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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每年的10月5日都是中国的国庆长假,而今年的10月5日却显得有些不同往常,美国主导的TPP协议在这天签署,中国药学家屠呦呦也在瑞士斯德哥尔摩时间的10月5日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屠呦呦这个出自于《诗经·小雅》的名字在国庆长假的后半段以刷频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手机里或电脑中,人们关注屠呦呦,关注青蒿素,关注诺贝尔的其他获奖者,却忽略了这个奖项背后的知识产权。

在国家商标总局可以查询到两件“屠呦呦”商标,这两件商标都已经成功注册,注册申请日期也不是今年的10月5日之后,而是分别在2012年的1月和6月。原来,在2011年9月屠呦呦就获得拉斯克奖,该奖项一直被视为诺贝尔奖的风向标,也有媒体在这之后称屠呦呦是离诺贝尔奖最近的中国女性。

针对屠呦呦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咨询了超凡知识产权的相关人士。

现在有不少新闻都有报道名人的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这种现象是不是很常见?

超凡知识产权:将知名人士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在现在已经是一个常见现象,不正常的地方是,这些商标的申请人往往不是该知名人士。屠呦呦女士是因为诺贝尔奖而在短时间内于国内积累其很高的知名度,但根据这两件商标的注册情况来看,早在2011年,屠呦呦就引起了商标注册达人的注意。现在,“屠呦呦”三个字的价值有了质的飞跃,其商标价值不言自明,更不用说其中一件“屠呦呦”商标还注册在消毒剂等商品上,勉强能还和医药扯上些关系。

屠呦呦女士获奖是因为青蒿素,这个能不能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

超凡知识产权:当然可以。药品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就是专利,大部分的药品都会申请专利,尤其是新型药品。药品专利给专利持有人带来的经济利润是相当丰厚的,万艾可就是最好的例子。大家都知道,在专利保护期到期前,生产万艾可的只有辉瑞制药一家,专利到期后,这种药品的生产才得以开放。万艾可的专利属于发明创造,依法享有20年的保护期,在这20年中,辉瑞制药获取的经济利润不言自明。

现在再去申请青蒿素的相关专利是否可行?

超凡知识产权:屠呦呦提取的青蒿中性提取物对于治疗鼠疟、猴疟疟原虫有100%的抑制率,她本人也研制出了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就此而言,青蒿素本可以申请相应的专利,但进行查询会发现,国内关于青蒿素的学术论文有不少人先后发表,青蒿素的新颖性已经不复当初,是否能申请为专利尚不可知,而集体研发的背景也让青蒿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显得比较复杂。

尽管没有博士学位,没有留洋背景,也没有院士头衔,屠呦呦仍然是一名科学家,她的工作是研究而不是汲汲名利,失去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不能说是她的过失。在屠呦呦和青蒿素一事上,知识产权人士应当尽早介入,在青蒿素的研究进入成果阶段时便开始相关的专利商标保护工作,而不是在屠呦呦和青蒿素因诺贝尔奖而声名鹊起后去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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