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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典型“霸王”店堂告示主要涉及了商场超市业、洗染业、酒店业、婚纱摄影业、停车业、餐饮服务业等六大类。其中,商场、超市属于“霸王”条款的高发区。

举些例子

1、衣服逾期未取洗衣店无权处理
    条款:本单开出之日起一月内来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评述:客人来店洗衣,其衣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店家自行处理客人衣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洗衣店在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时,对顾客的衣物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超过一定的保管期限,可主张合理的保管费用。
  

2、超市保管财物丢失应担负责任
    条款:未寄存财物被盗责任自负,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
    评述:此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二项,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多拍照片肖像权仍属于消费者
    条款:多拍照片属于我公司所有恕不赠送,如需加选请洽谈,逾60天未能选片或取片者,本公司不负保管责任。
    评述:拍照为有偿服务,但消费者对未选的多拍照片仍拥有“肖像权”,如因消费者未选照片而确定照片为经营者所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中的第四项,即“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4、珠宝内衣离柜后也该给予退换
    条款:名烟、名酒、药品、珠宝、贴身用品是特殊商品,离柜后恕不退换;(内衣、内裤、丝袜)等商品不能退换。
    评述: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5、强行验小票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条款:商场送券不明示附加条件,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评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6、商场内发生事故也应承担责任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乘客不遵守告诫而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评述:商场以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7、不能以无包装附件拒绝“三包”
    条款: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评述:“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及是否“已拆封”、“有明显使用痕迹”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8、因商场过失停车场丢车不能免责
    条款:商场停车场规定:免费停车,车损、丢失责任自负。
    评述:商场免费提供停车场,是商场促销的一种手段。规定停车场只负责提供场地,不承担车辆丢失责任,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想置我们消费者于何地呢?我们消费者应该怎么做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6 12:47: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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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6 00:09:00

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  

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
 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
 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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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6 00:12:00
内衣裤概不退换”算不算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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