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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pt=Pt-1+a(Yt-Y*) ,本期合意价pt由上期总物价Pt-1与本期产出Yt决定,
Pt=sPe+(1-s)pt,本期总物价Pt由本期Pe与本期合意价pt加权平均决定。
(该书没看过,猜想而已)
谢谢斑竹的回答.
小可仍有点不明白:书上可一点也没提要往两期方面考虑,对于理解"粘性价格模型"如此重要的附注为什么在曼昆这本极为细致的书中只字未提?分做两期理解真的妥当?若按斑竹之言,企业做定价决策时和决策之后的物价水平就分别是PT-1和PT了,那定价函数中的两个决定因素:Y和P的周期起点和终点就不同了,还能用T共同表示周期吗?
还有,当T=0时,P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小可愚钝,望大峡不吝赐教
以前没看过该书,经了解,原来Mankiw分了两种企业类型(弹性定价与粘性定价)。这样就不必引入分期方程了,上面给的分期也不符合Mankiw企业类型的做法。
可以这样理解,方程“P=sPe+(1-s)[a(Y-Y*)] ”并不是决定式,而只是条件式,总价格应该满足此条件。两个类型企业的定价方程则是决定式,两个决定式(在此模型设定下)须满足这个条件。
谢谢斑竹!
斑竹的理解和我的猜想是一样的,只是这里面的结还没有真正解开,我还想再进一步问一句:"物价总水平是怎么决定的呢?"
sungmoo 发表于 2005-8-27 22:41 以前没看过该书,经了解,原来Mankiw分了两种企业类型(弹性定价与粘性定价)。这样就不必引入分期方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