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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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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p2p行业监管,为什么不开始就出个章程,让其合理发展,非要等到出现好多问题再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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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3 17:09:35
首先,在行业定性上,P2P作为信息中介,要求平台本身仅作为提供借贷信息的沟通桥梁,在债务出现违约时,平台不承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按这一标准,绝大部分平台或多或少都偏离了P2P基准模式,性质趋于复杂化。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很多平台纷纷推出了“兜底”等策略,而这与P2P的本质实际上是背道而驰的。监管政策的落实的前提是在同一市场标尺下,而目前平台各具各踞山头,各走各路的发展模式显然不利于行业定性。

  其次是政策原因。中国P2P行业要复制欧美模式,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下基本是不可能的。根据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放贷机构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而这一点P2P公司显然不符合。场外的选手(P2P公司)不能入场,场内的选手(传统金融机构)又不去参加比赛;而作为场外方的P2P公司由于无法接入征信系统,又不得不通过一些“伪P2P”手段提高平台安全保障,降低投资者风险,由此进入一个死循环。政策自相矛盾,是行业健康发展和监管政策出台最大的障碍之一。

  第三点是社会原因。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让P2P完全按信息中介的模式发展不现实。美国P2P发展较为成熟,因为美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消费评估都已相当完善,信用体系也面向所有机构开放。因此,P2P网站对于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估准确性相对较高。而在中国,各大可能与信用挂钩的机构所运行的系统相对独立,并未打通,加上政策原因中所提到的“准入机制”限制,使得征信体系的完善更加难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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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4 11:58:27
见路不走 发表于 2016-3-13 17:09
首先,在行业定性上,P2P作为信息中介,要求平台本身仅作为提供借贷信息的沟通桥梁,在债务出现违约时,平台 ...
欧美那边的作用仅仅是中介,国内资金池问题一直有,说是银行的托管但是没有一家P2P公司有银行的托管,最多就是监管。国内的整改会走那个方面,最新出来的政策是18个月的整改期,这样子一人海战术的P2P公司无法生存的,是为银行业的P2P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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