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欺诈有哪些形式_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判刑_信用卡诈骗特征分析
信用卡欺诈有哪些形式
(1)失卡冒用
失卡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寄卡时丢失,即未达卡;二是持卡人自己保管不善丢失;三是被不法分子窃取。
(2)假冒申请
一般都是利用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或是故意填写虚假资料。最常见的是伪造身份证,填报虚假单位或家庭地址。
(3)伪造信用卡
国际上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60%以上是伪造卡诈骗。其特点是团伙性质,从盗取卡资料、制造假卡、贩卖假卡,到用假卡作案。
伪造者经常利用一些最新的科技手段盗取真实的信用卡资料,有些是用微型测录机窃取信用卡资料,有些是伺机偷改授权机终端功能窃取信用卡资料,当窃取真实的信用卡资料后,便进行批量性的制造假卡,然后通过贩卖假卡大肆作案,牟取暴利。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判刑
一、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信用卡诈骗特征分析
透支信用卡
过上短暂的滋润日子
“听说,信用卡可以透支很多钱。”
“那也要还啊,我可还不起。”
“您这人太实在。虽说不能刷了就扔掉,但换一张不就行了。”
职高肄业的胡亚光在踏入社会后,做过环卫工人、置业顾问,还当过出租车司机,挣钱不多,与他的生活需求相差甚远。
胡亚光喜欢和哥们儿一起喝喝小酒,在一次闲聊中,一个朋友告诉他,自己办了好几张信用卡,可以透支很多钱,够平常的开销不说,还可以过上潇洒自在的生活。开头的那段话也让胡亚光颇为心动,实在还不上欠款,把信用卡扔了就行。
这种“掉馅饼”的好事让手头紧张的胡亚光决定大胆尝试一次。2007年10月,凭借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胡亚光在广发银行办理了人生中第一张信用卡。在此后的大半年内,他陆陆续续在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信用额度都较高。
随着信用卡与POS机的亲密接触,胡亚光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至2008年8月,银行多次催收,但胡亚光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几家银行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2年11月6日,胡亚光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正窝在一家网吧神游于网络游戏之中,便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胡亚光对自己的恶意透支行为供认不讳。“警察同志,我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对,我也在四处凑钱。”被抓时,胡亚光身上揣了2万余元,是他向亲友们借的,他说准备和催债公司的人员联系还钱事项。此后,胡亚光积极偿还了广发银行和平安银行的欠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胡亚光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胡亚光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银行的欠款已还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胡亚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不知会犯罪
不想再失去自由
“我不知道透支信用卡不还要接受处罚。”
“我也想还,可是我实在没钱了。”
“我父亲当时得了胰腺癌,我收入又低,透支信用卡也是为了贴补家用。”
胡亚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人陈述阶段,胡亚光认为自己主观犯意不强,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取得谅解。陈述完毕,胡亚光在法庭上深深地鞠了个躬。
在庭审过程中,胡亚光的辩护人提供了两份新的证据,一是在一审判决之前,胡亚光的家属已将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本息全数还清,这一点胡亚光本人并不知情,其家属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二是在2013年6月5日,胡亚光的家属向法庭上缴了3万元用于赔偿拖欠银行的款项。
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胡亚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胡亚光的亲属在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代其退赔赃款,已挽回被害单位的全部涉案损失,对胡亚光可再予以从轻处罚。北京一中院当庭宣判,对上诉人胡亚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胡亚光深深地呼了一口气。两年的刑期减了一半,这让曾经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15日的胡亚光深为感动。他知道丧失自由的痛苦,也知道自己应该为一时的享乐和放纵负起责任。
在法警把胡亚光带下法庭的时候,胡亚光的家属们眼里充满不舍和无奈,其母亲眼眶通红,双手向着儿子离去的方向微微伸出。
刑事审判护航
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需要法律和道德指引。北京一中院立足审判实践,强化法制宣传的舆论引导作用,不断规范信用卡使用市场,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一中院严格把握尺度,综合持卡人的个人情况、还款能力、透支数额、用途、透支后的表现以及还款意愿等,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严格认定,同时认真排查被告人提供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返还的反证。
“我们对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也实行严格审查,以此更明确地印证'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北京一中院刑庭庭长王燕表示。
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犯罪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我国诚信环境不佳、金融监管体系也尚未健全等现实原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宣判前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免除处罚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诉前调解,确保争议不大的小额透支纠纷案件尽快化解;对于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积极开展说服教育工作,敦促被告人退赔透支本息,从而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双重效果。
“恶意透支行为的产生也有授信机制不健全、银行监管不到位等客观因素。”王燕介绍道,“我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示银行加强预警和管控,共同预防信用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