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模式
(一)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
这一管理体制由两类部门构成。一类部门主要负责资助和管理可商业化的共性技术研究。如,美国是NIST,日本是经济、贸易和工业部(METI)。另一类ZF部门在各自领域内支持相关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起到补充的作用。如,美国的能源部、国家卫生研究院和国防部。
(二)共性技术管理部门的两种模式
虽然美日等国都有集中资助共性技术研究的部门,但其性质却不相同。可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由ZF行政部门集中管理。ZF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和经费的管理,但本身并不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由其下属的国家研究机构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如日本的METI及其下属的AIST。
第二种是由国家研究机构集中管理和资助。这类机构不仅负有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研究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如美国的NIST和加拿大的国家研究委员会(NRC)。
(三)组织模式
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ZF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
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组织模式。
关键共性技术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能带动多个产业的技术升级,有助于国家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或产业形成优势,具有很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ZF往往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或非ZF的专门组织予以支持。
(1)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一般用于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中的高风险高回报的前瞻性和探索性研究。
(2)设立非ZF的专门组织。
各国ZF通过设立专门组织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与专项计划相比,这种组织形式有三点不同:
首先,从研究阶段看,这种形式资助的共性技术比专项计划更接近市场应用,其跨越的研究阶段比较宽,可以直接到中试和试验性生产阶段。
其次,由非ZF的专门机构管理运行。这类机构一般由产业界完全负责管理,或由产业界参加管理,ZF在其中只起监督作用。
第三,主要采取两种模式运作。一种是设立ZF拥有大部分股份的组织,由ZF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如日本的关键技术中心。另一种是由ZF资助、企业组成的研究联合体,其中ZF经费不超过运行经费的50%,而且ZF经费是有期限的。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在机构成立的初始阶段,ZF予以全部资助。
由于主要用于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因此专项计划和设立专门组织这两种模式可视为实施共性技术“高端政策”的主要手段。
2.支持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的组织模式——国家研究所(院)
基础性共性技术是指测试测量以及标准等技术,这类技术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必需的基础性支撑。为弥补市场失灵导致的基础性共性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ZF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研究所(院)来承担这类研究,由ZF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经费。如,美国的NIST、加拿大的NRC和日本的AIST等。
(1)国家研究所的两种性质
一种是由ZF全额拨款的ZF内设部门。如美国的NIST和加拿大的NRC。其人员和经费管理等完全依照ZF行政管理制度执行。另一种是由ZF提供大部分经费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日本的AIST。
(2)国家研究所的两种研究领域
在研究领域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从事测量测试和标准等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如美国和日本的国家研究所。另一种除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外,还从事生物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等产业技术研究。如加拿大和韩国的国家研究所。
(3)共同特征
从各国情况看,虽然国家研究所在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存在差异,但具有两个共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