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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全国性农产品产地市场采取“省部共建”的建设机制,由各省、市、自治区提出建设全国性产地市场规划,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市场建设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后,由农业部和市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ZF签署共同支持市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确定“国家级农产品(品牌名称)市场”名称,明确市场建设的思路、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全国性产地市场建设过程中,农业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支持电子结算、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冷链系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地方ZF要做好推动落实工作,明确市场建设运营主体,调动社会资本力量参与市场建设。

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由市场所在地方ZF提出规划,省级农业部门依据运营测评和专家考核情况报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产品(品牌名称)产销示范中心”。建设区域性产地市场要充分发挥地方ZF的能动性,由省级农业部门联合相关地市级ZF共同制定区域性产地市场的数量和布局;地方ZF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区域性市场建设,对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中的公益性设施装备,地方ZF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田头市场由市场所在地农业部门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田头市场示范点建设规划,省级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评价参考指标和建设数量组织专家考察,考察合格的认定为“全国(地方或农产品品牌名称)田头市场示范点”,并报农业部备案。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建设田头市场,根据建设和运营主体不同,田头市场的建设机制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和“民建民营”。ZF应积极鼓励“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田头市场的发展,重点突出田头市场的公益性特点,由地方ZF主导田头市场建设,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对建设运营水平高的市场,国家和地方ZFZF可在场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冷链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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