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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国资委颁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国务院国资委2月24日颁布的《指引》是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的。颁布即日生效。

《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指引》明确,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应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指引》规定,国资委将从四个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即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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