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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0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科学进步法修订草案。其中有关宽容失败、学术诚信、伪科学等条款引发热议。

  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该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难先说:“宽容失败是对的,但是必须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勇于承担困难,勇于承担失败的责任,并在失败中认真总结出宝贵经验。否则,失败与不失败就一样了。我们现在有很多事情失败了没有人承担责任,这样不行。”

  他表示,科研工作探索性很强,不是光有一点知识就可以搞科研,还要有勇气,包括承担失败的勇气,否则失败的责任谁来承担?所以建议加上“鼓励科技人员勇于承担困难、勇于承担失败责任,并在失败中总结宝贵的经验”的规定。“这些经验及妙处没有经历过失败的人是不懂的。”陈难先说。

  “以法律来维护科技工作者的诚信”

  “近年来,我国科技界少数人受名利的驱使,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南振中委员说,甚至有的人违法违规违纪,骗取用于科技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对这类案件处理起来顾虑很多、阻力重重、难度很大。

  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

  “我特别赞赏以法律为武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诚信和尊严的做法。”南振中说,这条规定的言外之意是,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工作者,只要熬过“一定期限”,还可以继续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这就降低了科技骗子的违法成本,客观上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姑息。”他建议删除“在一定期限内”六个字。

  “要用周延的法律条款,把‘科技骗子’拦阻在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之外。”南振中强调说。

  “伪科学”的规定易生误解建议删去

  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这非常明确,弄虚作假本身就是伪科学。”卢瑞华委员说,但后面伪科学的定义就不是很清楚了。因为还有很多事物是人类认识不到的,苏联批判过摩根的理论,后来该理论被证明是先进科学,不是伪科学。还有很多是想象不到的事情。当年第一个激光器的出现,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克隆技术出来了,也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卢瑞华说:“所以我建议‘伪科学’在这里不提,以免误解,影响突破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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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30 10:14:00
莫名其妙,我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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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30 14:13:00
委员们的意见都是一些带根本性创见,相信一定会被获得与会者的赞成并最终被有关部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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