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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此事?我觉得在当前体制下此事有些不靠谱!
在当前体制下缺乏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效约束,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结果必然是债务膨胀,给不远的将来带来可预见的债务危机。一个三公经费公开尚且如此艰难,这些债务融资何以监督?无力偿债的后果谁来承担?下任官员不管上任官员留下的债务,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各地方还不是常见的事情吗?官员们债务融资之后还不是胡吃海喝?体制不改变,这是可以预见的根本无法控制的必然结果。留下的庞大债务咋个办?最终倒霉的还是咱们老百姓啊!
目前即使允许地方政府偿债,至少要有几个前提:一是三公经费公开不能让人民满意的不能自主发债;二是地方债不能对外发行,只能对内发行;三是地方债只能用在教育、职业培训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得用于偿还旧债、公务消费以及地产开发等领域;四是地方债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在运用这些资金期间每个季度至少每半年向地方人大报告一次,并接受人大代表质询;五是地方债发行主体必须每年接受两次严格审计,一次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和一次外部(社会公益性)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