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欧洲的表内模式,还是美国的表外模式,都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担保,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本金和利息,都属于有担保的证券。由于法律环境、市场、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两种模式形成了一些比较明显的特色。表3是两种模式产品特征的比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区别:
1、基础资产的处理方式。欧洲模式的基础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发起人须为此保留一定的资本金。为保证资产质量,发起人有较强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而美国模式的基础资产被剥离到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外,发起人无须为它保留资本金,贷款风险相应地转嫁给投资者。这种做法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但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2、资产的选择及调整。欧洲模式对基础资产的要求比较高,一般是优质资产。并且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在贷款到期或质量不合标准的情况下,发债机构要及时补充新资产。而美国模式对合格抵押资产的要求较为宽松,其资产池是静态的,一旦基础资产出现问题,就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3、投资者保护措施。欧洲模式下,对产品的投资者有“双重保护”,投资者对产品发起人和资产池有双重追索权。美国模式下,由于资产已“真实出售”,发起人对债券的偿付不再承担义务,投资者对发起人没有追索权。如果出现资产债权人违约、拖欠等行为,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4、产品结构。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会通过“分层”(tranching)分离出不同的风险层次,一个资产池对应多个风险等级的产品,并且会依托基础产品形成各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复杂。欧洲模式下的产品则相对简单透明。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ABS类产品的缺点,提醒人们探索适当的模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欧洲模式以其安全性赢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和认可。一些国家纷纷仿照相关制度设计,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结构的设定、基础资产的认定、资产池的监督等事项进行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