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3890016 发表于 2015-10-29 11:30 
有兴趣可阅读《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研究》一书2014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研究---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理论与政策
作者:李录堂 发布:2014-10-30
在新形势下,为什么要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因为“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干好事,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干坏事。”如果我们把这句话应用在农地制度改革上或在此推理一下则会有:“好的农地制度能使不爱农业的人干好农业,坏的农地制度能使热爱农业的人干不好农业”;进一步推理则会有:“好的农民能使差的土地增产,不好的农民能使优质土地减产”;再进一步推理则会有:好的农地制度能够产生优秀的农场主和家庭农场,优秀的农场主和家庭农场能够培育出优秀的职业农民,优秀的职业农民能够产出优质农产品和优质服务,优质农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能给农民带来高额收入回报。”此外, 经济理论和实践都一再表明,在一定技术和市场条件下, 能够有效激发农民积极性的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创新,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所在。
由此逻辑推理可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地制度多么重要!那么,现行以农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制度有哪些不足呢?
●规模小,不利于现代科技使用,不利于良种化和机械化,不利于农艺技术与机械技术结合;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和标准化,不利于农产品质量保重;不利于农民增产增收,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这些弊端显而易见,无需太多论证。
●规模小,产权不清,纠纷不断。就农地产权不清而言,如农地集体所有,其所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仅仅为实物性的土地、还是土地上的各种具体功能?不清楚;农地集体所有的主体边界在哪里?近年来讨论较多,但无定论。如果有边界,该边界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几乎没人研究;实行农地集体所有,据此相关法律法规从定性的角度规定集体拥有农地统一经营权,农民拥有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如果把这两种权利都理解为财产权利,那么,它们两者之间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数量比例关系?仍有待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不少人主张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同理这三者之间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数量比例关系呢?这三种产权各自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是什么? 则无人回答。所有这些不清楚、无人回答和待研究的问题都成为现实中土地纠纷的根源,尤其是成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被屡屡侵蚀的根源。本文所提出的“双重保障型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机制研究”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在农地集体所有产权中如何体现?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是否是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的最佳途径?现在,党和国家倡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土地产权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再市场化是否符合《宪法》原则? 还有相关政策要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那么,它具体指什么?是指土地家庭承包实物关系长久不变系?还是指土地家庭承包货币关系长久不变?或二者兼有?现行农地制度都没有明确回答这些问题。因为农地市场化后,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家庭承包关系,有时会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实物关系,有时会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货币关系。
●现行农地制度至今没有找到农地市场化的突破口,在农村几乎所有生产要素都市场化了,唯有土地例外。其结果造成:一方面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无法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而不得不依赖户籍制度、人口数量、血缘关系、30年不变政策和农村行政权力等非市场力量来流转配置农用土地,这完全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理论主张;另一方面,现行农地制度至今没有找到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自由进入和退出的途径与方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 年中央农村工作一号文件也未提及此问题),导致农民一次性流出土地容易,再次流入土地难。作为农民,他只能强制被动地选择一个其出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农民能够自由地选择进入和退出集体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那么,他就可以通过自由选择进入管理水平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退出管理水平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进而对管理不善和水平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压力和优胜劣汰机制。
●现行农地制度使农地的融资功能至今没有普遍发挥作用,如农地抵押贷款、农地证券化等几乎处于空白,导致农业经济发展主要依赖财政金融而银行商业性金融被严重弱化的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明确农地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可以抵押担保贷款等,但如何操作?农民不能履行抵押担保合同时,农地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变现执行程序、执行成本如何解决?金融担保机构取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后如何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处置这些土地? 还有待研究。城镇职工住房有公积金贷款,农民住房为什么就不能有?有人说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它是实物性的,与货币化的财产权利不可同日而语,很明显,这是改革开放后新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迫切需要改革。
●现行农地制度至今没有把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就业保障功能及生产经济功能分开。当非农经济形势好时,农地的生产经济功能发挥作用;当非农经济形势不好时,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就业保障功能发挥作用,对农民工就是如此。因为当非农经济形势不好时, 农民工要返回农村利用土地维持生存和就业。农民工年老体衰时同样要返回农村利用土地维持生存和就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反映了与农地制度相关的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功能缺失,这就形成了农村劳动力无保障转移和农地的无保障流转格局,于是,农民和农民工不得不依赖土地进行自我保障,严重制约了农地流转的深度和广度。
●现行农地制度是一种实物性制度,农地无法自由地转化为货币,货币也无法自由地转化为农地。这种状况就决定了它无法给农民提供货币化的社会保障,只能以农地实物形式给农民提供生存和就业保障,因此当前的农地流转是一种弱保障或实物性保障的农地流转。农地流转的另一重要条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但大多数农村劳动力转入城镇后,缺乏长期稳定的货币化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他们不得不把农地作为在城镇生活和就业的实物性保障手段,农地市场优化配置利用难以实现。最近有人主张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三权分离改革思路的一个致命问题是只有经营权可以商品化、货币化,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仍然是实物化的,故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现行农地制度绕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镶嵌到户籍制度之中,导致户籍制度直接影响农村土地资源及相关利益的配置。由此可见,改革现行农地制度涉及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界定,需要明确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体内容,这样农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脱钩才有客观基础。当然城镇方面,也要使“五险一金”等社会福利政策与户籍制度相分离。
●现行农地制度最大的不足是:超小规模的土地不能给热爱和有志于农业的优秀农民提供人生的终身事业追求。现行农地制度导致想转出土地的农民由于种种后顾之忧不敢转出,而想转入土地的优秀农民则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无力转入,造成农业产业竞争对农村人力资源的逆淘汰现象, 热爱和有志于农业的优秀农民离开农业和农村,素质较低的农民留在农业和农村。因此,从总体看现行农地制度使我国农业现代化缺乏优秀人才及其个人事业目标基础。
现行农地制度又有哪些成功之处呢?它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和农村社会稳定问题。当然,也许有人会问:当前农地制度下中国粮食产量连续11年增产又怎么解释?的确如此,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粮食产量的连续11年增产,是一种小规模生产引起的数量型产量增加,而非大规模专业化生产带来的质量型产量增加且稳定差,绿色环保的高质量标准化、专业化的农产品增加还是非常有限的。退一步讲即使小农的潜力在我国仍没有发挥殆尽,但也到了应该逐步加快减少小农在我国农业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的阶段。另外,从城乡产权改革比较来看,城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已由两权分离发展到企业产权在国家、企业和员工之间股份化(含企业法人之间和个人之间的产权股份化),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仍停留在两权分离或三权分离阶段,这不能不说农村产权改革落后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