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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经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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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2

我没有多少论坛币也给不了奖励了。希望大家帮我解答下,小弟不胜感激。

 

案情:鸿运饭店是由公民于某、王某、刘某三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由于某执行饭店业务并赋予其10万元以下业务的独立执行权;三方按出资比例(5:3:2)分配损益;但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01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当年获利4万元,并按约定分配给了各合伙人。

2002年5月,为拓展饭店业务,于某以饭店名义从某银行取得一年期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饭店业务,另5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的装修。2002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因此遭于、王二人指责,刘某愤然离开饭店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因于某对王某隐瞒帐目及经营情况,两人之间也矛盾频发,到2002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其财产结清了雇用人员的工资及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03年5月,饭店从银行贷款的期限届满,因该饭店已关闭,银行遂向原三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约定的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外一半;而王某认为,该部分贷款及利息为于某的越权执业行为所致且为于某个人所用,故应由于某一人负责清偿全部;刘某则认为,自己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己无关。

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半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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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9 20:12:00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合伙人于某以饭店名义借款15万元属于越权代理行为。并且于某拿到的贷款15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私自用于个人装修属不合法。
刘某声明退伙的时候应当办理退货结算。
由于于某是饭店业务的执行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定期报告事物执行情况(经营财务状况),不可隐瞒。
饭店关闭后,应当进行清算。
(2)二人的抗辩不成立,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虽然刘某提出退伙,但是并未清算,也没有变更合伙协议。
(3)另一半债务由王、刘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P.S.第二点不是很确定……LZ还要再另寻高人啦~~~


gejg  金钱 +20  魅力 +10  经验 +10  对你的帮助给予奖励 2009-4-26 18: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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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6 15:05:00

第一点我就不回答了。

关于第二点,要清楚的是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内部治理合同,其效力只及于合伙人,即只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要求合伙人还债,王某已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对抗银行,不能成立。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由于于某的越权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再者,就是刘某,因为向银行的借贷事由发生在刘某退货以前,刘某应该也要承当责任。

第三点,同上。


gejg  金钱 +10  魅力 +10  经验 +10  对你的帮助给予奖励 2009-4-26 18: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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