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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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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全国政协委员、长安银行监事长周新生

“中西部的确有不少设在东部的法人股份制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的存在更多的是将中西部的资金泵离该地区。目前中西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空白状况极不合理也急需改变。”

周新生建议,应在中西部地区安排6至7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中部3至4家,西部3家。他认为,这一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显然的。

“建议新扩展的中西部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可从现有的中西部地区发展较好的省级规格的城商行中选择,然后沿着先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再到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路径逐步实施,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周新生建议。


吴焰: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综合金融监管体系

本报记者 付秋实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董事长吴焰

“‘保险+信贷’的‘银保’模式、‘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模式等,满足实体经济的综合金融需求,成为缓解‘三农’、小微等薄弱领域融资难的重要举措。但在分业监管框架下,既面临多头审批的效率难题,又面临跨业机构间的风险收益平衡问题,制约面向实体经济综合金融需求的服务创新。”


为此,吴焰在今年两会提案中建议,以一行(央行)一委(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模式,加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综合金融运行和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要推动“三个统一”:一是推动监管规则统一,营造统一的金融市场环境。二是推动监管信息统一,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三是适时推动监管机构统一,提升综合金融监管水平。


闫冰竹:
加快推进投贷联动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报记者 杜冰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

虽然商业银行多渠道尝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都相对较小,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此,闫冰竹建议,以制度为本,完善相关法律环境。修改现行相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为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张启阳、张文汇、殷兴山:
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本报记者 张末冬 张文刚 沈杭 王立春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我国个人信息过度采集和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时,导致的侵权、侵财等违法行为和犯罪案件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很大,社会影响恶劣。

全国人大代表张启阳:

  强化对个人金融信息有效监管

  加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防范

  加大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宣传

  提高信息主体自我保护意识

张启阳建议,应当整合对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加工、使用、传输、保管等各环节的相关要求和规章,由中央银行牵头三会等职能部门,联合出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系统性规章制度。同时,鉴于个人金融信息相对其他个人信息的特殊性,需要配套推出专门针对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适当时机推动在国家层面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措施和规章得到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汇:

  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明确内涵和范围

  明确保护义务主体

  明确权利与义务

  明确信息跨境输出相关要求

张文汇也建议,可设立独立的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并明确其监管职责。同时,要明确授权监管机构有权对监管对象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对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殷兴山: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推动现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规有效实施

  将个人金融信息技术防护纳入法律规范

殷兴山建议,全国人大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为专章予以规定,使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与之相配套,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在其他金融法层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出制度安排。考虑到立法进程较长和规范管理的现实需求,在当前条件下,可先由国务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升格为法律。

杨子强: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任务紧迫

本报记者 周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杨子强

随着科技创新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检索、传输和使用变得更加便利和快捷。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安全却面临着严峻挑战。
杨子强提出了以下建议:在个人信息界定方面,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的总和,包括能够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所有信息,涉及个人生理、心理、经济、社会、家庭等多个方面。具体来看有两大类:一是身份证号、肖像、DNA、指纹等可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是指特定个人所特有的直接个人信息;二是性别、身高、特长、籍贯等不能单独直接确认,需要结合其他个人信息才能最终确认特定个人的间接个人信息。

谈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杨子强表示,应适用于规制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政府机构、具有社会公共行政职能的自治性组织和非政府机构以及各类经济主体。同时,应界定不需要进行规制的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国家安全、新闻出版、科学研究、统计活动、公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财产申报等。

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规则,杨子强表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条:目的特定原则、合法原则、最少够用原则、安全保障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敏感信息重点保护原则。

张红力:
大资管行业应实施“全托管”

本报记者 孟扬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

为加强大资管行业的风险管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应引入规范化、标准化的托管机制,实现托管全覆盖。
首先,建议全国人大研究制定“托管法”,在国内资产管理领域实行统一的“全托管”制度。目前资产托管机制的应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尚缺乏专门的“托管法”。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要求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引入规范化、标准化的托管机制,实现托管全覆盖,为保障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其次,建议金融监管机构推动大资管行业全面引入托管机制,形成资产、流程、产品的全托管。

最后,建议大资管行业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托管机制建设中去,为大资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周学东、殷兴山:
注重运用改革手段和财政政策来解决经济结构性问题

本报记者 牛娟娟 王峰 沈杭

不宜过度依赖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交织叠加,其中又以供给侧结构性问题尤为突出。在推进供给侧改革过程中,通过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可以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但是,也不宜过度使用货币政策,特别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否则容易在金融体系、房地产等领域积累泡沫,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建议更多地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活力,并辅以使用财政性政策,实施结构性减税、减费,降低企业成本,进而从根本上改善供给侧深层次的结构矛盾。”周学东表示。

解决结构性问题财政政策更有效
殷兴山表示,在解决结构性问题中,财政政策较货币政策更有效,一是财政政策的目标更加侧重于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例如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中小企业、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而货币政策一般侧重于稳定物价,通过对价格型工具和数量型工具的调节作用于整个宏观经济,具有总量性特点。二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更利于结构调整。财政政策通常首先作用于某个部门或行业,最终通过影响总供给、总需求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目标;而货币政策一般不针对具体的行业或部门,其对不同行业的作用结果取决于各行业不同的经济状况和风险偏好。


马蔚华:
清除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障碍

本报记者 薛亮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

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行
马蔚华认为,当前一些制约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引导基金存在政府规模偏小,资金来源缺少持续性;管理分散,缺少统筹和协同;存在决策审批程序繁琐、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行为;投资限制条件较多,政策导向与商业目标冲突;缺乏切实可行的考核激励机制等问题。

对此,马蔚华建议: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的顶层设计;完善促进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政府引导基金考核激励机制的市场化。

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配套制度
马蔚华建议:对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资本、拨备计提规则进行修改,允许商业银行对不承担实际风险的证券化资产不进行资本和拨备的计提;并对贷款的口径进行调整,不再将通过证券化但未在会计面实现出表的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允许金融机构向非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放开金融机构对零售类不良资产进行批量转让的限制;同时,加快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培育(包括评级、增信、承销、估值定价等);参考合同法对《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进行调整,删除“须征得借款人同意、资产的转入方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协议”的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定级别的新闻媒体上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公告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完善中小企业经营信息公开机制
马蔚华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说到底还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应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模式,在融资企业有效授权的前提下,建议税务、社保、商检、海关、房产管理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共服务企业(如供水、供电等)直接向商业银行开放数据接口,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于国家税务、工商、法院、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公示类信息,如企业注册、欠税、司法判决、诉讼执行、行政处罚、环保处罚等信息,建议向商业银行开放信息查询服务;制定相关制度或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向政府部门承诺信息使用范围,不得违规使用信息。

赵宇梓:
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本报记者 杨洋
全国政协委员、原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

在我国,失信惩戒机制仍比较薄弱。他认为,这主要表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仍需加强、失信惩戒措施仍需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对象范围有限、失信惩戒公众知晓度不足等多个方面。
针对这些薄弱方面,赵宇梓也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建议。
首先,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
其次,切实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扩大失信惩戒对象范围。
最后,赵宇梓还认为应加强失信惩戒宣传力度。

白鹤祥:
放活土地经营权 盘活农村沉睡资产

本报记者 李文龙 杨洋 吴迪 朱蓝澜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将提交一份《关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盘活农村沉睡资产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人行重庆营管部主任白鹤祥将提交一份《关于推进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提案》。

多管齐下激活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为放活土地经营权,周晓强建议,应当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类用益物权,均是以固定期限为基础,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借鉴其成熟做法,并考虑农业生产周期长以及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建议合理设置经营权流转期限的档次,最短为10年,最长为土地剩余承包期。
白鹤祥则认为,推动实施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工作,向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经营权证是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因此,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涵,确定承包权、经营权的定义、权利及义务,保障所有权性质不变,由农村集体共同所有,承包权由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依法享有,并作为经营权的基础,其流转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赋予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权利,并对依法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主体的合法经营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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