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除了货币发行方以外,“货币”是持有人的一种资产(流动性最高的资产)。应该从资产的角度去核算货币量。
然而,这样核算货币量实在太不容易,于是人们从相反的角度考虑。
既然,公众的资产中能充当货币的资产,是(或者天然对应了)由货币当局或金融机构开出的某些信用凭证,直接统计货币当局或金融机构开出的、能充当货币的信用凭证的量,就可以了解作为债权人(货币持有人)资产的货币的量。
也就是说,不去看一个个货币持有人究竟持有了怎样的资产,这些资产中哪些可以充当货币,而是去看货币当局或金融机构开出了哪些可以充当货币的信用凭证。后者在统计上更容易、更系统。
于是,人们只用货币当局及金融机构的某些特殊负债来定义货币。
如果同时统计货币当局及金融机构的负债与资产,显然会重复核算货币。
支付方的信用卡的透支额对应的是金融机构的资产而非负债。而支付方信用卡透支所创造的货币作为受付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金融机构的负债)已经天然地计入货币。
如果同时计入支付方的透支额与受付方的存款额,显然会重复核算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