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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文/ 郑尧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在《语言腐败的危害》一文中讲到 :“所谓语言腐败,是指人们出于经济的、政治的或其它某些目的,随意改变词汇的含义,甚至赋予它们与原来的意思完全不同的含义,忽悠民众、操纵人心。  ……语言腐败在当今中国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鸡汤”泛滥、“软文”横行的后互联网时代,一些原本有着严格定义和内涵的概念/理论,在各种有意无意的歪曲和误读下,却被演绎成为完全偏离了本意的时髦“热词”。

      这其中,“颠覆式创新”无疑是一个正在被严重曲解和误读的概念/理论。

被歪曲的“颠覆式创新”

      “颠覆式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也译作“破坏性创新”)源于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克莱顿.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提出的“颠覆式创新”理论。该理论自1995年问世以来,已被证明是分析创新驱动增长的利器。在国内外,很多企业,无论是小型创业公司还是成功大企业,都将之奉为圭臬。

      但是,“遗憾的是,颠覆性创新理论反被其名声所累。尽管流传甚广,但其核心概念受到很多曲解,基本原则也常被误用。”(2015-12-02, 克里斯坦森教授《哈佛商业评论》文章《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

      在《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一文中,克里斯坦森教授提到:“ 在谈论“颠覆”时,相当多的人从未读过任何关于该主题的严肃书籍或文章。他们经常随意引用这一创新概念来支持自己想表达的任何观点。很多研究者、作家和咨询师用“颠覆性创新”来描述行业变革或曾经成功的在位企业遭遇失败等情况,但如此应用过于笼统。”

      这种对于“颠覆式创新”概念的滥用现象在国内外普遍存在。

      微软掌门人比尔.盖茨曾经戏言:“自从克莱顿提出破坏性理论后,出现在我桌上的每一份提案都自称是“破坏性的”。”

      这一方面反映出“颠覆式创新“理论的影响之大,但同时也反映出”颠覆式创新“概念被世人盗用现象之滥。

      特别是在当下国内,在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焦躁、不安、迷茫和冲动, ”颠覆还是被颠覆?“、”破坏还是被破坏?“天然成为人们情绪性的”时代思考“。

      变革洪流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各种假”颠覆“之名的噱头铺天盖地;当然,更少不了大咖的警世危言、煌煌巨论。

      2014年1月,中欧商学院李善友教授发表了题为《华为身处“创新者的窘境”,而浑然不觉》(下称“华为”)的评论文章,在文中,李教授断言“华为正在走向死亡的道路上”。

      该文洋洋洒洒、言之凿凿,华为正遭遇“颠覆式创新”,身处“创新者的窘境”,而浑然不觉,“移动互联网是最大的颠覆性创新者,任正非明白他的敌人是这个时代了吗?

      正如李教授一直信心满满声称的那样:“我讲的这些内容有可能在将来被证明是错的”。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不用到将来,我们现在就可以说,李教授你所讲的这些内容确实是错的。

      2014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下称“HBR中文版”)对克里斯坦森教授的独家专访文章《我只有一套理论》中有如下叙述:

HBR中文版:《创新者的窘境》已经16年了,恕我直言,“颠覆性创新”这一概念、理论一直被曲解,你同意这样的说法吗?

克里斯坦森: 首先我必须承认当初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词来定义和概括这一理论。“颠覆”(Disruptive)在英文里有太多的意涵,比如,改变游戏规则的、突破性的,我相信在中文里它的意思更为极端,但事实上,如果你读过这本书就会明白,这个词有着非常具体的语境和定义。

有时我们虽然操着同样的语言,用着同样的词汇,却不见得理解对方。 … …

在英特尔,他们把颠覆性创新称之为“克里斯坦森效应”(ChristensenEffect)——这样就防止了一个看似不言自明的词汇却造成互相完全不理解的情况发生。

      无视颠覆式创新“具体的语境定义”是李教授最大的错误所在。

      那么,在这里,颠覆式创新具体的语境和定义到底是什么呢?

      在《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一文中,克里斯坦森教授对于该理论中“颠覆”一词做了明确的界定和概括:

      “这里的““颠覆”是指规模较小、资源较少的公司能够成功挑战在位大企业的过程。

       具体而言,在位企业聚焦于为高要求(通常也是利润最丰厚的)顾客改善产品和服务,因此过分聚焦某些细分需求,却忽略了另一些细分需求。而成功的颠覆性新进企业则聚焦于被忽略的细分需求,通过提供更合适的功能(往往价格也更低),获得立足之地。在位企业忙于在高要求细分市场中追逐高盈利,无暇对新进企业作出回应。新进企业得以向市场高端移动,提供在位企业的主流顾客需要的性能,同时保持促进早期成功的优势。当主流顾客开始大规模地接纳新进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颠覆便发生了(见图表“颠覆性创新模型”)。

破坏性创新模型.jpg

      一言以蔽之,这里的“颠覆”不是泛指中文里一般意义上的颠覆概念,它是特指某些新进企业采用破坏性创新实现对于在位企业的颠覆,而不是如李善友教授那样大而化之的演绎:“颠覆性创新有三个层次,最低的层次是产品对产品的颠覆;再进一层是品类对品类的颠覆,或者行业对行业的颠覆;最高意义上的颠覆是时代对时代的颠覆。移动互联网是今天最大的颠覆性创新。”(很多研究者、作家和咨询师用“颠覆性创新”来描述行业变革或曾经成功的在位企业遭遇失败等情况,但如此应用过于笼统。——克里斯坦森《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

      克里斯坦森教授在其经典著作中通过大量案例验证了该理论在工商管理领域的有效性,是企业与企业竞争中存在的一种现象、规律。这就是“颠覆式创新”理论所特定的适用“语境”,至于所谓的“行业对行业的颠覆”、“最高意义上的颠覆是时代对时代的颠覆”的说法,不过是李教授利用了“颠覆”一词宽泛的中文语义而做的曲意引申,既无证明,也和“颠覆式创新“理论的本意没有丝毫关系。

       李教授这样的演绎方式连同他引用的其他一些观点,诸如“哥德尔第一定律”、“破坏性创新四象限说”、“合理性遮蔽法则”、“熵增定律”、“量子学说”等①,看似有理,然则与“颠覆式创新”实在是没有几毛钱的关系,属于典型的“他们经常随意引用这一创新概念来支持自己想表达的任何观点。”(2015-12-02, 克里斯坦森教授《哈佛商业评论》文章《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

      李善友教授对于“颠覆式创新”的解读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肆意夸大和忽略了“颠覆式创新”的应用边界和定义。所引用理论似是而非,缺乏严谨的实证,所得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百出。

      比如,在李善友教授的大作《颠覆式创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生存法则》一书中所举颠覆式创新案例:电动汽车,为什么是Tesla而不是通用?

      2015年12月11日《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文章《特斯拉到底是不是“颠覆性创新”》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克里斯坦森教授委派研究助理汤姆·巴特曼(TomBartman)和哈佛商学院增长与创新论坛的同事对特斯拉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表明,特斯拉并非颠覆者,而是克里斯坦森所定义的典型的“持续性创新”。”

      为什么李善友教授会错的如此离谱呢?

      根本原因即在于李教授的研究方法,在初识“颠覆性创新”理论之后,对于细节不加深入研究(客观地讲,克里斯坦森教授的理论系统、严谨、缜密,对于一般读者,确非短时间可以轻松掌握),便望文生义、肆意引申、包装“颠覆式创新”理念,无视“颠覆式创新”的基本特征,空泛而谈一些貌似高大上的似是而非的理念和思维,硬生生将一套严谨的科学理论演绎成一碗浮夸的“颠覆式”鸡汤。

      那么,辨识“颠覆式创新”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克里斯坦森教授的团队发布了用来评估颠覆式创新的5个问题:②

      第一,该产品/技术是否以“过度服务”的顾客为目标(价格更低但性能也稍逊一筹),或者是否开创了新市场(以那些负担不起现有产品的顾客为目标)?

      第二,该产品/技术是否产生了“不对称动机”,意即随着时间推移,在颠覆者有动力进入表现更佳的细分市场时,该市场现有参与者是否有动力与颠覆者竞争?

      第三,该产品/技术能否迅速改善性能,在满足顾客期待的同时,继续保持低廉价格?

      第四,该产品/技术是否创造出了新价值网络,包括销售渠道?

      第五,该产品/技术是否颠覆了所有现有产品/技术,或者在现有参与者中,是否有人能发掘同样的机遇?  

      让我们再回头审视一下李善友教授的著名论断:

      “华为正遭遇“颠覆式创新”,身处“创新者的窘境”,而浑然不觉,华为正在走向死亡的道路上。移动互联网是最大的颠覆性创新者。”

      请问李教授,什么是“创新者的窘境”?难道任总所主张的“不要为互联网成功所冲动”就是所谓的“创新者的窘境”吗?时代对时代的变革就是“创新者的窘境”吗?

      克里斯坦森教授显然不是这样界定“创新者的窘境”,根据克教授的理论,所谓创新者的窘境是指:在技术和市场发生变化时,当领先企业在遭遇颠覆式创新的情况下,领先企业的领导者做出的合理决策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失败。

      提请李教授注意,这里有两个前提,即技术和市场发生变化以及遭遇颠覆式创新的竞争。

      请问李教授,华为的什么技术、产品、业务或是商业模式具体遇到了哪些“颠覆式创新”的破坏呢?

      按照李教授的说法,“移动互联网是最大的颠覆性创新者”。请参照前文中评估颠覆式创新的5个问题,请问李教授,移动互联网符合上述哪一条呢?

      在李善友教授《华为》一文中,李教授根本就搞错了“颠覆式创新”,却非要套用一些颠覆式创新的结论做惊人之语,诸如,“但是在破坏性创新环境中,跟随战略是无效的,甚至是极为有害的”、 “面对颠覆性创新,良好的管理正是导致领先企业马失前蹄的主因”等等。

      既没有对华为的业务作过深入研究,也没有根据“颠覆式创新”的基本特征,在具体分析后指出华为到底正在遭遇哪些颠覆性创新的竞争,李教授仅仅凭借自己对“颠覆性创新“的错误理解,泛泛而谈”移动互联网“神话,凭空假想和猜测,所得结论自然也只能是”危言耸听“罢了。

      毋庸置疑,移动互联网是一项革命性技术,在后互联网时代,所有传统企业都面临一次“互联网化”的转型升级。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是笼统地、空泛地说“移动互联网”就是“颠覆式创新”,在这个时代,移动互联网已是一项基础性技术,并将使颠覆许多传统行业成为可能。

      后移动互联网时代,所有企业,尤其是传统企业,正经历一次深刻的变革,机遇与风险并存。仅仅知道一些貌似高大上的名词和空泛理念是没有什么用的,能否正确理解“颠覆式创新“的内在机理、能否准确而及时地发现自己所面临的”颠覆式创新“竞争以及能否制定出正确的关键性创新决策、打造出自己的”颠覆式创新“利器,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讲才是至关重要的,而那种”鸡汤式“的浮夸高谈只能使企业迷失前进方向、无视正在逼近的风险、错失发展的良机,百害而无益。

正本清源话“颠覆”

      “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然而,商学院的大咖一联想就开始无边无际了,“颠覆式创新”,拔高再拔高,什么量子力学、哲学思想、人类文明,加上,统统都加上,可惜的是,这种加工出来的“大道”,联想越多,其距离事实就越远,面目全非,错误百出。

      世人对“颠覆式创新”的曲解如此泛滥,以致于克里斯坦森教授本人都不得不多次著述以重申其基本概念、核心理论和基本原则:

      2014年,发表题为《我只有一套理论》的《哈佛商业评论》专访文章;

      2015年,再发《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

克里斯坦森04.jpg

      科学的理论能够给人以正确的指引,而浮夸的曲解则常常会使人误入歧途,这一点,从去年郎不平先生的一篇很轰动的文章《读完总裁班,公司终于垮了》,我们即可窥见一斑,这也是我们现在需要“正本清源谈颠覆”的目的所在。

      颠覆式创新理论是一套论证非常严谨的完整体系,有着非常明确的、具体的语境和定义。该理论不仅“解释了在特定条件下,采取利润最大化以及资源整合的行为是如何导致原本运营良好的公司惨遭失败,”更重要的是它还为企业管理者“总结出了一系列理论,即”九大关键性决策“,以“帮助那些需要开创创新成长业务的管理者可以获得可以预测的成功。”③

    学习“颠覆式创新”,我们不仅仅需要知道诸如“创新者的窘境”、“颠覆式创新(技术)”、“价值网”等这样一些概念/名词,更重要的是需要搞清楚颠覆式创新发生的内在机理和背后的逻辑,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学习“颠覆式创新”的意义绝不在于简单地去照搬别人的模式、简单复制成功企业的部分属性。颠覆式创新理论更重要的是为管理者提供了一套分析逻辑,使他们通过学习可以具备一种发现创新、应对创新的能力。正如克里斯坦森教授始终强调的那样,“本书坚决反对的一个观点就是:无视情境理论的指导,盲目复制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就好像一个人绑上两片羽毛翅膀使劲扑腾,以为自己能够起飞。重复别人的成功并不等于单纯复制别人的“特性”,而是要了解“如何”获得成功。”

  “颠覆式创新”绝不是互联网企业的专利,每个行业的企业自有其特点和具体的情境,颠覆式创新”既可以在互联网企业发生,也可以在传统企业发生。

      最后,还是让我们用《创新者的窘境》一书中克里斯坦森教授的话来结束本文吧,“我坚信,这些伟大的管理者有能力凭借自己的力量找到最适于应对他们所面临情况的解决方案。但他们必须首先明白一点,那就是—— 是什么导致了这些情况的发生,又有哪些力量会影响到他们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注释:

①    《颠覆式创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生存法则》李善友著

②    2015年12月11日《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文章《特斯拉到底是不是“颠覆性创新”》

③    《创新者的解答》(中信出版社)第一章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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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 17:43:41
老板们现在都没时间读书,新概念太多,搞不好就被各种互联网大师云山雾罩地带到沟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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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1 1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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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4 17:00:30
艾特慧达创新 发表于 2016-3-3 17:43
老板们现在都没时间读书,新概念太多,搞不好就被各种互联网大师云山雾罩地带到沟里去了~
说的也是,不过好的老板还是会深究其中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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