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是指什么_金融信托的法律关系_金融信托的投融资实务基础
金融信托是指什么
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
金融信托的法律关系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我国法律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能成为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我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金融信托的财产。如在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金融信托的投融资实务基础
有人说:“信托是让有钱人变得更有钱”、“信托是聪明人用有钱人的钱不断演绎钱生钱的故事”,也有人说:“信托是合法的‘高利贷’”、“信托是合法的‘非法集资’”,还有人说:“信托是资源整合的变现工具”、“信托是阳光化的利益分配工具”……凡此种种,说明信托在众人的心目中有着各自不同的印象,有些是对信托产品的调侃,有些是对信托片段的感知,有些则是对信托价值的思考,总之信托与投融资、资产增值、财富管理、利益配置等话题紧密相关。本书并不试图去揭示信托的真谛或全貌,也不期望能阐释清楚信托的机理和价值,而是希望基于金融实践对信托做一次不周全的总结和呈现,以便于大家了解信托在实际运用中的迷人魅力。
大道从简,信托是资产管理的典型模式之一,体现了一种基于信任的资产管理专业分工关系,参见图1-1。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区分为三类: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截至目前,营业信托是我国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信托品种,也是我们开展信托实务研究的重点。顾名思义,营业信托应是受托机构将之视为营业的一部分的活动,换言之,是受托机构将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并进行管理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种信托。据此,自《信托法》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来,营业信托获得了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相继开展营业信托活动,信托机制和原理还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开发和交易结构设计中广泛使用,营业信托管理的财产规模逐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