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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据新华社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将提请于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表决前,这部法律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又作了多处修改,如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此前的决定草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规定了应在十日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但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没有关于送达时间的规定,也应对此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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