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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3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一件极为普通的离婚案,诉讼标的既不涉及巨额财产,案由也简单明了。由于一审法院的违法判决,导致此案件如同风箱里的老鼠,在县、市、省三级法院之间来回折腾,受害人苦不堪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张张判决书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也承载着公民的信任和希望,作为本案受害一方的钱惠霞,在法官的戏弄下,望着那些违法的判决,为讨回公道,被迫在上访途中奔波了15年之久!

     因家中琐事 丈夫提离婚

    本案两位主人公,钱惠霞,女,生于1961年8月,武国波,男,1961年1月生,1983年腊月13日,家住河北省巨鹿县后辛庄乡农民钱惠霞,与本县小吕寨镇白寨村农民武国波结婚,自嫁到武家后,她于1985、1987年先后生下两个女儿。

    钱惠霞精明能干,善于持家,有一定的经营头脑,因家务事经常和丈夫及公爹发生争执。

    1985年,武家分家、武国波分得14间房子,武国波二哥武国平分得7间,大家都在分房协议上签了字,对此,钱惠霞和武家兄弟都没有任何争议。

    1992年,钱惠霞和武国波因家务事产生矛盾,武国波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孩子钱惠霞并不想离婚,武国波有备而诉,在此期间,私下擅自用属于他和钱惠霞的共同财产14间房子换了武国平的7间房子。

    换房时,武国平也不在场,换房协议上是武父替他签的字,为进一步剥夺钱惠霞的权利,武国波还悄悄通过不法手段将钱惠霞的户口注销,以此达到自己目的。

    一审枉法判 导致纠正难

    1993年2月17日,巨鹿县法院作出(1993)巨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她离婚,把大女儿判给了武国波,小女儿判给了钱惠霞。不知为什么,法院连一间房子都没有判给钱惠霞,并认定那份换房协议合法有效,仅判给钱惠霞随身用品、婚前财产和部分口粮。

    据武国波称:婚前对钱惠霞不了解,婚后感情不好,要求离婚,钱惠霞说:实际是自己生了两个女孩,未生男孩缘故,武家嫌弃她、虐待她,让我再生一胎遭拒绝,他才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而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钱惠霞认为巨鹿县法院将所有房产及一辆摩托车都判给武国波违反国家现有法律,随即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是县、市、省三级法院作出的12份判决、裁定书

    9月29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1992)邢地民终字39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4年1月1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邢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院长发现原390号判决对财产方面的处理确有错误,裁定进行再审。

    1月2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巨鹿县法院(1993)巨民初字第1号和邢地民终字39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巨鹿县法院重审。

    4月14日,巨鹿县法院作出(1994)巨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武国波付给钱惠霞房屋折价款和存款计4000元。

    11月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邢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翻盖后的北屋西头三间、西屋三间和门道一间归钱惠霞所有。

    武国波对邢台市中院第364号终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1995年7月2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95)民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高院裁定案件由邢台市中院进行再审,中止邢台市中院第364号终审判决。

    1996年11月2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邢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基本维持了原邢民终字第364号判决。

    1997年3月31日,河北省高院再次作出(1997)冀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高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由邢台市中院进行再审,中止邢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

    9月2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邢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院再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与证据无误。

    中院维持(1996)邢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

    10月8日,河北省高院再一次作出(1997)冀民监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还是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此案由省高院进行提审,中止邢民再终字第11号判决。

    1998年3月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1997)民再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此案由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照省高院的意思总是不予改判,高级法院一气之下把这个案件亲自接过来审理,作出对钱惠霞不利的判决:1、撤销前面所有的判决;2、维持巨鹿县法院最初的判决;3、承认换房协议,以换房后的7间房子为基数进行分割,钱惠霞分5间,武国波分2间;4、诉讼费双方均摊。

    钱惠霞对河北省高院判决不服,向河北省和最高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2000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院作出(1998)民监字第33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高院认为钱惠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县、省两级法院 为何钟情武国波?

    法律专家认为,每个人都有申诉、申请法院再审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终审的案子获准再审很少见,像武国波这样多次获准再审的幸运儿几乎是绝无仅有。

    此案出现反复再审、提审,致使庄严的法律遭到亵渎,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充分反映出河北省法官队伍里存在一部分素质极差之人。

    法院再审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一审和二审可能存在的错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结果,可以说是为了追求“最好”的判决。

    像本案这样反复再审,法院无力对一个纠纷作出最终的,确定的判决,当事人很难获得确定的判决。

    12次判决、裁定,都围绕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的14间房屋是1985年武家分家时武国波、钱惠霞分得的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离婚时,钱惠霞应得到其中的7间房屋。

    而武国波私自与其二哥武国平签订的换房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积累的财产,一般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钱惠霞有权分的一半。

    从本案看,有些判决严重地侵害了钱惠霞的合法权益。例如:巨鹿县法院于1993年2月作出的判决仅判给钱惠霞一个女儿的抚养权、部分口粮。

    邢台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判决认定“钱惠霞应得到武家分家析产后其夫妇所分宅第并共同生活期间翻盖房屋的一半房产、4000元钱及部分生活用品”,并且认定武国波擅自和其兄换房行为无效。

    此后邢台市中级法院在高级法院的指令下,对该案又进行了两次重审,但都维持了这一正确判决。

    河北省高级法院对邢台市中院的依法办案极为不满,于1998年3月提审该案,进行第四次再审,作出了令钱惠霞极为不利的判决。

    由此可见,河北省高院最终判决,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不仅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予以倾斜,甚至不惜践踏法律,将夫妻应有的双方共同财产不予公正分割。

    此案疑点多  法官不琢磨

    国家设置再审程序的目的是对错误裁判予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实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如滥用再审,使本已终审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有损我国的司法权威。

     钱惠霞案即非常典型地反映出这一问题,该案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算不上复杂,但它从一审诉讼至目前的最后一个判决,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历时15年,经过5次再审程序,各级法院先后作出13个判决、裁定、驳回,其中数个判决维持原判。最后一个省高院判决,使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武国波提出钱惠霞“默认换房”,就要举出相应证据,本案中,武国波和钱惠霞对换房时钱惠霞是否在场存在争议,此外,房屋交换后是否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否则,其交换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武父不是武国平房屋的所有权人,河北省高级法院为何在判决中回避武父替武国平换房签字的问题?作为成年人,武父未经武国平授权,其签名换房的行为应视为无效。

    对摩托车的处置,河北省高级法院判决不当,认定摩托车为武父购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武国波提供的发票仅写明购货时间、地点、购货人一栏没有填写,也没有其他人证,物证证明摩托车为武父所买,况且发票本身也是伪造。此种情况下,应将摩托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看的意见》第207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邢台中级法院对该案件再审后,于1996年11月作出维持已生效的判决。

    此后,武国波又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不知有什么法律依据。

    高级法院接受武国波的申请并提审此案之后,钱惠霞提出摩托车所有权问题,上述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这个规定,高级法院不应当对此项财产作出终审判决,而应告知钱惠霞另行起诉”。否则,任何一方如果不服对此项财产的判决,将无法通过上诉程序挽回。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至少有两处行政违法行为。第一,有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随意注销户口,显然违法。第二,摩托车发票填写缺少好几项重要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如果查明记载开出日期早于该票簿从税务部门售出使用的日期(1994年8月8日),应判定为伪造。对于这些问题,法院却视而不见,让人疑惑。

    河北省高院采信了武国波关于“签换房协议时钱惠霞在场,没有异议的意见,认为“钱惠霞默认换房”、“换房协议有效”。

    对于钱惠霞“摩托车应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高级法院认可了武国波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这份证据是一张购买摩托车的发票,购货人是“白寨”(地名),购货时间是1993年10月5日。后来钱惠霞证明,该号发票是1994年8月8日才从税务部门售出使用,1993年10月5日这张是伪造的。但高级法院解释说这张发票是1994年8月8日以后补开的。

钱惠霞含泪叙述着自己15年来控告申诉的辛酸历程

    漫漫上访路 何时是尽头

    这样,钱惠霞走上了漫漫上访路。她起先在省里上访,从1997年开始到北京上访,在北京,她和别人挤在最便宜的旅店里,因生活条件恶劣,如今落下一身疾病,15年是多么的漫长!

    钱惠霞说:我不服省高院的判决,因其将我们夫妻共同财产都判给了武国波,严重侵犯了我应有的财产权,我于1998年向最高院申诉,6月1日,最高院刘法官十分重视此案,并发函要求省高院再审,将再审结果报最高院,省高院对此不予理睬。

    2001年4月,最高法院民庭何宁然法官与我接谈,看了申诉材料后,对此案判决提出异议。

    2002年6月,何宁然法官调卷审查此案,同年7月至2003年11月,在最高院立案庭接待室,对武国波和我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2003年11月6日,何宁然法官与另一位法官到我老家作现场调查。

    12月30日下午,最高院组成的合议庭与我谈话。

    2005年9月,何宁然法官不幸病逝。

    2006年7月22日,最高院张桂花法官通知我到邢台市中院,我把自己的申诉请求一并告知。

    此案已把我拖的筋疲力尽,从31岁的青年变成了中年妇女,整个黄金岁月都浪费在了上访申诉之中,一个人的人生有多少15年?让我感到困惑的是一起简单的离婚财产分割案,竟然如此难断,究竟难在哪里?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而县法院和省高院为何不依法执行,实在令人费解!

    我一度被违法注销的户口经提出申诉后已被恢复,可应有的承包地至今还未归还给我,我希望早日回到自己的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眼下自己在申诉讨公道,不知何时才是归期?也许这一辈子就老死在上访路上!

    钱惠霞最后说:前夫武国波本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庄稼汉,他不善言辞,自己和武国波发生矛盾多半来自于他人的干扰,在离婚案发生后,上下打点活动的大多是当过村书记、精明又强干的原公爹,此案在他的出面下,才出现今天的局面。

    河北省高院提审结果推翻了以前所有的判决和裁定,对房产和存款进行了重新分割,此判决以“兑换”后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给5间房子。省高院所分割的房产并非我们的共同财产,因此我不能接受。

    关于离婚财产,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赠予财产,父母一经赠予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这些规定,想必河北省个别法官们应该懂。

    就是这么明显的道理,一审却没有把房屋列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这是法官的疏忽还是故意违法办案,欺负弱女子?

    邢台市中院与河北省高院在对待房产的认定上有较大分歧,这是法官判断上失误还是省高院为顾及面子有意僵持,抑或还有其它原因?不管怎样,出现目前这个局面难免让人对执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产生怀疑。

    一个离婚财产纠纷案,三级法院作出了12份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5份判决书上记载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字样,此案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算终审?钱惠霞感到茫然。

    经历12次判决、裁定,钱惠霞离婚案最终结果会是什么样?所有善良的人们会继续关注此案,我们相信法律会还她一个公道,同时希望她能够早日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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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3 20:39:00

面对中国的司法机关,我们究竟该怎么说好呢??

公认的事实是:在中国,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去法院打官司。

建设法治社会依然路漫漫其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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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15:07:11
现在是吃了被告,还要吃原告,既然被告无权又无钱,这官司确实很难打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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