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当然可能界定为私产,但是实际上为什么没有呢?可能的原因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与其把其界定为私产,不如让他继续保持为公产,也就是说,将其界定为私产是「不划算」的。
但为什么不划算?问题首先有可能部分是出在私人界定及维持权利的成本太高。
以陆地上的野生动物来说,要把权利界定落实到个别的一只一只的动物上,其实是很困难的,因此必须寻找替代的度量方法,这也就是我们多半只看到用「土地范围」(例如政府划定保护区,或由私人直接买下土地作保育),来作为野生动物权利的替代度量方法的原因(但是,土地范围里到底有多少只动物,往往很难清楚)。
这种用替代方式间接度量的权利,用来维持权利的成本可能太高,这一方面是因为野生动物会自由走动,所以划定的土地范围先天上就必须大,二来只有在土地范围大的状况下,这样的权利才比较谈得上效益(例如,只划定一平方公里的熊猫保护区效益应该没什么意思吧)。但是这会导致一个两难,一方面这个权利范围必须大到有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一旦用以间接度量的土地范围大了,要维持权利的成本却也提高了。而这样的成本,对于私人来说,可能过于高昂,或许这就是这样的保育区,多半是由政府出面,而非私人来组织的原因。
既然成本不易下降,一个可能让其归于私产的方式,就是提高这个权利可能带来的收益。忘了是那儿听来的(也不知是否正确,有待查证),非洲的肯亚就曾经将大象的产权划归私有,以避免滥捕象牙,不过,这个方式得以成立的前提是,肯亚以招揽观光的方式,来提高这个权利可能带来的收入流(或者说,开发大象权利的新使用方式,以增加收入),让大象私产所有者因观光所得到的收入,到达足以抵销捕杀象牙以及维持权利的成本而有余的程度,在这样的条件下,私有化才足以推行。
如果一方面,维持权利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无法使权利带来的收入流提升(例如,保护一种稀有的雨林毒蛇,你不容易想象他变得出什么「赚头」),那么,将某些野生动物划归私产是「不划算」的,不如让他继续保留为公共物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6 20:33:5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