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生产一个物品需要两个步骤1、2
分工前,步骤1、2由一个人完成,单位时间(小时/件)生产产品数量为8
分工后,一个人完成1步骤,一个人完成2步骤单位时间生产产品数量为20(例子最早在国富论就论述过,钉子的那个例子)
并假设他们的产品对外都能交易出去,方式费用同样,无差异
产生一个疑问,分工前内部并不存在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契约关系),相反分工后则内部产生这类关系,并必将存在了交易费用。
如果按照这样认识,从制度实现上看第一种好于第二种,但结果上确实第二种好。
我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制度的实现过程并不来源与本身,更多的分工(或者经济发展后的)需要,特别是很多企业内部契约的论述,企业内要素市场替代外市场,但没有分工为前提,这本身就不成立。
所以,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制度更多的是适应生产(力)的进步而非契约关系的本身演进。
我自己想不太明白,还请高人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