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具体做法是:受益人开出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到信用证指定银行;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先验单,如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则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还受益人(出口商),收进单据。待信用证到期时,受益人再向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这是银行才付款。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延期付款信用证
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在业务处理上,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类似,所不同的是受益人不需要出具汇票,只需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在验单无误后收入单据,待信用证到期再行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也就没有银行承兑,对于受益人来说明显的不利处在于无法象承兑信用证那样去贴现银票。如果受益人急需资金而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利率比贴现率高,可见不利于企业对资金的利用。
议付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单据,只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行正当付款,这种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受益人开具汇票, 连同单据一起向信用证允许的 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在审单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将汇票与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方法交与开证行索偿。
议付行是票据的买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单据有问题,遭开证行拒付,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这是议付行与付款行的本质区别。
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即期汇票的情况是:则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以受益人(背书给议付行)或议付行为收款人的即期汇票,到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交单议付;议付银行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然后将汇票和单据即开证行索偿。
远期汇票的情况是:则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到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承兑,开证行承兑后,寄出"承兑通知书"给议付行或将汇票退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汇票到期时提示开证行付款,款项收妥后汇交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可将开证行的承兑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出口商负担贴现息。但是,议付行未买入单据,只是审单和递送单据,并不构成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