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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5
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自此,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改善民生为方向的分级诊疗政策正式走向落地。
《意见》指出,随着分级诊疗工作的持续推进,到2020年,

我国将形成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值得一提的是,慢病管理、康复服务等随着《意见》的落地,将会成为分级诊疗的新突破口。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
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
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个人诊所:就地就近为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除此之外,国务院办公厅还同步发布了《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试点地区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试点地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试点地区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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