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说法(比如范里安),如果销售税率为10%,则标价为100元的商品实际售价为110元,其中100元归卖家,10元归政府。可如果商品实际售价为110元,在销售税率为10%的条件下,有11元要归于政府,卖家只能得到99元。搞不懂为什么书上一定要说成某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的费用为(1+r)p, 其中p元给卖家,rp元归政府;而不说成消费者支付p元购买某商品,其中卖家得到(1-r)p元,政府得到rp元。
如果销售税率为10%,则标价为100元(假如是税前价)的商品实际含税售价为100/(1-10%)=111.11元
应纳消费税为111.11×10%=11.111元
111.11-11.111=100元 跟没有消费税时的售价是一样的。
假如p为税前价,r为消费税率,我认为某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的费用为p/(1-r),其中,p元给卖家,〔p/(1-r)〕×r 元归政府。
假如p为税后价,r为消费税率,我认为某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的费用为p元,其中,p(1-r)元给卖家,rp元归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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