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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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与《人大代表监督法》有什么不同?
这里讲“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不知是一个程序还是两个程序?讲“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查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督查有两个监督程序的。那么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两者的关系也是辩证的。
这里讲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应该是两者取其一。是人大常委会督查法院,或者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查法院。人大常委会督查法院有《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查法院应该有《人大代表监督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制定,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人大代表监督法》没有制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与《人大代表监督法》有什么不同?
人大常委会成员有一些是原政府官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官员监督官员的成分多,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直接来自代表的监督,因为不是官员监督官员,所以这样的监督往往是公事公办,没有情面方面的顾虑。
因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官员监督官员的成分多,所以常委会监督问责官员的事例鲜有所闻。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直接来自代表的监督,往往是公事公办,没有情面方面的顾虑,但这样的监督法又不制定,一定程度地影响和削弱了人大监督效力。
201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