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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今夜,窗外爆竹此起彼伏,烟花漫天飞扬,又想起了北京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从放任、禁止到限制的政策变迁过程。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古已有之的春节习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花爆竹业获得了迅速发展,但在生产、运输和消费环节也频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上海市早在1988年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广州市1992年6月1日率先实施的《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引发了全国的“禁放”潮。

    1993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城八区为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该法规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政策实施前,北京市动用了各种宣传工具,包括张贴标语,向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分发了数百万份宣传材料,制作《京城与烟花爆竹告别》的电视宣传教育片,设立禁放宣传点,在电视台“为您咨询”中解答问题等,使禁放政策多年来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此后,全国有282个城市制定实施了禁放政策。

    不过,到2004年相继有上海、杭州、青岛、西安、南京等106个城市解禁或部分解禁,只有南宁、洛阳等发生重大事故的少数城市加大了处罚力度。2004年春节前后,北京市在非禁放区设置了1008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和52处(多数在郊区的宾馆或旅游度假村)燃放点,但禁放区发生了严重的违禁现象,2005年的春节期间鞭炮仍旧齐鸣,仅除夕夜至少有290人因燃放受伤,其中非禁放区254人,城区36人,政策执行出现了尴尬的局面,损害了政府和政策的权威性。

    2005年,北京市提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建议,公众对其中的五环路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止改为限放等问题发表了不同意见。2005年8月14日,北京市举行立法听证会;9月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限放性规定。

    “禁改限”后,北京居民燃放鞭炮的热情逐年高涨。2005年1月22日,北京五环路内的585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开始出售;2006年春节,北京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仅2月12日元宵节就投入29万人和1600多辆巡逻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燃放。2009年1月,从除夕夜晚到大年初一早晨,北京环卫工人清运爆竹皮68.62吨,比2008年多14.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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