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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5

“的哥”送孕妇连闯红灯该不该罚?

——一个制度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政府政策与公共管理系 S04500110 邵懿博

内容摘要:本文从的哥由于载孕妇出医院,而闯红灯违规一事的处罚引起的争议从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即以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和制度破坏的恢复费用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的角度,强调像法律这样的正式规则是由非正式规则在边际上演变而来的,而非正式规则是有文化道德基础的,从而正式规则同样是有文化道德基础的,进而驳斥有人应这件事而否定当前我国法律的过时、没有体现人性化的论断,最后强调什么样的制度规则是好的规则安排。在制度破坏的恢复费用角度,强调制度规则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这一次破坏规则导致的破坏规则的收益与遵守规则获得的收益之差,而更是因这次规则的破坏导致的公信力的下降,从而要恢复原来的规则的权威性遭受的损失——这个费用是相当大的,在这里进而引伸出一个政府的信用问题。在具体的理论分析后,本文结尾处提出了笔者所倡导的解决方法。

关 键 词:正式规则 非正式规则 制度费用

一、案例回放

  200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开着空车行驶,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很着急地向他招手。男子身边的女子,肚子挺得很高。原来,该男子的妻子马上要生产了,急着去医院。

  高海军载着两人迅速赶往医院。孕妇在车上不停喊疼,越喊声越大。高海军非常着急。一路上,他连闯了六次红灯。目前,他面临着罚款和罚分的交通处罚,而孕妇表示愿意承担受罚款项。根据新交法,闯红灯一次就要扣3分罚款200元。

在围绕的哥该不该罚的问题上,大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法理即公共情理,法律是人制定的,依民情、人性而定。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如果以损害人的利益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那是违背制定法的初衷的。一部法律的制订尤其是执行如果忽视了人文关怀,那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了。也有人认为,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这种行为如果没有找到相关证据证明的话,应该受到交通队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治精神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然,以上的看法都是有所过激的,我们既要看到维护规则(正式规则如法律)的重要性,又要看到我们制定的规则是有人文关怀(非正式规则)的基础的。

二、理论分析

(一)、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角度

1、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

正式规则是人民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规则加以确立的各种规则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他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常常将正式规则成为硬制度。

正式规则具有强制性特征。虽然这类规则也是人们自己制定或集体选择的结果,但这类规则明确以奖赏和惩罚的形式规定其所作所为。因此,社会中就需要有正式规则的维护者、实施者,而对社会成员来说,正式规则对其都是一种外在约束,不论你愿意与否;而且这种强制性还在于利益的差别性,在正式规则约束的地方,常常会有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强制成为其实施所必不可少的工具。

非正式规则是指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人的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规则相对应的概念。非正式规则来自社会所传达的信息,是我们称之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非正式规则的建立早于正式规则,后者对前者的逐渐替代,但是,由于非正式规则的文化特征,他们具有对正式规则强大的排斥能力。

2、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

就制度的起源来看,是先有非正式规则的习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制度规则,然后才在非正式规则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法律、政治制度的。诺思认为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规则,正式规则的变迁总是从非正式规则的变迁开始的,正式规则是确定的,难以变更的,但仍有变迁的余地,变迁一般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做的边际调整。所谓边际调整是指执行规则的成本限制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执行成本越高,规则的边际就越大。在边际上,规则的执行成本通常很高,使的它实际不起作用,而习惯在此发挥协调作用。习惯即非正式规则,之所以被正式规则取代,是因为这是的习惯动作的成本小得多,行为可以在边际上逃避规则的约束。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定的正式规则常常依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建立起来的;反之,一定的正式规则建立后,必将约束人民的行为选择,并逐步形成一种新的行为习惯和伦理观念,形成一种新的非正式规则。

任何正式规则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非正式规则的辅助作用,譬如拿法律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基础,人人都在观念上缺乏相应的自我约束意识,法律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会行同虚设。同时,任何正式规则安排都是有限的,只有依靠各种非正式规则安排的必要补充,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约束体系;同样非正式规则的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规则的支撑。非正式规则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借助一定的强制性的正式规则的支持,才能有效实施其约束力,特别是涉及面广泛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问题上,离开了正式规则的强制作用,非正式规则是软弱无力的。从其强制力来看,正式规则的约束力由于有国家的暴力保障从而具有比非正式规则更强的强制范围力量。

因此,一切的正式规则都是有其相对应的非正式规则的来源,故可知正式规则是有其现实的习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的文化土壤基石的,而非是脱离现实的文化的人为任意之作。

3、良好的规则(制度安排)应具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设计或安排一种制度应该激励人们勤奋工作和创新。一种制度安排能激励人的积极性的,就是好的制度安排;一种制度安排不仅不能激励人的积极性,反而慢待甚至打击了有积极性的人,这种制度安排必定是不好的制度安排。制度的激励作用是制度总体作用的基础。

所谓激励,就是要使在制度中活动的人达到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工作劳动的内在推动力。通俗地说,就是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比如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之下存在着大量浪费,这种浪费人人都知,但人人都无能为力,也没有人愿意主动想办法加以克服,因为消除浪费对己并没有什么直接的收益,那么这说明这种制度安排已经落后,急需改变。而取而代之的新制度安排应该从其自身产生出鼓励人们凭自己的才智去积极想办法避免浪费的机制,并且他也能从为社会所节约的金额中得到其应得的报酬,以对其价值的承认,这样,社会的劳动、工作效率就会大大提高,浪费就有可能降到最低程度。

激励作用不仅仅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即以经济人为前提,而更多的是激发人们对制定规则的初衷的追溯,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能是最优的。因为制度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人们间符合道德的并且使人们间都能形成稳定预期的沟通(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沟通)的方便——用经济学术语即交易费用最小化,而非仅是只要是规则我就要遵守——这样就有违背与规则制定的初衷,使人成为已经制定的规则的承拜者,唯规则是从——规则拜物教,这同样也是不符合马克思所提倡的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的目标的。一般而言,激励效果的大小、强弱,主要与处在制度活动中当事人的努力与报酬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报酬)接近程度,也即与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接近程度——即要讲究个人和社会间的一种对等性。个人努力与报酬越接近,制度激励作用就越大、越有效;个人努力与报酬越偏离,制度激励作用就越小、越无效。个人努力与报酬偏离太大,个人不但会失去工作劳动的积极性,转而还会排斥和抵触这种制度。具体而言:一种制度安排下,个人努力大而报酬小,人们必然会减少努力,以平衡所得的报酬;一种制度安排下,人们投入多,而产出少,必然转而减少投入,以平衡产出;一种制度安排下,人们付出多,回报少,必然转而减少付出,以平衡回报;一种制度安排下,人们劳获不等,劳大于获,必然转而少劳,此时如工作时间、任务不能减少,人们必然转而消极怠工,降低工作强度,想尽一切办法,以消磨时间,应付任务。

在既定的规则中,我们的“的哥”敢于违反交通法规送孕妇出医院,这就说明我的规则是有激励性的规则——它能激发人们的真、善、美的一面。而非漠视孕妇,漠视人的生命,只求的不违规,成为规则的附庸。

(二)、规则破坏的制度恢复费用角度

规则、秩序都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一种社会公共约定。社会公共约定是约束所有人的,同时也是保护所有人的。依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驶”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作什么” 、“不可以作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个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

要想建立规范的秩序,就得解决“不遵守秩序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有法。法律是专门管理“不能干什么”的。应注意的是:法治社会不是无情社会,一切法都是关于人的法,立法、司法、执法都应以人为本。坚持“法不容情、反对以情动法”永远正确,但此“情”应指法外之情而非法内之情。因此,对此事的处理考验交通执法机关在执法环节对法内之情即执法善意的理解和遵从。这也提醒我们更应关注本源性质的立法善意。若社会普遍认同的、应有的法内之情却在法律文本中不存、成为法外之情,“逼出”以情动法的现象,则意味着法律文本本身该改变了。法内有情,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社会上出现的违规现象并非是他们的惟利是图或者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惟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我们说过,所有的经济学说都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规则总是可以比遵守规则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从遵守规则转向破坏规则。譬如,买假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罚,或违规成本低于违规收益时,因为维护规则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规则中捞取“好处”。所以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维护规则的权威;否则大家都从破坏规则中得到好处,那么我们的社会就无所谓的秩序而言。

古人就知道要立信于天下,故事大概意思如下:有一天,皇帝因一小事要处决一人,廷尉说不行,天子立法是为了立信于天下,不能因皇上随性而行,应该把此人交给大理寺,否则破坏法度,导致大家都不相信皇上制定的法律,天下即危已。同时,我们应该从这个故事中得到启迪,规则是通过大家的相互博奕而制定出来约束大家的行为的,那必然就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即大数定理——正因此,所以不一定人人都适合。虽然,这次的违规事件情有可愿,但是我们不应该就此而废了法度,而是应该该该处罚的就处罚,该奖赏的就奖赏,这样才能立信立威,让大家都知道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违规就会受罚——这个太重要了。因为规则之所以会由自发的情况变成被大家自觉的接受并遵循的带有行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不是人们喜欢被这些规则所约束,而是有了这些规则的存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变得更加有规律——因为规则(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存在给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保证大家的生产、生活有秩序的进行,进而减少人们相互间沟通(人际沟通、经济沟通等)的交易费用。如果规则受到破坏而没有受到惩罚,影响了规则的公信力,导致人们对既定的规则的怀疑,进而产生群体示范效应——人人都不遵守规则,恣意妄为,那么我们的交易费用将大大增加。这一点是我们应该特别要重视的,制度规则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这一次破坏规则导致的破坏规则的收益与遵守规则获得的收益之差,而更是因这次规则的破坏导致的公信力的下降,从而要恢复原来的规则的权威性遭受的损失——这个费用是相当大的。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信用原来也是一种资源。在这里可能有人说中国现在信用缺失,我认为这种看法太绝对拉。信用是我们几千年文化传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的语言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样注重信用的谚语俯首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贩夫走卒到文人士子都格外强调信用的重要。利用信用资源,可以放大实际的资源规模,可以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动员更多的闲置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

维护政府制定的规则的权威就是维护政府的信用资源,如果社会信用存在普遍的失范,那么肯定的说,最值得质疑的就是维护信用的那个主体,也就是政府自身的信用存在失范。政府失信,害莫大焉!在过去的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动用信用资源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我们的改革开放始终是伴随着信用资源的利用、优化配置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的重大事件都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发挥密切相关,借钱就是动用信用资源,90年代的增发国债为基础内容之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动用信用资源。

三、处理的方法

的哥闯红灯违反交通法规是事实,交管部门根据这一事实作出相应处罚,其合法性是毫无疑问的。法律从其本性而言,具有保守和稳定的特性。因为法律一般是在常态下对人们的行为和关系作出调整和规范,以语词表现出来的法律文本是对生活事实或社会事实的涵盖和提炼,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正因为法律的高度统一性,要求“类似的情况得到类似的处理”,从而使人们有章可循,有序生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而不至于“出格”。这是合乎法律追求公平和秩序理念的。

具体而言,交管部门本身作为执法机关,其只有适用法律而并无创制法律的权力,所以将的哥送孕妇闯红灯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毫无疑问。的哥虽然“只想赶快送人到医院”,连续闯红灯时“根本顾不上想”,实是一件好事,是一件舍己救人的好事,但他还是应该受罚款和罚分。为什么呢?因为交通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是广大民众的。司机只管闯红灯,不顾后果。凡事都应该顾全大局,有法必依,持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部门只有依法办事的权力和义务,而不能根据“公情”或“私情”来处理,更不能在法度之外私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执法过程中以理代法,人大于法,是缺乏法治观念意识的表现,是典型的人治社会。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执法和司法部门必须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大于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当然,在这里并不排除法律滞后于现实的可能性,而导致的制定的规则不适应的情况。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日新月异,立法者拘囿于现实条件和个人知识而无法事先穷尽未来社会发展之事理,因此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决定了“法律是保守的,可能永远滞后于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哥送孕妇闯红灯,便是具体的生活事实与抽象“冰冷”的法条之间的交锋:前者要求保护孕妇和待生婴儿的个人安全,而后者则要求保护不特定人(交通事故的潜在受害者)的公共安全。理想的解决途径是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兼顾个人权益的保护。

总而言之,法律的权威性是不能够侵犯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巨大的制度恢复费用在里面。但是,我们的处理手段可以灵活多样。正如哈佛大学校规的故事的处理方式一样。哈佛大学有一项校规:学生借阅的珍贵图书只能在图书馆阅览,不得带出图书馆一步。18世纪的一天,一名学生借阅了两本珍贵图书,因当天没有看完,他把书带出了图书馆。当天夜里,图书馆发生火灾,其他图书焚烧一空,而这两本书却因此得以保留。事后,这名学生将书交还给学校。哈佛大学召开校会,校长为该学生保留了学校最珍贵的图书而对他表示最高的谢意,然后当众宣布将其开除。哈佛大学的校长说了一段至今仍为人们铭记的话:你保留了学校最珍贵的图书,理应得到赞赏;你违反了学校校规,理应被开除。哈佛大学的校长维护校规的做法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只有人人都保持一份对制度的尊重和敬畏,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行。因此,我们不该为救人的哥被罚而耿耿于怀。当然,对的哥的义举也不能漠然置之,在这个案件中,尽管的哥是违法的,但是临产的孕妇应该说是一个人两条命,的哥知道闯红灯会被罚款被扣分,但“人命关天”,为救人而无法顾及许多。他是一位对群众负责任的好司机,应该大力表扬,是中华美德的发扬光大。所以,在维护交通法规的权威性前提下——违规的照样处罚,相关部门应对的哥的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奖励。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依然可能遇上诸如的哥为救人闯红灯之类的制度与人性的冲突,我们仍然要对法律的制度保持尊重和敬畏,这是法治社会走向健全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高明华老师的《制度经济学》讲义。

2、 陈淮:《大道至简》

3、 卢现祥:《现代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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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6 08:21:00
奖励楼主金钱50,魅力、经验30。欢迎大家继续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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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6 08:55:00

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兼顾个人权益的保护。

似乎很圆满的想法 可惜真正能作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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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6 10:10:00
经济学分析的深度似乎不够,更多像普通文章而非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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