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的经济学分析
李俊
一个女孩从大学起就和男友同居,大学毕业后,男友就提出了分手,给了她二千元。她按分手费算下来,每次做爱不到一元钱。非常气愤地说,自己连妓女都不如,才一元钱。
这种论调在一定程度上获得道德上同情,但是在经济学上却不一定对的。要不要给分手费,这就要看双方约定。如果事先没有把这个分手费界定清楚,等到分手之后,再索取分手费,这算不算一种欺诈行为。道理很简单,就好比到商场上免费试食一样,然后等顾客尝试之后,就对顾客说,如果不购买的话,就必须支付试食费。恋爱之前,没有和对方说清楚,如果提出分手的话,就必须支付分手费,那么凭什么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
话又说回来,我不知道那个女孩之前是否和男友做过约定,分手必须支付分手费。如果有,那么这个分手费又是多少?如果当时约定分手费是1000元,而现在给她2000元,那么她就不应该嫌少,而是多赚了1000元。举例做爱获得报酬连妓女都不如,这不是要求获取更多分手费的理由。事实上,凡是建立自愿交易原则上,那么对双方都有好处的。作为女性,通过性行为得到满足,这也是一种收益。一个女性通过自愿的性行为而获得满足,同时又强调是一种牺牲行为,这是无法经起推敲的。
给不给分手费,或者支付多少,其实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事前没有一个契约关系,怎么可以事后索取分手费?因此,需要分手费的女性,那么就应该在恋爱之前,做一个清楚的说明。如果一个女性,谈恋爱之前没有说过什么分手费,但是一旦有人和她恋爱,然后就说,如果分手就必须支付分手费,这不是欺骗是什么?
很多人觉得爱情是神圣的,因此就没有必要讲清楚。当然,彼此契约关系处于一种模糊化,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爱情的美好感觉。但是世上没有免费午餐,这种美好感觉的代价就是出了问题,处理起来的代价很大。我的看法就是,如果女性要索取分手费,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如果她事前没有说清楚,把对方骗上船,然后再逼对方给分手费,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可耻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那就是违反契约。
20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