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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一、区域发展统筹机制的理论基础


  在“大危机”爆发前(1930年代以前),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机制是万能的,自由竞争可以自发地导致最优均衡,没有必要采取政府的干预措施。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家管理、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自发配置,可以有效地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索罗—斯旺经济增长模型(1956)指出,如果地区间生产要素流动未受到自然环境、法律或者政府限制,劳动力将从资本匮乏、收入较低的地区迁居至资本密集的地区,而资本密集地区的资本将转移至资本稀缺的地区,因此,各国之间以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会缩小,这就是著名的趋同理论。


  但1929—1933年大危机的爆发,颠覆了市场万能的教条。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这也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拉大与贫富两极分化加剧的时期,传统的经济学关于区域经济趋同发展的理论彻底失效,经济学家们不得不寻求新的理论模型对此加以解释。例如,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理论”(1957)认为,在一个动态的社会过程中,社会经济各因素之间存在着循环累积的因果关系,某一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会引起另一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这后一因素的变化,反过来又加强了前一个因素的变化,并导致社会经济过程沿着最初那个因素变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累积性的循环发展趋势。这一理论解释意味着在区域发展方面不存在所谓的趋同性,而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要保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采取有力的政府调控措施。


  因此,现在的主流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协调区域发展必须靠两只手,即“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和“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前者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后者是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协调发展的补充手段。


  二、区域发展的国际经验


  在世界上,英国成为最早采取区域协调经济政策的国家。随后,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日本、印度等国也开始采取区域经济政策,以促进本国的区域协调发展。概况起来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为加快田纳西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带的水利综合开发和利用,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麻梭浅滩与田纳西河流域开发法》,并成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为了加快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美国1960年代—1980年代先后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发展法:》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发展法》等多个法案。日本政府在1950年就制定了协调地区发展的根本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后来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支持落后地区振兴的法律,如《北海道开发法》、《孤岛振兴法》、《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东北地区开发促进法》等。


  第二,运用投融资政策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为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意大利政府曾通过直接投资、合资入股等方式在这些地区举办国有企业。据统计,中央政府曾将40%投资投向南方欠发达地区,并强制要求国家参与制企业必须将工业投资的40%和新建工业企业投资的60%投向南方,以后又将这两个比例分别提高到60%和80%。在印度,政府对东北边疆不发达地区的投资规模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中,并每年都有新的增长,以确保开发资金充足、到位。在融资方面,一些国家通过优惠贷款、政府担保贷款、政府发展基金和政策银行等手段,对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进行扶持。


  第三,通过政府采购和补贴手段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很多国家的政府通过政府支出手段支持欠发达地区商品和劳务的销售,有些国家的政府更是强行规定了在政府采购中受援区产品所占比例。例如,在美国,政府的购买支出规定了对不发达地区产品的优先购买政策;而在意大利,政府采购总额中从南方不发达地区采购的比例更是被明文规定为30%。在政府转移支付方面,很多国家为支持欠发达地区,采取了一系列补贴手段,如投资补贴、购买设备补贴、创造就业补贴、劳动成本补贴、地方财政补贴、扶贫补助金、农矿产品价格补贴等。


  第四,对不发达地区实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也是很多国家支持欠发达地区的重要手段,常见的税收优惠有减税、免税、退税等。美国联邦政府给予不发达地区更大的税收豁免权;澳大利亚政府对居住在本国“处境不利”的“特殊地区”的居民实行的所得税减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对不发达地区企业和投资者的增值税减免、营业税减免、所得税减免、进口环节税减免以及鼓励加速折旧、允许任意折旧等等。


  综上所述,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最优的空间配置,通过政府干预支持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政策手段,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广泛借鉴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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