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的劳动,是指企业主本身参与了企业的经营,包括前期的调查、筹建等等。有时候是以工资的形式补偿,但很多时候企业主是不拿或拿很少的工资,那么利润中就有一部分应该是对企业主本身劳动的补偿。
企业经理等人们,如果不拿工资,例如一万元,则这一万元还是工资,性质不变。
假若说,利润里含着这一万元工资,那么,其实应该说,这是利润+工资1万元。
在会计看来,上述是很明确的,很清楚的,也不能混淆的。
不能说,老板拿走了10万元,那必定全部是利润,或者是全部是招待费,或者全部是油钱。
钱是一样的,但是,在会计看来,钱的科目可多了,丁是丁,卯是卯,完全能分清,也应该去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