,试图说明各种脱离瓦尔拉斯均衡的情况,贝纳西说,“非瓦尔拉斯方法并不是‘反瓦尔拉斯’,相反,它只是在更为一般的假设下应用那些在瓦尔拉斯理论中一直很成功的方法”(贝纳西,1986年,第4页)。非均衡理论认为,在没有“拍卖人”的情况下,价格在任何时候几乎都不可能使供给和需求在一切市场上都相等。因此,均衡的实现不能仅依赖价格的调整,也需要数量的调整。交易者在市场上不仅获得价格信号,还获得数量信号,他不仅受到价格的约束,还要受到数量的约束。同时,交易者向市场发送的,已不再是只作为价格信号函数的观念需求和观念供给信号,而是同时作为价格信号和数量信号函数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信号。在没有拍卖人的情况下,价格自然要由参与交易的行为人来制定,并据此修正他们所面临的数量约束。正在通过价格-数量的混合调节,来完成市场交易,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均衡。
非均衡理论试图通过引入数量信号、数量调整来拓展、完善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这自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补充。但也仅仅是补充而已。笔者上面对瓦尔拉斯理论提出的疑问仍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瓦尔拉斯理论的基本前提交易人对交易结果的了解,已经包含着对于数量信号的接受,重要的是按照数量信号而作出的调整(既有价格制定,也有数量调节)能否使交易结果满足各参与交易者的最大利益?非均衡理论仍是遵循这一瓦尔拉斯理论传统的。而笔者则认为,在这样的确定性条件下,即使引入数量信号、数量调整,仍然不能形成一个使交易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价格-数量配置,因为,在确定性的条件下,交易各方对于交易结果的了解使得他们之间不能就一种价格-数量配置达成一致。那么,我们又如何解释数量信号、数量调整呢?
笔者在第一部分的论述中把交易过程看作是非连续的,互相独立的,每一次交易之前制定制度规则价格,在这一价格制定后开始交易,交易结束后这一交易过程就结束,均衡也就实现(在价格被制定出来后并得到贯彻时均衡就实现了),下次交易开始之前,又重新制定价格。如果不是把交易过程看作是非连续的,而是看作连续的(这符合现实),那么,本次交易的价格如何制定呢?是继续延用上次交易时制定的价格呢?还是重新制定价格呢?这两种做法一般来说都不会发生。更为现实的是对上次交易的价格以某种方式进行调整。如果我们把价格当作制度规则看待的话,那么,价格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它的修改也需要一个过程。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在参与这一价格制定过程中,如何表达他们的意见呢?他们当然在提出他们中意的价格水平,但这一价格水平不能马上直接地表现出来。价格的制定是个一致同意的过程,只有得到参与交易的每行为主体的同意,价格水平才能确定。因此,行为主体只能通过他对参与交易的数量的调整,来表达他对于价格水平的意见。也就是说,数量调整是参与者表达他们的意见、从而达成一致的一种方式、一种渠道(在一致同意规则下甚至是唯一的渠道),否则,意见就无从表达了。
坚持瓦尔拉斯理论传统并对该理论加以拓展的第二个方面,是由理性预期学派经济学家来完成的。瓦尔拉斯理论是建立在确定性之上。在没有不可预测的不确定因素条件下,对于变量的预测将同实际值完全一致,也因为这样,均衡的实现才有了保证。可是,经济系统中总是存在着某些不可预测的不确定因素,我们下面将要讲到,凯恩斯理论正是根据经济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对瓦尔拉斯理论提出批判。因此,对于不确定因素的解释是坚持瓦尔拉斯理论所不能绕过的。理性预期正是考虑了经济系统中的不确定性。
理性预期假说认为,人们实际上了解真实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模型的结构,并且利用这一结构形成他们的预期。也就是说,人们所做的预期,就是真实的模型认为他们应该作的预期。人们能够从他们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从而不会犯系统的错误。在这样的条件下,各种外在的干预及其它不确定因素,都会被行为人通过“概率”、“随机误差”加以确定,即,经济当事人的主观概率分布等于经济系统的客观概率分布,从而市场交易也就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正是通过理性预期假说,一般均衡理论得到了全面的复兴。
理性预期学派虽然讨论、分析不确定性,但它本质上是排斥不确定性的。它讨论不确定性,是为了排除不确定性,通过更为烈军属的排除不确定性使均衡实现建立在更为坚实的基础之上。亘性预期学派的代表人物卢卡斯曾说:“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经济揄成为没有用的。”
理性预期分析使一般均衡理论具有了更为坚实的微观基础,但它并没有离开一般均衡理论的传统思路,没有认识到不确定性与制度、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人与人之间利益的不可调和性决定和不确定性必须作为一种贯彻制度规则的前提,且不确定性本身又是得到制度规则(行为主体权利、独立性)保证的。不确定性不可能因为人的理性而消失,恰恰相反,人的理性应该维护不确定性。
由瓦尔拉斯所开创的一般均衡理论虽遭受过种种非议,但即始终居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其中的原因除了该理论本身的逻辑力量之外,也反映了这一理论所刻划的制度规则所具有的生命力,体现了人类对一致同意规则作为一种完美规则的追求。进一步地说,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之所以经久不衰,自然有其合理的地方,这一合理就在于:当所有人都处于不确定之中时,一切又都是确定的。
3.凯恩斯理论
凯恩斯理论对于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的批判、从而构成凯恩斯理论的核心之处在于,放弃了瓦尔拉斯理论的确定性假设,强调了不确定性在市场经济运转中的关键作用。凯恩斯的分析典型地包含着资本边际效率的下降或者是储蓄倾向的增加二者都和不确定的未来相关联。凯恩斯认为不可能对不确定性本身计算一个确定的风险概率,因为不确定性不仅意味着人们对于未来事件不可能有确定的了解(可以假定未来事件是确定的 ,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人们无法有确定的了解),更为重要的在于它是与信心、冲动、投机等等心理因素及性格趣味相联系的,这就使得人们对于未来的预期成为不确定的,未来事件本身也是不确定的。
在凯恩斯理论中,投资者预期的不确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凯恩斯着重想说明投资波动引起就业和产出的波动,而投资的波动又决定于投资者预期的不确定所导致的货币、利息、财富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当投资者对于投资的 预期收益高时,人们会境 相 投资,这意味着人们愿意以非流动形式持有财富;当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低时,他们就会减少投资,转而愿意持有货币等流动资产,此时,利率的降低已无法刺激投资。这样,对于货币的超额需求就表现为对其它货物及劳务需求的普遍缺乏,而这又导致收和支出流量的缩减,导致失业、过剩,也就是出现了失衡。凯恩斯不仅用不确定性来说明波动,说明非均衡的出现,而且,凯恩斯还以“灵活偏好陷井”这一概念揭示了,并不是总能依赖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来实现均衡的,还需要价格机制之外的调节和干预,才能保证经济不断地处于均衡状态之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把凯恩斯理论看作是对少于一致同意规则下的均衡实现情形的描述。
凯恩斯理论抓住瓦尔拉斯理论的要害之处,揭示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这对矛盾在经济运转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开创了经济理论的一个新时代。这是不需多说的。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凯恩斯所阐述的不确定性对于经济波动是否具有如此大的解释能力?笔者的质疑归结到一点就是,如果一个经济中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数量足够大,使得单个行为主体不具有改变经济变量的能力,那么,行为主体的不确定预期如何造成整个经济的波动呢?要造成整个经济一定程度的波动,各个行为主体之间(或相当数量的行为主体之间)必定存在着某种一致性。只有行为主体之间的某种合力,才可能形成起作用的影响力。也就是说,这时必然存在着一股具有对经济加以操纵的能力的力量。可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又降低了,某种形式的合力就表明存在着某种合作、联合,或者说,在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合作、联合或支配与被支配,都是减少不确定从而增 加确定性的形式。
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波动应该由行为主体之间权利分配不平衡导致的不确定性的变化来解释。权利分配不平衡在这里指的是行为主体之间的互相独立已经受到破坏,存在着某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行为主体之间在权利享有上已不再平等。从历史上看,本世纪30年代发笺剧烈波动,也是可以根据完全竞争转为不完全竞争、垄断力量的增强等来作出解释的。垄断力量的增强(如工会力量的壮大)等造成了价格的刚性,使得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受到削弱,从而,一致同意规则无法得到贯彻,某种外部的干预也就成为必须。在 进行外部干预的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补偿。干预与补偿必须互相协调,才能使规则得到充分的贯彻,均衡也才能实现。
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把确定性作为基本前提,而凯恩斯理论则强调了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理论应调换各自的前提,瓦尔拉斯理论应把不确定性作为基本前提假定,凯恩斯理论则应注意到确定性的存在对经济波动的影响。两种理论的这一互相“篡位”大概只是认识上的原因所致。人们往往把民和谐、稳定的状态看作是确定性力量起作用的结果,而把波动、混乱归结于不确定性。不过,瓦尔拉斯理论依赖于确定性,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背离了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在斯密那里,经济秩序是靠“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来维持,礻是强调了不确定性对于贯彻规则的作用。可是这种不确定性却无法使理论家们进一步把理论精确化、形式化,于是,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斯密的传统只好先被搁置一边了,这也许是理论发展的必然。
4.科尔奈的理论
科尔奈的理论对我国经济学界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不仅因为他的研究对象直接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更是因为他提出了独特的思路和方法。
首先,科尔奈对均衡概念作了不同于西方经济学家的理解。科尔奈认为瓦尔拉斯均衡是狭义的均衡,他自己则提出了广义的均衡概念。科尔奈说;“当我们要确认某社会系统能否处于地均衡时,我们必须分析它是否有就偏离和波动的趋势或长期趋势而言造成并不断再生产着正常状态的内部控制机制或社会规律。”(科尔奈,1990年,第150页)。“广义均衡的同义语准确而又等同的同义语就是术语‘正常状态’”(同上,第149页)。科尔奈把瓦尔拉斯均衡当作是广义均衡的一个特例。
第二,科尔奈把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人微言轻一条主线,贯穿于整个分析之中。短缺为什么总是存在就是因为各方的利益总是不可能协调一致;人们为什么容忍短缺的长期存在,就在于各利益主体之间力量的对比是稳定的。
科尔奈的理论与本文提出的思路是较为接近的。他所理解的均衡概念着重强调行为主体在行为上的稳定,这与本文所强调的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的接受,是一致的。但是,科尔奈的均衡概念与本文提出的均衡概念是有差别的。科尔奈只是注意行为确定定方面,忽视了变量均等这一方面。本文所提出了均衡概念强调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结果的接受,这并不是说交易结果的变量均等就变为毫无意义的。行为主体要接受在既定规则下的交易结果,不管这一结果是否达到变量均等。倡,如果把交易看作是连续的,那么,规则的调整和选择都要根据变量均等来进行。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中,短缺之所以会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并不是它已经作为一种正常状态而得到人们的接受,而是因为行为人在连续的交易决策中不断地追求变量均等造成的。如果把制订计划看作是制订一种具体的规则(这规则约束一定时期内的交易),那么,就可以看到变量均等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了。
科尔奈对于均衡概念的理解不注意变量均等这一方面,这降低了他的理论的解释能力。这使得他对于社会主义体制作为一种规则的存在的解释变得很勉强。如果社会主义体制总是伴随着短缺,那么,该体制一开始就是受否定的。科尔奈为了强调社会主义总存在短缺这一点的合理性,把资本主义概括为总是存在着过剩,这有点强加于人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规则,如果得到充分的贯彻,它也会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均衡。若不是这样,就无法解释社会主义的长期存在。科尔奈所强调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应该用于分析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规则的不能充分贯彻,而不是用于分析短缺的正常再生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经济学家已经作出了可喜的探索(参见樊纲、张曙光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
科尔奈的理论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在确定性条件下无法达成一致。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决策规则下,一切都具有高度的确定性,整个社会中可供使用的资源都纳入计划,被纳入计划的所有要素、变量,都变为确定的,即使计划指标最后完不成,也不影响这一确定性。在这样确定的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多争取一份资源,要全力展开争夺,一致同意也就无法达到,短缺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5.新制度经济理论
这一理论的中心思想是,人们发明和设计制度,是为了建立秩序、不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用交易成本的术语来说就是,制度是为了降低每一交换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实现交易的最大收益。与本 文提出的思路具有紧密关系的是:不确定性与制度、产权的关系;产权的确定与均衡实现的关系;如何评价交易费用概念。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建立、产权的明确将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而笔者在第一部分则认为,不确定性是制度规则制定的前提,不确定性的基础又是权利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笔者把权利明确和不确定性看作是相应的,不是互相排斥的。这里的问题在于,笔者在本文所说的权利与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权利是不同的,笔者所说的权利相当于所有权的概念;新制度理论所说的权利则相当于产权的概念、相当于制度规则。在所有权互相明确的行为主体之间,不确定性的存在是显然的。各个行为主体在所有权明确的情况下,拥有一份具有明确归属关系的资源,他们运用该资源将对其他行为主体产生什么影响,是不确定的,因此,需要对这种不确定性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对行为主体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源的权利进行安排和分配,这种安排和分配就是一种制度规则的建立,也就是产权。
那么,所有权又是怎么确定的呢?所有权的确定与产权的界定有什么不同,又不什么关系呢?应该说,所有权的确定与产权的界定是两回事。所有权的确定和安排是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来进行的,所有权的形式也就随着人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识和对劳动的尊重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产权的界定则要解决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它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西方正统经济理论所要解决的均衡问题。正统理论认为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可以达到均衡,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借助交易费用概念阐明了,在正交易费用的条件下,均衡的实现必须借助制度才能实现。产权的界定就是一种制度。
交易费用概念不仅被新制度经济学家用来解释各种组织的建立,也被用来解释制度的变迁。产权的界定本身也是一种交易,进行交易就要有规则、不同形式的产权界定意味着执行不同的制度规则。在不同制度规则下交易费用也将有差别,因此,交易费用概念就可以解释人们对于不同的产权界定规则的选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的界定应使交易取得最大收益,各行为主体达到利益最大化。交易费用概念在这里的意义就是要说明如何设计和制定制度规则,以使产权界定达到最佳。交易费用概念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能够解释制度的产生和形成,还在于它使新制度经济理论与西方正统经济理论成为相通的。交易费用概念突出表明了西方经济学家对于交易结果的重视,只有当交易结果使参与交易的各行为主体达到利益最大化,才承认其为均衡状态。新制度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他们借助于交易费用概念,把制度规则制定与交易结果利益最大化联系起来了。这样做自然使他们的理论得以纳入正统的体系之中,可是,制度规则的制定是脱离对于交易结果的计算的。也就是说,只要规则得以建立和贯彻,均衡就可以实现,无须借助交易费用概念考虑交易结果是否使行为主体达到利益最大化。布坎南曾对此进行了批判,指出:“科斯论点的冲力由于插入交易成本的限制条件而削弱。”(布坎南:1988年,第99页)。
6.马克思理论
如果说瓦尔拉斯理论给人们一种和谐的美,那么,马克思理论则描述了活生生的残酷。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依靠自发力量实现均衡的,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是不确定性。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理论与瓦尔拉斯理论是截然对立的,同时也彻底地揭示了那些以资本主义制度为既定前提的经济理论的致命缺陷。正是这一深刻性使马克思理论经久不衰。
马克思分析了价值是如何通过价格的波动得到实现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马克思实际上指出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转中,均衡的实现并不是各参与交易者之间在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相等,而是一个无情的强制执行价值标准的过程,既有得利者,也有亏损者。马克思把这看作是资源的浪费,看作是社会的弊病。他认为资源的配置完全有可能按比例安排,并使均衡实现过程真正成为一个和谐的过程。
马克思设想在一个没有分工的社会中,一切不确定性都消失了,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都可以进行精确的计算,通过这种计算,社会中的各个人都可以在自己利益最大化基础上达到平衡,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均衡。可以说,马克思设想以一个社会调节中心来取代价格机制这支无形的手,从根本上说也就是以一种全体人所有的制度取代私有制。
如果说瓦尔拉斯理论把确定性当作实现均衡的一个基本前提假定的话,那么,马克思则是把确定性当作社会首先要争取的目标,只有在这一目标达到之后,均衡的实现才符合人类的本性。
马克思理论的精髓在于,它深刻阐述了在分工、私有制条件下,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之间是一种你死我活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是不可调和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均衡只能在自发力量的作用下才能实现。可以说,马克思第一个揭示了不确定性对于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关键意义。
马克思理论之所以深刻,就在于它触及了人类生命过程中的内在矛盾,人追求自身的独立与自由、追求一致同意,但一致同意规则在集体活动中的贯彻又必定要在异己力量的作用下才能进行。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反映了人类生活中的内在矛盾。能否解决这一矛盾?东西方学者都在为解开这个谜而不懈地探索着。
参考文献:
阿罗:(K.J.Arrom),《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陈志武、崔之元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
贝纳西:《宏观经济学:非瓦尔拉斯分析方法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贝纳西:《市场非均衡经济学》,袁志刚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布坎南与塔洛克:The Caloulus of Consen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布坎南:Public Finance in Democratic Press,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7。
布坎南: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1989。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樊纲:《论均衡、非均衡及其可持续性问题》,《经济研究》1991年第7期。
哈恩(F.Hahn):Equilibrium and Macroeconomics。
胡佛(K.D.Hoover),《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1984,郭建青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
亨廷顿(S.Phuntington),《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 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Knight Frank H., 1921,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科尔奈:《短缺经济学》(上、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
马克思:《资本论》(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
摩根(B.Morgan),《货币学派与凯恩斯学派》,薛暮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诺斯(D.C.North),Insitu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Winter 1991。
罗尔斯(J.Rawls):《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谢弗林(S.M.Sheffrin):《理性预期》,李振宁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
瓦尔拉斯:《纯粹经济学要义》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
您的位置》专著》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 回到首页
对于市场经济的一个扩展性理解 --论市场的立宪功能
提要:作者认为,要把正宗的市场经济是什么样的说清楚,需要在更为一般的概念下对市场进行描述。只有这样,才能在更为一般的框架下找出不同经济结构的共同点。因此,本文试图提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框架,既能够对市场的本质作出概括,又使得不同经济结构之间有一个对话的共同点。作者以市场的立宪功能这一概念阐明,市场作为经济的一组制度规则,其本身是不断被选择与重新选择的。市场经济的扩展性,使得对于市场规则的选择与重新选择表现得最为充分。市场的立宪功能实质上是体现了市场自身作为一组规则的可选择性。当市场在制度规则的选择中被当作备选规则之一时,就能够从一般的层面上来理解市场的扩展,即,市场的扩展并不是一个市场规则本身的膨胀,而是不同制度规则之间的一个不断融合的过程。
It is needed a more general framwork to describle market as a institute. The author has developed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 function of market’to demonstrate that market as a institute has been chosen and rechosen over time. The extension of market as a institute is a combination of variou institutes when market is regarded as a alternative institute in the choice of institutes.
中国的改革毫无疑问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在经过一段对市场进行阐释、定义的热衷之后,人们对市场似乎已从陌生到熟悉,市场成为一个时髦的词汇。可是,我们对市场的本质又有多少真正的理解呢?
当市场经济开始在我们身边展示它的魔力的时候,人们自然对它有着种种矛盾的心情。一些人竭力要把它看着是我们原来曾经有过,因此现在再把它拿过来也顺理成章的事情;还有的人则以原来的一套模式所隐含的标准对市场进行审视,既想保留原有模式的好处,又希望利用市场所能带来的利益;即使一些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市场的人,似乎也没有把真正的市场与非真正的市场之间的不同讲清楚。因此,很有必要对市场作一番讨论。
认为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就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大概没有人会同意;说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仍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随着发展将不断完善,最后走向完善的、真正的市场经济,这可能也是许多人不赞同的。
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说具有一种包容市场经济的超越感。对于中国与西方在制度上的不同,人们无疑十分肯定,但对于中国所实行的市场与西方的市场有什么区别,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这样泛泛的区分上。中国的市场经济肯定与正宗的市场经济不同,但这并不能作为把中国的市场经济当作非规范的理由。重要的是要把正宗的市场经济是什么样的说清楚,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更为一般的概念下对市场进行描述。只有这样,才能在更为一般的框架下找出不同经济结构的共同点。因此,现在也许有意义的是,寻找一个更为一般的框架,以对市场的本质进行概括。
本文试图提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框架,既能够对市场的本质作出概括,又使得不同经济结构之间有一个对话的共同点。笔者相信,之所以存在市场与准市场的含混,这一方面体现了非市场向市场的转轨,另一方面则表明着市场本身的扩展,而且这一扩展并不纯粹的是对非市场的替代,更大程度上应该说是一个融合过程。本文提出的一般性框架为这一融合过程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
1.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的区分
通常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样说显然比仅仅把市场看作是一个交换的场所要更进一步,这是把市场看作是一套的制度规则,市场经济就是人们在选定的一套制度规则(即选定了市场制度)下进行生产和交换。不过,任何社会、任何时期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生产和交换,并没有使市场经济与其它的经济形态区别开来。看来,市场作为一套制度规则,应该有着更为严格的含义。即,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对于规则的选择,这一选择与在既定规则下的市场经济活动并存,也就是说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选择活动,一是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再一个是在已选定的制度规则下的具体的经济选择。
虽然市场经济中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与在已选定规则下的选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但这两种选择的区分是十分明确的,而且,正是这一区分构成了市场经济最具本质的特征。只有当存在这样的区分时,制度规则才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交易开始后,如果这时还没有确定规则,那么,这时候行为主体对于交易的结果就有了某种确定性,他们之间就会在规则的确定上发生没完没了的讨价还价,规则的确定和交易的开展都会陷于混乱。
也许更为重要的在于,只有当存在着两个选择层次的区分时,才能保证市场交易活动的自愿性。行为主体在决定是否参与市场交易时,最关心的是市场交易的规则是否令人满意,因此,行为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之前,实际上已经进行了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
与自愿性紧密相联系是扩展性。规则的选择与既定规则下的选择相区分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大概就在于保证奉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主体能够进行市场的交易。当行为主体不能满意既定的交易规则时,只有允许行为主体具有对规则进行选择的自由,才保证行为主体保持参与交易的自愿性。对于规则的另外进行的选择就构成了规则的扩展,实际上也就构成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扩展。非市场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区分就在于,在非市场制度下,人们只能在既定的规则下进行交易,而不存在对于规则的选择、对于规则的扩展。因此,规则的选择与既定规则下的选择这两个选择层次的区分,其意义的重心不在于区分,而在于使行为主体在拥有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权的同时,又拥有对于规则的选择权。而当人们都拥有规则的选择权的时候,才能真正重视规则,对于规则的选择与规则下的选择才能得到真正的区分。
选择市场作为约束人们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就意味着人们奉行一致同意的规则。市场也确实是作为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而出现的。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表明行为主体互相之间首先是以不确定的面目出现的,否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平等的、就不是互相独立的。当行为主体互相之间首先以不确定的面目出现时,他们之间要发生交易只能是先确定规则,而且,由于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更重要的是,他们把今后所要发生的交易当作是不确定的,因此,他们可以选择一套对于他们来说是公正的规则。看不见的手实质上是不确定性,是不确定性所代表的公正的规则,而价格只不过是贯彻了公正的规则的实施。有了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层次的区分,才保证规则的选择是公正的。
对于规则的选择与在选定规则下的选择这两个选择,在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中被分别称为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创立的立宪经济学明确地对这两个选择层次作出了区分,并确定立宪经济学为研究规则的选择的经济学。我在《行政性一致同意》一文中把这一区分称为立宪性选择与行政性选择的区分,经过考虑,觉得还是把‘行政性’改为‘执行性’更能准确地体现这一区分的含义。
也正是有了这一区分,使经济分析可以在假定立宪选择既定的前提下对市场的运转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新古典经济学正是在制度既定的前提下,发展出了一个关于市场运行的精致的、严密的体系。
2.经济人假定
经济人假定可以说是西方经济学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定,这一假定实际上是与市场经济赋予经济主体自主行事的权利相吻合的。经济人假定把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主体看作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对于这一点已经有了太多的论述,笔者也没有什么更多可说。但仅仅对经济人假定作这样的理解,似乎还看不出它与市场经济有什么更为紧密的联系。因为这样的假定对于其它经济形态的行为主体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那么,这样一个对以解释市场运行为主要内容的西方经济学来说至关重要的假定,对于市场经济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呢?
在引入边际分析之后,理性经济人的效用最大化有了确切的含义,最大化说明行为主体在既定的条件下已经没有改进自身效用状况的可能,这时达到帕累托最优,行为主体之间达成均衡。由此可以看到,经济人假定是证明市场经济存在一般均衡的基础。就这一点来说,经济人假定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确实是非常大的,可是,尽管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并没有特殊的意义。从理论上说,帕累托最优并不是只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
经济人假定实际上是不能局限在确定性的条件下来理解的。如果把最大化仅仅理解为,在确定性的条件下,在人与人之间的博弈的情况下,人的效用大到不能再大的情形,这实际上是没有特殊的意义的。也许应该说,最大化不仅要在确定性的情形下得到反映,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在不确定性情形下的意义。
最大化实际上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中得到实现的,就如竞争情形下的创新。因此,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本质在于给个人提供了一个任意创新空间,一个想象的空间。
这就是个人主义的本质。在这里,奉行的是帕累托原则。因为是创新,是在不影响其他人的情形下的变动,所以是绝对自由的,不得加以干预的。
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市民社会才得以形成,各种市民组织才得以产生。城市化、城市生活才能够复杂多样。
3.市场的立宪功能
上面所谈的都是市场经济的扩展性。可以看到这一扩展性在价格机制下获得了多么彻底的实现。
只有在市场经济下,大自然所包括的一切,每一个物种、每一种物质,才都具有了开发价值或潜在的开发价值。在这里,没有多余的资源,所有的资源都是稀缺的。正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所以就要对它加以衡量,所以就有了成本-收益的核算。而且,这种衡量和核算的标准是唯一的。
市场是达成集体决策的一种制度规则,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数量的增多及交易量的扩大,使得行为主体必须寻求一个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标准。在这里,对于获得各个行为主体一致同意的坚持,到头来却是要以一个客观的标准作为解决的方案,确实是耐人寻味的。一致同意所追求的对于个体的主观价值的承认,却无可奈何地要在客观标准下才得以实施。市场广度的扩展,是以客观主义的标准为前提的。这就是市场的独一无二的力量。只有在这样的力量下,分工才可能获得极大的发展。
也正是这一点使市场经济具有对其他经济形态的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具有无限的扩张性。
但也许更应该指出的是,价格机制下这一发展其实质在于市场经济的扩展性,而不是在于市场经济的货币性。仅仅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商品货币性就会被其客观主义的物质性所困惑;如果透过这一商品货币性而注意到其扩展性,就会对市场的创新、市场对不同价值观念的包容怀有信心。因此,讨论市场经济更为需要的是理解市场经济的扩展性。
我把市场经济的扩展性称为市场的立宪功能。哈耶克把市场看作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这是对市场具有自我完善、自我演进能力的一种肯定,从这一点来说,与市场的立宪功能所要表达的,并没有什么不同。市场的立宪功能只是更为突出了人类理性的作用。在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相区分的前提下,行为主体突破既定格局进行创新的行为是得到保证的,而行为主体的创新则是市场不断扩展的动力。另外,市场的立宪功能要强调,市场经济的扩展方式本身是可选择的,可选择的就意味着扩展方式本身是可调整的、可融合的。这大概是没有注意到不同文化价值观念差异的人所不容易涉及的。
市场的立宪功能最引起我的兴趣的地方在于,市场能否发展出多种的(或不止一种的)衡量标准。在市场经济尚有待发展的阶段,客观主义效率标准所起的作用无疑是非常积极的,但到了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时,效率标准本身就到了应该自我反省的时候了。贝尔说:“自由社会在其建立之初是为了增进个人目的,然而现在它却成为一种必须约定集体目标的相倚经济体系。”(《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227-228页)
市场的立宪功能既是市场的扩展性的一个概括,同时又使市场经济本身的扩展方式具有可选择性,而扩展方式的这一可选择性,又是保证市场经济本身不断扩展的一个前提。
二.一个扩展性的理解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其扩展性的重要意义是无可置疑的。但也正是这一点对市场经济本身提出了挑战。因为市场经济的扩展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如何对待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的问题。在这里,强调市场的立宪功能的意义就在于,这一功能使市场经济本身的扩展方式变成是可调整、修正的,市场的立宪功能要表明市场本身的扩展方式是可选择的,就如行为主体对于制度规则的选择一样。市场扩展方式本身的可选择性,意味着要对上面讨论的市场经济扩展性所赖于存在的几个基本观念作出扩展性的理解。
在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之间作出区分,最为重要的是为规则选定之后的不确定性留出足够大的空间,从而使行为主体的拓展与创新有了自由与保障。因此,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的区分,所隐含的哲学思想是,把不确定的事情留给上帝去评判,而上帝代表着公正,上帝的化身就是规则。这表明了人对于自己所不能确定的事情的一种处理方法,既体现人的无能为力,又体现人的一种寄托。
这样一种把不确定性留给上帝去评判、留给规则去裁定,而行为主体尽管发挥最大的想象力的处理方法,自然使不确定性不是处于人的控制之下。也许,出于对不确定性的担忧会使人们重新审视立宪性选择层次与执行性选择层次的区分,人们也许要考虑采取一事一议、具体事情具体讨论的办法,模糊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的区分。英美法系遵循的不成文法,就类似于一事一议的方法。因为人们知道任何法典都不可能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作出详尽的规定。
经济人的假定实质是为行为主体的创新、从而不确定的存在提供了依据,提供了前提条件。当人们对于不确定性开始保持警觉时,对于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市场经济下,只要是创新,并没有影响到其他人,是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这里是适用的,也是足够的,这句话所包含的意思与帕累托原则并不冲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考虑个人创新所要带来的社会效果。在中国,人们天然地认为一个人的标新立异会影响到其他人。人们并不仅仅考虑某一创新在当时对其他人是否实际地发生了影响,还要考虑这一创新带来影响的可能性。人们对这种可能性的忧虑有时甚至要超过对当时实际所产生影响的重视。这就是对于不确定性的防备。因此,对于关注不确定性的行为规范来说,仅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不足够的。
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的创新并没有遇到明确的限制,但从总体上看,创新的规模、创新的速度、创新的影响力是受到约束的。
目前西方经济学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更多的是加进利他的、非理性的因素,没有考虑不确定性对于经济人假定的意义。
主流经济学是在资源稀缺这一前提下讨论资源的配置、讨论行为主体的选择,因为只有在稀缺的情形下选择才是必须的,没有稀缺就没有选择的必要。可是,在稀缺的前提下,在客观主义的效率标准下,行为主体的选择实际上是受到限定的,可以说,行为主体实际上没有真正的选择。
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在还给行为主体真正的选择这一点上有所作为,经济学大概也不会一直局限在客观主义的效率标准下讨论选择,主观主义机会成本的理论将会得到重视。这实际上是功利主义与契约主义两种道德哲学之间的分歧在经济学的体现。
上面对市场经济的扩展性理解,实际上都是以市场具有立宪功能为基础的,在这一立宪功能下,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才能够获得一个对话的共同点。因此,可以说,立足在这一立宪功能之上的扩展性理解,自然要发扬光大这一立宪功能。
市场立宪功能最为重要、最有价值之处,也许就在于提供了一个扩展的方式。人类的真正难题其实就在于怎么对待、怎么处理扩展这一问题上。当人们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扩展方式时,选择不扩展未尝不是一个解决办法。因此,所谓的“东方闲情”、以及立宪经济学所提到的“没有目的的经济”,应该可以在扩展方式中占据一席之地。市场立宪功能本身应该具有能够包容不同扩展方式的含义。引入市场经济的社会,最为重要的大概是使自身的扩展获得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三.不确定性经济学
前面对于市场经济基本要素的描述及扩展性的理解,实质上都是围绕着如何对待不确定性而展开的。不确定性是保证市场经济扩展的关键。只有在不确定性存在的条件下,扩展才不会以暴力的方式进行。这是因为不确定性使人们不能清楚地辨认自己的利益,从而能够化解利益的冲突。
对于不确定性,西方是把它留给上帝来处置,而在中国,则是要限制它。梁漱溟说,中国最淡于宗教,偶有宗教多出于低等动机。这与中国不愿意在立宪选择层次与执行选择层次作出区分是相符的。中国对于不确定性的事情,更多的是到时再说,对于到时怎么说没有一个约束,这就无法保证行为主体创设不确定性的积极性。这些都属于道德哲学层面的讨论,我们现在更关心的是,当关注不确定性时,经济学会是什么样的。
主流经济学一直缺乏真正的对于不确定性的讨论,更多的是把不确定性处理为风险。主流经济学从分析完全竞争、完全信息下的市场运行发展到分析不完全竞争、不对称信息下的情形,确实是有了很大的拓展。但是,主流经济学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一直没有把对于不确定的讨论包容进去,这大概是由于对确定性情形的讨论与对不确定性情形的讨论,是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
不过,应该说,新古典理论虽不讨论不确定性,但却为不确定性留下了空间。这一点从经济人假定上就可以体现出来。只要遵循帕累托原则,经济人就有创新的广大空间。也就是说,讨论不确定性,并不会与主流经济学发生冲突,正如立宪性选择与执行性选择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讨论确定性情形的经济学与讨论不确定性情形的经济学可以看作是讨论的两个层次。
布坎南则专注于存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同时,他也对自己的研究范围作了恰如其分的限定,他把立宪经济学限定为讨论对于规则的选择。在他看来,在规则的选择这一层次,不关注不确定性,就无从开始讨论。因为不确定性与生俱来地与规则的选择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对于今后的情形无法把握的时候,才需要规则,同时,也只有在对于今后的情形无法把握的时候,对于规则的制定才可能公正。
既然讨论确定性情形的经济理论与讨论不确定情形的经济理论二者是不冲突的,因此,尽管它们是分属不同的层次,但它们应该是可以互相包容的。实际上,对于经济人假定只要作宽泛的定义,就可以适用于分别对于确定性情形与不确定情形的讨论。也许正如布坎南所说的,立宪经济学涉足‘更高’的层次,它应该包容对于确定性情形的讨论所形成的理论。对于这句话大概应该作这样的理解,即,当在经济研究中关注不确定性时,就需要对原来的前提假定作更为宽泛的理解,也就是要作一个扩展性的理解。这种扩展性的理解,既意味着经济学的发展,也是市场经济、市场制度本身获得扩展的一个反映。这是一个扩展而不是一种扩张,扩展意味着对于原来不属于它的要素的一种包容,而扩张则是对原来不属于它的要素的排斥。
对于市场的立宪功能来说,这里不确定性在于,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所倾向的扩展方式都不能确保满足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布坎南所极力倡导的一致同意规则在这里就具有了意义。扩展方式必须经过一致同意规则的检验,这样,自然保证扩展方式本身是一个融合了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选择。于是,对于市场的立宪功能的经济学讨论,应该是关注不确定性的经济学。
四.扩展性的理解与实践中的操作
这些扩展性理解,既是西方经济学家对正统理论提出的质疑,也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形出发所得到的一些初步体会。需要指出的是,并不能肯定这些扩展性的理解就代表着市场经济的走向,更不能由此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是这些扩展性理解的经验注解。只能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与这些扩展性理解所代表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反思,是有联系的,因此,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上的讨论,就不可避免要注意到这些扩展性的理解。更进一步的认识是,处于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中,经济理论工作者更需要注意解释市场经济的最新理论进展。当然,这是以对于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转过程有着扎实的理解为前提的。
我们现在所关心的是,尽管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不是对于市场经济的扩展性反思的经验注解,但仍值得思考,中国的市场化过程是否可以从借鉴这些反思中得到某种启迪。
在一些人看来,现在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有点野蛮化过程。我倒觉得,这并不是中国特殊的问题,西欧社会不也经历过这样一个阶段吗?这是由于中国的扩展性理解与正宗市场经济的扩张(这一扩张不遵循中国的扩展性理解)之间的冲突引起的。
也许中国走的正是一条探讨如何使市场得到控制的路,但无论如何,市场的良好控制首先是以市场立宪功能的培育和完善为前提的。
提出市场的立宪功能,更多的是表明站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市场所代表的那一种文化的理解。市场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文化观念、代表着一种生活态度。市场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代表着一种文化,它自有自己的逻辑,因此,以另一种文化所隐含的生活态度作为标准对它加以评判,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同时,市场的立宪功能又表明,市场的不断扩展本身是一个融合不同文化的过程。对于市场经济的扩展性理解就在于说明,市场经济所代表的那一套文化、那一套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它自身能够进行反思的话,那么,就会有与不同文化、不同观念的融合。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实行,既取决于中国人的生活态度的变化,这一变化现在已经开始了,在有些地方、有些人中,这种变化已经很彻底了;同时,也取决于市场经济自身对于其他文化的接纳、融合程度,这样一个融合过程自市场经济开始自身反思的时候,就开始了,市场的立宪功能就是表明市场制度本身具有着融合的功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个绝对的一种文化取代另一种文化的过程,而是一个不同文化互相融合的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Buchanan,J.:
1987: "Economics--Between Predictive Science and Moral Philosophp"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89: "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86: <自由,市场与国家>(中译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1987: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Buchanan,J. & Vanberg,V. "The Market as A Creative Process".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7,1991.
Kinght,Frank.1921:"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Vanberg,V.& Buchanan,J."Constitutional Choice, Rational Ignorance and the Limits of Reason".Jahrbuch fur neue Politische Okonomie,10.1991
丹尼尔.贝尔(1978):<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版
林毓生(1988):<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
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1994年版.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唐寿宁:1995,<行政性一致同意>.<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冬季号
(原载《天则论丛》1998年)
您的位置》专著》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 回到首页
自序: 从制度到秩序
这本文集记录了我多年来从个人储蓄入手对于金融问题的探索。虽然收入的论文都是1993年后发表的,但这些成果实际上源自两个方面的心得,一是源自我于1982年初至1986年在银行储蓄 管理部门的工作,一是源自我于1986年9月后在经济所的理论研究。在银行储蓄管理部门工作期间,正值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连续大幅度增长,长期习惯于把居民储蓄存款作为资金运用的一个补充的银行部门,开始面对着许多重大的新问题,如何解释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居民储蓄存款是不是“笼中虎”、随时可能冲击市场上消费品的供应?等等。当时银行部门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与理论讨论,全国第一次储蓄理论讨论会就是在1982年7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100户职工储蓄存款目的调查也是在1982年进行的。在参与、组织这些调研与理论讨论的过程中,我对于为什么发生储蓄始终感到困惑。虽然储蓄存款目的调查可以明明白白地向你罗列人的储蓄动机,但人们从中不难体会到,这些动机实际上是因为投资的发生从而经济的变化才形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储蓄从而投资的发生,这些储蓄动机原本是不会形成的,可现在却要以这些储蓄动机来解释储蓄的存在。
带着问题,我来到社科院经济所进入一个纯理论层次的研究。我的理论研究使我认识到,对于储蓄、投资行为的传统解释主要问题在于,把个人储蓄与投资形成分割开,把个人的选择局限在要不要储蓄、储蓄多少这些问题内,在个人储蓄形成过程中及储蓄形成后,个人选择的作用则被排除在储蓄理论的讨论之外。基于这样的批判性认识,我试图把个人储蓄行为与个人对于投资形成的作用联系起来,以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参与、投资者的权利要求来描述储蓄和投资。提出投资者(而不是仅仅作为被动的储蓄者)的投资是一种对于投资形成的参与,一种希望控制投资的要求。
我在《个人储蓄中的集体决策与金融市场》一文中,首先把整个社会的投资形成看成是全体投资者作出的集体决策。当整个社会投资形成被看作是一项集体决策时,储蓄就成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形成决策的一种凭证、一种投票权。如果在投资形成的决策中,坚持决策的达成要得到全体投资者的一致同意,就不可能有投资者在投资形成中受到损害。投资活动中的风险实际上是要求投资决策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一种约束。一项投资决策如果取得了全体投资者的同意,就找不出风险存在的根据。由此就提出了在投资决策中如何体现、加总投资者意见及各类投资者在投资形成中如何相互协调的问题。既然风险意味着达不到一致,那么,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规避,就表现为他们追求自己的权重在投资决策中的增加,或者说,追求自己的投资意见与其他投资者的一致。对于整个社会的投资形成来说,作为个体的投资者显然无法通过提高自己的投资额而使自己的权重达到对投资决策的完全控制。追求对于投资决策的参与最终必定要走向对于投资秩序的选择。
金融产品是投资者体现其权利、表达其对于投资决策的意见的工具;金融机构组织是投资者为了满足其权利要求而建立的投资者组合形式。因此,金融产品创新其实是金融活动约束规则的一种调整,体现了投资者、金融机构之间利益关系的冲突与协调。同时,正是这种冲突与协调,塑造着金融制度的演化,人们实际上无法依据一个客观标准来规定金融创新所要达到的目标。对于金融产品、金融制度的评判衡量,依赖于行为主体的意见,依赖于每一个投资者及每一个金融机构在制度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及他们之间的互动。我把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在选择、设计金融产品上的作用地位及所依据的规则,视为一个社会的投资决策框架体系并称其为投资秩序。这样,我从个人储蓄入手展开的研究,就形成了一个投资秩序的理论框架。
提出这一解释投资活动的不同理论框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这一方面要对已有的经济理论作出某种拓展;另一方面则是要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
一致同意概念虽然不是布坎南首先提出来的,但却是在布坎南的理论中得到了深刻的阐述。我之所以能够把一致同意概念引入到储蓄、投资理论的讨论中,也是由于批判性地借鉴了布坎南的理论。我是在布坎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1986年开始接触公共选择理论进而知道立宪经济学的。当时我直觉地感到这一理论是一个我一直在寻求的理论切入点。我认为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代表着对于原有经济理论的一个扩展方向,我的拓展就是立足在立宪范式基础上的。在对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有了一定的理解之后,我开始运用其理论并以一致同意概念对经济理论作某种程度的综合。在这之后我继续研读布坎南的著作,并进一步与我对中国问题的思考结合起来,我一直想着找到一个适合于中国的经济理论。不过,我同时也认为,中国经济运行机制的特殊性,并不能作为建立一个有别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理论体系的理由,而应该是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拓展,建设一个能够涵括不同经济制度的更为一般性的框架。一致同意概念具有广阔的内含、具有普遍的容纳性,也就是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因而,重要的在于结合中国的地方性知识对一致同意概念作某种扩展,从而使不同制度规则下的投资活动可以在统一的理论框架下获得解释。
这些思考使我得以形成对于布坎南经济理论的批判,并从这一批判中建立自己的概念,即形成了“执行性一致同意”、“市场的立宪功能”两个概念。“均衡的实现与制度规则的贯彻”、“布坎南立宪经济学述评”、“执行性一致同意”、“对于市场经济的一个扩展性理解”、“制度经济学的演化”这几篇论文集中反映了我的理论探索过程。没有这样一个对于基础经济理论的思考与批判,投资秩序的理论框架就不可能形成。因此,我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构成了我提出投资秩序理论框架整个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
上面提到,我在《个人储蓄中的集体决策与金融市场》一文中把投资形成看作是集体决策并作了一定的讨论,但是,在1993年写作此文时,我仍然是在新古典的成本-收益范式下进行讨论。随着我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发现运用新古典的成本-收益范式无法展开以集体决策、一致同意作为框架的讨论,我感觉到这一框架与上述范式之间存在着冲突,或者说是两种范式之间的冲突。我突然明白布坎南为什么在建立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后在其理论的后期一直强调立宪性并发展出立宪经济学。意识到这一点之后,我用了5年的时间重新研究布坎南的立宪理论。这一研究的结果是,使我在《个人储蓄中的集体决策与金融市场》一文中提出的集体决策框架不再立基在新古典的范式上,而是立基在经过扩展的立宪范式上。这就是所谓的从制度到秩序。
您的位置》专著》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 回到首页
制度经济学的演化
这篇文章想通过对制度经济理论发展的简单描述,对目前的制度经济理论研究作一番反思。因此,在对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作出简单的描述之后,我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对制度经济学进一步发展所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当然,这篇短文充其量只能给出经济理论发展脉络的一个简单轮廓,而且,这一描述又是限定在关于制度的经济理论发展上的。在描述基础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是提纲性,不过,在我看来,中国学者通过这样的反思, 可以更进一步地避免被动接受甚至盲目接受的倾向。
一.关于制度经济学发展历程的一个简单描述
目前一提到制度经济学,似乎更多的是把它看作是专门研究制度问题的理论,看作是关于制度变迁的解释,对于经济运行过程则没有什么解释力。实际上并不能把制度经济学看作是专门研究制度问题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一个视角,从制度的角度切入来提出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其所研究的问题并不是制度,而是具体的经济问题,只是从制度的视角讨论了所提出的问题。并不能局限于制度谈制度。一谈到秩序、制度,就需要把秩序、制度赖以形成并发生作用的经济活动阐述一遍。因此,这里所说的制度经济学,并不是指仅限于讨论制度问题的经济理论,而是指以制度为视角讨论经济活动问题的经济理论。所谓以制度为视角讨论经济问题,核心在于在这里不是以任何客观的指标来衡量经济活动,而是立足于个人之间的互动来理解经济活动。以制度为视角首先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讨论的出发点,而不是以人与物的关系作为讨论的出发点。制度的视角坚持所讨论的是活生生的人,是不确定的,因而无法以一个确定的、总量的标准对整个经济活动作出安排。布坎南说,“经济,如果恰当地理解的话,既没有目的(purpose)、功能(function),也没有意图(intent)。经济是被一个结构、一组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这些规则和制度约束着人们在一个类似于游戏的互动的相互连接链中的选择。...把经济定义为一个结构、一组约束规则,在这一规则内个人们寻求获得他们各自确定的目的,这一定义使政策规范的技术倾向变得自相矛盾。”(布坎南,1991,第27-28页)
制度经济学的这一研究思路,可以追溯到斯密的理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向人们展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的微妙,多么的不确定,因为人与人的关系取决于人的情感,不同的情感源于人的不同的想象。正是斯密对于人的关系的这种理解,因此,他认为维系、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济运行方式,以市场最为适宜,因为市场没有违逆人与人之间的这种想象、情感,市场是人的情感的不确定性的集中和体现。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为什么《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都出自斯密。但随后的经济学,并没有沿着斯密的路径更深一层地描述市场所包含的不确定性,而是不断地对市场进行科学的分析,把市场描述为一架精巧的机器,成为可预测的。哈奇森指出:“我们把‘方法论革命’这个术语用于说明李嘉图《原理》促成的方法上的转变,它与《国富论》引起的革命不同。‘方法论革命’消灭或者说摧毁了经济学的历史性,而这个历史性对于斯密来说是至关重要并且无所不在的。”(哈奇森,第370页)
在这之后,经济学家对市场的运转进行了精深的研究,建立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并成为主流经济学。但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当作既定的、外生的,这样,以制度为视角的讨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容纳也无法替代的。制度经济学仍然作为一个可与新古典经济学相竞争的流派而存在,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之前,制度主义甚至在美国大学经济系广为流行。真正对制度经济学产生冲击的,是新古典经济学通过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而进行制度问题的讨论。在新制度经济学之前,制度经济学以秩序为视角展开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则是把这一传统改变了,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概念,新古典经济学进入了对于制度的分析,但由此也使制度理论脱离了斯密所开创的传统。“能够明确区分和标志当代制度经济学家的,并不是他们讲制度--美国制度主义者们当年也讲制度,也不是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理论--尽管他们以各种方式修正了现行经济理论,而是他们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科斯,第346-347页)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美国制度主义者们的观点不是理论性的,而是反理论的,在考虑古典经济理论问题时尤其如此。他们没有一个理论,除了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一把火烧掉的描述性材料外,没有任何东西留传下来。”(科斯,第346页)这似乎印证了约翰.穆勒早就指出的,“只有通过竞争原则政治经济学才配得上称为科学。”(穆勒,第270页)
新制度经济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使得所讨论的制度成为不是哈耶克毕生致力探讨的自生自发秩序。同时,研究的范围也缩小了,局限在制度而不是经济的运行。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交易成本概念目的是使制度的研究有一个可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但同时却使制度本身落入特定的框架内,布坎南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更多的是注意特定制度形式内的互动而不是政治规则的广泛结构。”(布坎南,1989)新制度经济学当然是扩展了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但又是可以被新古典经济学所接纳的,甚至可以说是能够被归并到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的科学分析上所取得的成功,是以削弱制度本身的一般性含义为代价的。交易成本并不能成为一般性制度选择的基础。
近一段时间以来,制度主义(相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早期制度经济学)又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有人指出,制度主义并不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是反理论的,认为凡勃伦是第一个试图沿着达尔文的思路建立经济与制度演化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康芒斯的思想则对西蒙的行为经济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制度主义失败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其是反理论的,而在于其受到实证主义哲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数学风格的夹击。(Vanberg,1997;Hodgson,1998)
对制度主义的重新认识,至少在某种意义上说明,制度的研究又回到斯密所开创的传统是不可避免的。在这里不准备对这一点作更多的讨论,这里准备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新制度经济学以新古典的成本-收益工具分析制度注定是不可能走得太远的,那么,新制度经济学本身会发生什么变化?如果新制度经济学家在经过一段的研究之后发现,交易成本概念实际上无法进行制度问题的讨论,那么,新古典范式退出制度问题的分析就是不可避免的。这里以布坎南理论的发展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运用新古典的范式对公共品的选择进行了分析,但当他进入对于制度选择的讨论时,却碰到了新古典范式无法克服的问题。由此布坎南发展出了立宪经济学,立宪经济学应该说使布坎南关于制度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斯密的传统。
布坎南自己坚持认为,公共选择理论是立宪经济学的一个初步的、但却是必不可少的阶段。布坎南在立宪理论中所要做的,是把成本-收益的情形推到极致,从而进入一个成本-收益不起作用的层次,即立宪性选择层次,然后讨论制度的选择。那么,布坎南是如何把新古典的范式推到极致的呢?布坎南首先把选择的时间拉长,使成本变得模糊,这样,他的讨论使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变得失效了。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人们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参与集体决策的行为时,坚持了经济人假定,认为人即使在市场之外及进入投票站时,也是经济地行事。他继续面对着种种可以按经济计量标准加以归类的备选方案,而且,他在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选择时的行为,可以比照传统经济学的简单定理加以检验。因为,尽管政治的决策制定比起市场制度中的非政治决策制定要复杂得多,尽管私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简单对应这一市场选择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学中是不能存在的,但是,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象被私人地使用一样。使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得以分摊到个人身上的种种制度影响着个人对这类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和反应。因此,集体决策与其他决策一样,可以用成本与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
运用经济人的假定、运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解释在既定制度下具体的关于公共品的集体决策,如社区图书馆的修建问题,社区居民在收益(借阅图书)与成本(承担修建及今后的维持)之间可以进行比较,在这里,运用传统经济学工具的分析不会遇到什么问题。社区居民在具体的社区图书的供给与需求上,可以找到一个成本与收益之间合理对应的方案,因此,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在这里是可行的。可是,当涉及到一般性的制度选择时,如对于两种税制的选择,这时,制度这一公共品与个人的成本和收益的对应变得模糊,而且,制度一旦选定后又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更使得个人对该制度所将发生的效应无法把握,因为他甚至无法确定自己今后的收入状况将是怎样的。因此,在这里无法具体地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而在无法确定个人的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又怎么讨论个人在这一集体决策中的态度呢?他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坚持一致同意标准的布坎南在这里显然意识到,如果坚持成本-收益的分析(可计算的新古典分析),讨论将无法进行。于是,布坎南首先要把无法继续用成本-收益方法加以分析的方面划入另一个层次。
这样,也就形成了立宪性层次与执行性层次两个分析层次。既然在立宪性层次的分析中无法继续使用成本-收益的语言进行讨论,那么,发展一个有别于新古典的范式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了。公共选择理论是可以被主流经济学所吸纳的,而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立宪经济学则实际上是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批判。
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本身,可以说是对哈耶克理论的又一证明。哈耶克认为,他的论文“经济学与知识”连同后来发表的几篇讨论相同主题的论文,乃是他对经济学所做的最具原创性的贡献。克里斯格在《哈耶克与他的世纪》中指出,“哈耶克论点所具有的意涵,实际上乃是对那些构成实证主义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任何试图建构‘宏观经济学’的努力之基础的逻辑预设和经验假设的否弃。”(《自由与秩序》,第178页)
二.对制度经济学演化的思考和参与
邓正来先生在《自由与秩序》(自序)中指出,中国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中既是建构者也是被建构者,且这一同一性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我们生产和再生产知识的“路径依赖”品格。这一点在中国的所谓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是尤为严重的。我们至今对制度经济学的演化脉络缺乏清晰的整理与认识,我们的研究更多的是直接运用引入的制度经济理论来解释中国的问题,从马克思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情况竟是如何的相似。这说明中国在经济学的基础性理论上,并没有什么推进,只是靠不断地引入新的理论来更新自己的解释框架。
我们不能简单地引进关于制度研究的理论,我们必须参与到制度经济理论本身的演变中,参与到制度理论本身的建设中。当我们以自己所处的特定制度所具有的含义融入到制度的一般性概念中去时,我们当然可以对基本概念作出扩展性的理解。
1.市场秩序与市场的立宪功能
市场可作为一种秩序(market process)而被讨论,这是没有什么可疑义的,但至今为止对于市场的讨论,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作为既定的,讨论在市场这一秩序下经济的运行;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合在一起,讨论整个制度体系的演变。第一种讨论发展为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第二种讨论则包容着众多的学派,运用新古典范式对于制度进行讨论的新制度经济学,与坚持斯密传统讨论制度问题的经济学,都是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这样的研究下,政治、法律的研究与经济的研究成为可分开的。
上面所说的两分的研究,使得市场的功能被理解为单一的,就是人们在其中进行交换、配置资源的场所,至于市场秩序本身的调整,则属于政治法律层面的事情。交易成本概念只是借用了新古典的成本概念,从经济活动的交易推广到政治法律活动的交易,并没有具体地展示经济活动本身是如何生成秩序的演进。因此,新制度经济学需要借助经济史的变迁来展开其分析。可是,在这样一种对经济史的讨论中,原来极为复杂、多样的个体的利益,要被简约成简单的、统一的成本。制度成为一种设计品,为节约交易成本而设计出来的。
哈耶克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讨论,并没有在具体的经济活动层面展开,很大程度是在政治法律层面展开,这一点与布坎南是相同的。布坎南虽然从公共选择理论发展出立宪经济学,强调要在不确定的情形下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但布坎南并没有发展出一套与市场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市场的立宪选择。布坎南最初进入公共选择领域进行研究,在于他敏锐地抓住了研究市场的私人选择领域与研究政治决策领域在方法论上的不一致。在市场领域的研究中,个人被当作为自己谋利的、追求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在政治领域,却认为人是为社会谋福利的超人。布坎南注意到了这两个领域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指出人在市场与政治中的行为不能有区别。于是,他提出了对于制度的选择和制度既定下的选择这两个层次,经济人的假定对这两层次都同样适用。但布坎南对于规则选择的讨论并没有在市场的私人选择中展开。布坎南把市场中私人的选择看作是在市场这一制度规则选定后的选择,由此,布坎南就把市场制度看作是既定的,把市场仅仅对应于执行性的层次。也就是说,布坎南以市场中私人选择的既定性,过渡到市场制度本身的既定性。这样,布坎南就把对于规则的选择从市场的私人选择中分离出来,转而在政治法律层面讨论规则的选择。
布坎南对规则的选择的分析实际上没有找到微观基础,因此,找不到市场过程对于规则的选择,布坎南似乎甚至没有考虑选择规则这类事怎么能够在市场中进行。他尽管对市场推崇备至,从而没有把市场看作是备选制度规则中的一种。他既注意到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一面,又一直没有深入到市场的具体活动中讨论规则的形成。正因为没有建立一个与市场的私人选择相对应的关于规则的选择的理论,所以,就不能真正发展出一个与主流经济学相对应的解释市场活动的理论。因为,只有从市场的私人选择中推出关于规则的选择,才能真正扩展关于行为主体的经济解释。
这样一种两分的研究,不可避免将导致对市场作工具性的理解。这两种研究的共同局限性都在于本能地排斥、反对市场经济活动本身所提出的对于市场秩序的变动。
我把贯穿于市场的私人选择中的对于规则的选择,称为市场的立宪功能。市场的立宪功能其实质在于,处于市场的私人选择中的理性的个人,在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会对规则作出选择。这样就把市场理解为一种人与人在其间互动的场所。在互动的情况下,市场本身就有秩序演进的功能。提出市场的立宪功能,在于试图把对于规则选择的讨论,与对于具体经济运行的讨论,融为一体。我在以前的文章(唐寿宁,1998a,1998b,1998c)中对这一论点作了初步的阐述。
2.执行性一致同意
市场的立宪功能表明市场秩序自身会进行秩序的演进,而在我看来,对于非市场秩序的某种融合代表着市场秩序扩展中发生演变的一个重要方向。因为市场秩序的扩展并不是一个市场秩序本身的不断膨胀,而是不同制度规则之间的一个不断融合的过程。强调非市场秩序的某种合理性并不在于肯定这种秩序本身,不如说是以这一秩序为背景提出了讨论秩序的另一种角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所讨论的制度具有真正的一般性含义,才能使制度经济学的演化具有更大的空间。
一致同意规则注重每一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决策中的选择权利,这应是我们所要坚持的秩序的核心。在这一前提下,是否接受一致同意规则具有不同的贯彻情形,成为问题的焦点。我认为一致同意规则有不同的贯彻情形,并以立宪性一致同意指称市场秩序下的情形,以执行性一致同意指称非市场秩序下的情形。下面以行为主体在投资决策中的选择与权利具体说明贯彻一致同意规则的两种情形。
这两种情形的不同关键在于是否区分了选择规则的层次与规则选择之后的层次。在立宪性一致同意情形中,投资者在选择规则的层次清楚地达成了合约,投资是个人的事情,是否投资、怎么投资完全由个人自己决定。这给了个人最大的选择权利,是一种把问题集中在规则选择层次上的情形,在规则确定之后,个人互相之间就不再有什么纠缠。在执行性一致同意情形下,则不可能在规则选择的层次把问题都解决,这种情形注重的是个人投资者对于每一项投资形成的参与权力,强调个人投资者对每一项具体的投资形成都有发言权、否决权,一致同意规则在这里的贯彻,要渗透到具体的每一项投资形成,投资者在这里的立宪层次上达成的合约,是让每个投资者在具体的投资形成中获得权力,让每个投资者参与到执行层次的具体投资活动中。
在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下,投资决策过程中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是通过赋于投资者个人具有充分的投资决策权利来实现的,每个投资者以同意其他投资者具有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权利来换取其他投资者对他的权利的尊重。在这里,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偏离(即风险),取决于投资者个人作出投资决策的能力(即创新能力)。如果投资者个人是不断地作出投资决策,是投资决策的主导者,那么,他就一直是参与并影响着投资决策的形成,投资决策的形成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对他来说这时没有风险。所以,在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下,风险是对投资者个人而言的,是主体性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投资者个人自我承担的。
在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下,投资决策过程中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是通过赋于每个投资者具有参与、影响并决定每一投资决策的权利来实现的,每个投资者以不能作出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的投资决策为条件,换取其他投资者对他具有干预其他投资决策权利的尊重。在这样的情形下,投资决策偏离一致同意规则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他并没有需要承受的风险。实际上,这时候并不存在独立的投资者。但是,由于这种决策情形无法及时地化解投资者之间的冲突,因此,矛盾的积累最终要通过整体的震荡来获得重新的均衡。这种通过整体的震荡化解所积累的矛盾的可能性,可称为整体性风险,相对于立宪性一致同意情形下的主体性风险。整体性风险是一种没有投资者个人具体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否受损主要是通过与其他人的比较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与自己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所有的人全部都受到了损害,而且每个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与每个人原来所处的位置成比例,那么,这时候似乎也是没有人受到损害的,从而也是无所谓投资者主体的风险的。整体的风险对于个体来说不构成风险。所有人都共同承受,实际上等于没有人具体承受。
在现实社会中,投资决策贯彻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对应于市场制度下的情形,而投资决策贯彻执行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则对应于行政性体制的情形。立宪性一致同意的情形与主体性风险相联系,投资者个人在这里具有也必须具有不断的创新压力,从而新领域的开拓在这里是不断发生的,这使得市场制度具有无限的扩展性。立宪性一致同意、市场制度、主体性风险、创新以及无限的扩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方面。执行性一致同意的情形则与整体性风险相联系,投资者个人在这里没有不断创新的压力,实际上个人在这里不具有独立创造的条件,因而行政性体制下的经济表现为不扩展的。执行性一致同意、行政性制度、整体性风险、缺乏创新以及不扩展,是同一种事情的不同表现或说不同表述。
可扩展的最终要对不扩展的表现出主动,不扩展的总要变为被动。市场秩序当然要扩展到非市场秩序的经济社会中,非市场秩序自身的改造无疑要通过市场来进行。但这并不等于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秩序将原封不动地植入原非市场秩序的社会经济中。
当市场的立宪功能、执行性一致同意所隐含的问题能够被纳入到制度经济学的演化之中时,中国学者在制度经济学的建设上,应该多多少少会少一些“被建构者”的色彩;也将促使我们在研究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及其他大师思想的时,少一些简单化的“印象式”的理解,而是在实质性问题上作更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James.M. Buchanan:1989: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91: The Economics and the Ethics of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Geoffrey M.Hodgson:" The Approach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nmic Literature, March 1998
亚当.斯密,1997: 《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
Vanberg,Viktor,1997: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through Purposeful S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John R. Commons.”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8.105-122.
邓正来,1998:《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
特伦斯.W.哈奇森,1995:《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李小弥等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胡企林、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
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等译,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唐寿宁,1998a: 《投资的立宪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
1998b: 《投资活动中的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秋季号.
1998c: 《两种投资秩序及其碰撞》,《经济研究》,第12期。
市场化过程中的立宪选择与功能差异
--中国证券市场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唐寿宁 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其改革目标总是为了发挥市场功能来推动其整个社会经济的转变。但市场功能并不会简单地由于市场化改革而得到确立和贯彻,市场功能将随改革的具体实施而体现并起作用,且市场功能的具体体现和作用的发挥要受到所实施改革的规定。Merton在《金融中介功能观》中认为,功能是稳定的,机构结构会随时间和国家的不同而变化。这一观点实际上典型地体现了西方学者视自身制度安排为一般制度安排的倾向。中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当各种参照市场化模式的规范化努力一次又一次被打了折扣之后,我们不禁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即中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应该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向市场化模式转轨的过程,它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基于自身的制度背景而发生的自我改造过程。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表明,市场的功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功能会随所进行的市场化改革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西方国家市场制度的建立与演进,本身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进行的,市场本身推进着市场制度的调整与演进,也就是说,其市场制度所依据的立宪层面的规则,就是市场本身。而非市场国家的市场化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个其市场化改革依据什么规则来进行的问题,这就是市场化过程中的立宪选择.既然存在着对于进行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规则的立宪选择,那么,就有可能选择一个不同于标准市场化国家的立宪规则来进行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改革过程所依据的规则这一立宪层次的选择,规定着改革所推行的市场的具体功能。非市场化国家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如果进行改革所依据的规则不同于标准化市场制度的话,那么所实施的市场制度其功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最为基本的特征在于,价格将发挥显示机制与分配机制的作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将在一个不确定的平台上进行,行为主体独立地承受成本和收益。这些也构成了市场的基本功能。不过,市场的这些基本特征和基本功能,并不是绝对地独立存在的,并不是说一旦推进市场制度,市场的这些基本功能就将完整地自行发挥出来。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只有一种标准模式,而是可能被修正的。市场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而是一个虽非人可设计但却是人之行动的产物的概念。市场当然是可以由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天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不能庞统地使用市场这一概念。要认识到市场是经由我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因而,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所实施的市场化改革,总会给所推行的市场带上特有的色彩。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是受到选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受到各行为主体力量格局的规定。更进一步的,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实际上规定着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最终可能发挥的具体功能。
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作为案例,来考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立宪选择是如何影响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与运行。中国证券市场是依据计划规则而建立并运作的,因而,其功能的具体实施要受到这一立宪选择的规定。本文从市场风险的控制、市场中的产品、市场与机构这几方面对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情形进行具体的讨论,阐述在立宪层面选择不同于标准市场制度的情形下,市场功能所可能发生的差异。这里的追问当然表明,如果当初在建设证券市场时,依据的是一个不同的立宪规则,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将会有不同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讨论的目的只在于对中国证券市场能够有一个更为深入和准确的考察,能够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有一个更为前瞻性的理解。而且,非市场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就是应当依据自己国家的特点,进行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化制度建设,只有这样,市场这一制度才可能不断扩展,不断丰富。市场制度只有在融合中才能扩展。
之所以以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案例基础,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所要带来的根本性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演进,无疑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事件。在这之前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的资源配置。如果掌管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命脉的金融没有实质性市场化改革,那么,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还将依然处于集中性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所提供的空间,是有限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是受到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通过政府对于金融的控制而实现的。原先市场化改革中市场功能的受限定,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管制来贯彻的。因而,证券市场建立之前的市场,不足于作为考察立宪选择对于市场功能影响的案例基础。证券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政府必须具备驾驭市场所实际发挥的具体功能的能力,才能保证市场所发挥的实际功能与立宪层面的选择相适应。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政府可以通过控制金融而控制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政府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市场,才能够规定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所以,中国证券市场无疑提供了考察立宪层面选择影响市场功能差异的案例基础。也只有立足于这样的背景和分析框架,才能够解释中国证券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从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到最近的基金黑幕)。
一.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立宪依据
证券市场是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直接沟通的场所,在这里,投资者直接地感受并承担其资金所可能受到的损失,也拥有得到高回报的机会。因此,证券市场作为一种相对于间接融资的资金融通方式,其独特性在于,投资者在这里直接地参与实质经济中的投资形成决策。正因为如此,所以证券市场从而证券业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独立性的确立及资金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二是投资者的自组织的空间。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对于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是与经济的货币化及参与投资决策主体的变化相关的。证券业因投资者直接参与投资决策的需要而形成并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直接融资比重的增大,表面上看是由融资的需要导致的,实质上是由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需要而造成的。随着经济主体收入的增长,从而其可运用的资金规模的增大,其自主运用资金的意识随之增强。也就是说,随着经济主体可运用资金的增加,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决策的要求提高了,这导致了直接融资比重的上升。每一行为主体都有成为一个融资中心的愿望。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多样化、社会成员与阶层的复杂化、动机的多样化,使得不确定性因素大大增加,处理风险的手段与方式也必须多种多样,金融产品的丰富与不断创新无疑需要直接融资的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类型已不再仅仅是国有与集体两种,而是演变为多种行为主体。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也形成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身的利益,在部门、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逐步产生与发展,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出现了多种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型商业银行、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演变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外国独资与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的恢复。这些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表明了多种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愿望。与此同时,国家不再承担个人的退休、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保障,个人不再是仅仅为了未来的消费而储蓄,而是要考虑如何投资以使自己的储蓄保值增值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些,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但是,中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一直采取谨慎并有所限制的政策,信托投资公司自产生以来,就与清理整顿联系在一起;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获得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很快就被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个人的退休保障基金与医疗、就业等保障基金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建立起真正商业化运作的制度。这些,决定了中国的资本一直被严密地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在这之外的资本没有形成真正的组织化,而是以分散化的形式存在着,非国有性质企业及个人在形成与创建金融机构与创新金融产品上几乎没有空间。因此,尽管家户与非国有企业的资金拥有量在增长,但如果他们自主运用资金受到抑制,那么间接融资的中介作用将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家户与非国有企业资本尽管有自主运用自主寻求出路的要求,但并不能对既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占统治地位的投资决策程序构成很大的压力,仅这一点不足于说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因此,中国发展资本市场的最大动机在于,利用市场属性所决定的市场参与者自主承担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原则,把原来国有商业银行因承担政策性功能而隐含的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对市场属性的修正,使资本市场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原来的投资决策程序。资本市场本应是各类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场所,在这里,每一主体都既是资金的需求方,又是资金的供给方。可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并不是这样完整的资金运用主体。我国把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一分为二,一是资金的需求方,即国有企业,二是资金的供给方,包括非国有性质的各类企业与个人投资者。这一方面排斥了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自主运用资金的其他可能性,必然影响其投资的效益;另一方面又剥夺了大多数非国有性质企业在证券市场运用资金的权力。
因而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虽然不可避免是各方行为主体共同驱动导致的,但却是在中央 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下进行的。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市场本身是被中央政府作为一种资源来运用 的,这样一种市场化改革过程本身就代表着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是在计划规则下进行市场 化的改革。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一明确提法突出表明了中国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 即计划规则。市场这一制度安排具体功能的发挥,必然受到这一立宪规则的规定。
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候选对象大多数系国有企业,由条快政府部门控制,股票债券等证券资源的配置仍然采用计划分配和审批模式:企业申报、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发行额度,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主要是国有性质。这是一个依靠计划经济资源配置系统推进金融系统市场化的过程。
中国把资本市场定位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这里的核心在于要把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债务,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本金,而且这一股本金要由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来提供。这一投资秩序规定了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即,通过行政性的干预使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保证上市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严禁国有企业的资金进入股市,这需要对发行价格进行行政安排,在证券市场的功能变为单一的情况下,以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模式维持证券的简单交易是合适的。这些,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基本特征。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在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把市场作为一种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方案,以替代原先的非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但如果更进一步地从管理风险的需求来看,那么,可以认为市场首先是作为处理风险的机制而存在的,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服从于市场的处理风险功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立宪层面选择不同对于市场功能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首先是通过对人们风险感受的作用而影响市场功能的。
1.立宪层面选择与风险感受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立宪层面的规则选择本身,规定着人们的风险感受、规定着风险的形态。因此,当立宪层面的选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人们的风险感受难于有实质性的不同。在证券市场的建立依据计划规则的情形下,人们自然还是沿袭计划规则下的风险感受。
在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由国家统一安排经济活动,这时,对于各类经济单位及个人来说,是无所谓风险的。因此,市场化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风险不断释放的过程,即由国家统一承担、统一处理的风险,转变为由各类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承担、自主处理风险的过程。但这样一个过程的真正展开,依赖于推进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如果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是计划规则,那么,对于参与市场的行为主体,市场就不可能被视为市场中各行为主体相互冲突的不确定性平台,行为主体仍然要把在市场中的交易理解为与政府的交易,只不过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所以,在这样立宪规则下所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没有真正地转换行为主体的风险感受。或者说,最为重要的在于,人们尽管感受到风险,仍然不是一种切身的感受,仍然要国家具体负责和承担风险。
2.管理风险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决定了其风险管理的方式及这一方式的变化特征。也就是说,风险承担的转移是不容易的。
庞大的个人金融资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这表明个人与家庭的投资选择受到极大的限制,个人与家庭的理财能力、管理风险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应该说,个人与家庭收入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而不断提高、从而导致个人的金融资产数量不断增加,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也不断提高,这是中国特殊的情形。如果在个人金融资产迅速增加的同时,能够相应地增加个人的投资渠道,提高个人管理风险的水平,那么,国家通过改革所释放的风险就能够真正地得到个人和家庭的承接。但中国的实际情形是,这两个过程并没有衔接好,个人与家庭并没有获得与其金融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管理选择权利与手段。
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需求。对于单个的个人与家庭来说,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过份的要求,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总是要体现在其能够委托的机构投资者上面。如果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建设不能体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那么,最终结果就是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
3.风险的处理
金融风险的管理与化解,依赖于通过市场交易进行风险的重新组合与转移,风险不是在监管中得到消化的。目前中国对于金融风险,更多的是采取行政性的办法。
中国建立与发展证券市场,希望由此把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可是,市场上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承担风险,在于他们能够通过市场来规避风险,而在市场中规避风险需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但中国市场化改革中所依据的立宪选择,限制着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这样的立宪层次选择下,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处理表现为:在各类经济单位和个人日益感受到风 险的同时,其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管理风险所要求的市场条件和机构建设也受 到抑制,风险表现为不断累积,国家实际上仍然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国家金融监管在这样的制度基 础下成为直接的风险管理实施者,而没有专注于风险管理制度规则的建设与监督。
三.市场中的产品
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企业债券,每年债券发行额度大部分都未用完, 与其它计划额度供不应 求形成鲜明对比。但与此同时,国债发行规模日益增加。
股票与企业债券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不同发展程度,可以说是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特 征的关键。当国有企业没有完成根本性的改造时,国有企业同非国有性质的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债务,最 终都将由国家来承担,在这里只有国家信用,而没有独立的民间信用。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将对国 有企业制度和政府调控经济模式的改革产生极大的压力,将促使国家信用之外的多种信用形式的形成与 发展。企业债券的发展,需要并依赖于民间信用的发展。对于企业的运营来说,股票本来是比企业债券 更具影响力的金融产品,但国家通过对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设置,使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因 为市场交易而变化,这样,股票成为国家改变国有企业债务比率从而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但又 不需要改变管制经济模式的一个方法。可以说,只有当政府放开企业债券市场时,才表明政府真正下决 心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的体制,才表明非国有性质的各类投资者能够真正自主地在资本市场上运用他们的 资金。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个人信用制度以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 律制度。微观信用基础一直没有形成,名副其实的微观信用基础上的高资信等级公司债券一直没有得到 有效发展。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但国有性质使得这些公司仍然难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信用,经济和金融投资领域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代理行为和道德危机现象突出。国 家本来希望通过企业债券增加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同时将风险分散至微观投资主体。在企业发行主体缺 乏独立信用的环境下,国家为控制支付风险,只允许发行A级以上债券。并且在发展企业债券的同时, 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有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但由于发 行主体、中介机构等参与者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企业和评级机构往往不管企业经营好坏,不管是否 能够到期兑付,采用实际上不可靠的担保,使债券达到A级以上。另外,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没有独立可 执行的微观信用,债权人难以对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算,债权人对企业清算的法律执行成本非常高, 违约的企业债券支付责任从发行企业由政府协调转移至债券的承销券商或者国有商业银行,从地方政府 转移至中央政府,企业债券兑付的信用风险最终仍然由国家承担。因此,除以国家信用支撑的国债外, 尚未形成信用等级名副其实的公司债券市场。从国债热销、以往发行的A级以上企业债券大多数出现支 付违约以及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困难中可以看到,企业主体有效的投 资等级微观信用及其金融工具非常 短缺,供给严重不足。
由于对证券发行的数量、品种实行了行政性的管制,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以股票筹资为主的受局 限的股票市场。在这样的管制下,股票在一定时期里自然成为稀缺品,如果发行人与承销商因股票稀缺 而大大提高发行价格,那么肯定打乱政府扶持相当一批国有企业的计划。因此,对股票发行的价格实质 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当股票的神秘性被揭开后,股票已不稀缺,此时再实行价格管制已没有必要。
四.市场与机构
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政府管理风险的一个手段,因此,市场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基于市场来进行的,在这里,不存在默顿意义上的市场与机构之间的螺旋。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政府金融监管的一个个支点。在我国,信用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单位和组织来维系的。
市场的结构决定机构的行为,但市场的结构同时又是由机构的特性决定的,是由市场的参与主体决定的。如果主体的构成是趋同的,那么市场的结构与风险形态自然是趋同的,相互之间进行对冲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正如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时代一样,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因此,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在货币市场上违规拆借。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地理解中国的市场,才能理解中国的机构及其行为。不能再陷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那样的循环中,整顿-违规-再整顿-再违规。不能庞统地提发展机构投资者,需要的是不同风险的机构投资者。
五.市场功能与市场的演进
市场本身是推动规则变动的场所,市场的建立,最终要影响立宪层面的选择。这其实是市场本身不断演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市场的立宪功能的一个体现。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各类经济主体已经有相当的心理准备和相应的金融资产准备以应付自我承担风险管理的需要,国家也不可能承担更多的风险管理责任。因此,接下来风险管理合乎逻辑的演变只能是,各类经济主体将从自身管理风险的需要出发,推动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形成。
庞大的个人金融资产既是国家主导的金融秩序结构的产物,又为这一秩序结构的改造铺就了基础,即为个人投资者的分化和组织化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个人投资者的分化(多样化)、组织化,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形成,中国金融系统的改革逻辑将开始一个新的过程。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