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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元宵节之夜,当央视新址大楼配楼那场冲天大火据称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众多居民马上开始议论北京等各大城市是否该重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火灾发生后十几个小时,一家大型网站论坛就有35万人对此事件发表评论;另一家大型网站的调查显示,约68%的人认为应该禁止燃放烟花。(以上见“网民热议北京该否再禁放烟花爆竹 7成受查者赞同”,中国新闻网2009年2月11日)。笔者刚(2009年2月12日8:46)参加了新华网昨天开始的一项投票“北京是否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有9998人投票,3个选项中“应该禁放烟花”(68.0%),“反对禁放烟花”(27.0%),“无所谓”(3%)。

     显然,投票赞成禁放的人,可以列举一系列理由:城市人口密集,火灾、伤亡等危险大;环境污染;消耗财力等。反对禁放的人则多从节日气氛、传统文化等方面做文章。

    其实,现代是法制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虽然是决定或影响各种社会行为的因素,但鼓励、约束还是紧张某种行为,首先还应当基于法律角度的分析。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那么我们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上存在着太多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在禁放之前,节假日燃放已经成为我国延续千年的传统习俗,但当时的做法是粗暴地禁止。第二,法律一旦制定,不管是良法还是恶法,就要尊重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理想的法治状态是严格执行良法;较差的状态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司法不公;最坏的状态是朝令夕改,居民无所适从,社会混乱无序。既然立法禁放了,就要严格执法,但禁放的那些年特别后几年,春节期间到处可以看到燃放行为。法律如果得不到尊重和执行,那还不如一张破纸。第三,既然2005年北京从禁放依法转为限放,那么关键问题是对燃放的依法严格监管。

   一定要慎用什么危险、损失等来说事。任何社会行为都有成本、收益,成本收益分析只是提出政策建议的一种依据,不是政策本身,何况我们对燃放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等根本就缺乏科学可信的评估分析

   一定慎用什么文化、道德、习俗等来说事。一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知识和理论都十分欠缺,聚讼纷纭,说不清。即使说清楚了,文化、道德等也只是影响行为的因素,也只是非正式、隐性的约束因素,而不是正式的约束因素。

   要慎用所谓的调查、民意等来说事。且不说网络舆论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巨大差异,国内的网络调查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就存在着一系列硬伤。如许多网站给出的选项,只是网站从多种可能性中各取所需挑出来的几项。舆论是可操纵的,结论是可修改的,民意是不可全信的。即使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上,民意是可信的,民意也不一定就成为禁止或赞成某种社会行为的依据。在历史的很长时期,“民主”是个贬义词。在历史上,有过少数人的专制,也有过多数人的暴政

    即如烟花爆竹,就不是简单的赞同禁放和反对禁放的问题;再如刚参加的新华网调查,三个选项相加(68.0%+27.0%+3%),结果居然是98%,那2%跑那里去了?

    当下的问题是:现在许多地方对眼花爆竹既不简单禁止,也不全面放开,而是限放,这一定是充分听取和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后的政策选择,是一种权衡利弊后、协商妥协后的政策选择。既然立法限放了,所要做的就是依法严格监管,是执法和司法问题。

    据中新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赖海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骆原在2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央视新址北配楼火灾是由于业主单位不听民警劝阻执意燃放A类烟花所致。呵,主要原因是业主单位故意违法,次要原因是民警因××而执法不力。奥运会期间燃放了那么多烟花爆竹都没有出问题,这次出问题,社会等待是如何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一句话,当法律制定出来后,最大的考验是执行和监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2 10:57: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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