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aneccentric在2009-1-17 22:08:00的发言:
呵呵,我觉得这种思路对付假钞或许更为有效。当然,转帖的这篇文章在逻辑自洽方面还需下一番功夫,也需要一些数据的支撑。
您误会我的意思了。
我不是说这篇文章的证据不足,而是说您在11楼的,“谁有动力去以假换真”的思路好像正好反了。
您似乎认为,被害者会更有动力去兑换,而故意获取者却不愿去(不敢去)兑换?
我认为这个思路是错误的。
“被害者”的身份,意味着两件事:
1、被害者付出了相当于假钞面值的劳动或者商品(或者真钞);
2、之所以被害者未能发现纸币的真假,说明纸币的质量相当好,它完全有可能再被使用出去。
这时候,作为一个成本已经“沉淀”的理性人,他是会选择“折扣”呢?还是会选择使用?
与之相反,有意识的获得假钞的犯罪者(不是指制作者),也意味着两件事:
1、他仅付出了大大低于假钞面值的劳动或者商品(或者真钞),至少肯定低于的面值一半;
2、就算假钞的质量再好,能否被使用出去的风险依然存在。

剩下的不用我说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