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本论》第三章时曾在理解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时产生几个疑问,至今尚未解决,这里说出来与大家探讨。
马克思认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不依赖商品流通而出现。(p156)如何理解这句话?马克思举例分析:古代世界的阶级斗争主要是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斗争形式进行的;在罗马,这种斗争以负债平民的破产沦为奴隶而告终。在中世纪,这种斗争以负债封建主的破产,他们的政治权利随着它 的经济基础一起丧失而告终。但是,在这里,货币形式——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具有货币形式——所反映的不过是更深刻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 | 注:2楼stonesen这样指点: 第一个问题,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可以是合同只债,也可以是损害赔偿之债,还可以是侵权之债,应该不难理解.债可以是双务的,也可以是单务的. 这里的权利和义务能否作为商品呢?如果它们能作为商品,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立能否认为是在这种特殊商品的流通中实现的呢? |
如何理解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马克思认为,“在流通过程中的每一个一定时期内,到期的债务代表着产生这些债务的已售商品的价格总额。实现这一价格总额所必需的货币量,首先取决于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它决定于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的锁链,,,一是各种不同的支付手段的支付期限的间隔。”(p157)第一种情况是不难理解的,难理解的是第二种情况。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与其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有这种关系? 注:经2楼的指点,我觉得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他说"第二个问题,就作最普通的理解,一个债是1年期,另一个债是2年期,支付的到期日不一样,当然影响流通速度了".支付手段的间隔影响某一时间点上的债务支付总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锁链则决定可以互相抵消的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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