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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7

近日,李开复事件成为业界一大焦点。事件大致如下:李开复要离开原微软全球副总裁职位,前往google公司中国区总裁就职。微软认为李开复博士违反原有雇佣协议以及竞业就业法规,并将其诉至法庭。法院初步裁定李可以去google上班,但是只能负责招聘,而不能从事与原在微软有关的任何工作,例如技术、薪酬和组织。

请用标准的契约理论、企业理论或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这一案例。要求言之有据、逻辑自洽、命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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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4 11:09:00

李开复博士的离开当然是会带来微软泄密的危险的。因此这其实是当今知识成为主要生产力的一个副作用,即不可见的知识的无成本传播的外部性。微软的起诉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问题却在于如何界定李开复究竟掌握哪些知识以及哪些会影响将来两家公司的竞争。

知识产权领域的界定从来就是个问题,尤其在软件行业这一知识高度密集的行业。我从来不幻想李开复到中国google带着什么崇高的目的,而这次google和李开复反诉充分显示他们已经分析和评价过违反微软竞争就业合同的后果,并显然认为收益大于成本。但真实世界的有趣的地方就在于很多因果关系事先并没有显山露水,很多厉害关系没有露出端倪。因此,无论官司最后结果如何,李开复已经一败涂地了,光是在微软上班期间使用公司信箱与google联系跳槽的事情,并披露他对微软中国的建议就令他身败名裂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google还是优秀的公司,李开复博士在国内还能招收到优秀的学生,不同的地方在于学生对他们道德导师身上的光环产生质疑了。

有媒体说李开复的跳槽为全球老板敲响了警钟,或对华人在高管位置上的晋升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我看来都不是问题,这只是一次普通的个人跳槽行为,如果说有什么经济学意义的话,无非就是人力资本如何定价的问题,至于如何留住这样的人才,显然是个管理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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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4 20:48:00
偶补充一下,微软和李开复之间的契约和将来Google和李开复之间的契约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不完全的,呵呵。要是李开复铁了心要走,双方自然会在契约上扯皮不已。而首次开庭竟然达成三方满意的结果,显然还是各方妥协的结果。微软提出的证据对李开复显然不利,但李开复把Gates说的MS has been F**ed by Chinese people and government都能抖出来,近乎互相人身攻击了,Google要的也不是遍体鳞伤的开复;更重要的是,官司的深入会不断披露双方的商业秘密,如同当年Oracle收购People Soft的时候把微软都牵扯进来那样,所以迅速达成一个意见,是三方都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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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5 12:32:00

法律上说点,现有的这种高管体制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大陆法系)或是一种信托合同(英美法系)。不管从那个角度上来讲,公司和个人都是基于诚实信用为原则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那么英美法系公司法中的高管责任比较明确有有信义义务、善管义务,从李的事件来说,说明现有的委托代理还是信托关系并不足以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出走,原来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顺时瓦解!这个是现有公司制度上对于高管限制不足导致的。

现有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不可能向以前倚重股东或是董事,现在股权清晰,一般成功的公司都不会一股独大的现象。那么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必须倚重所谓的经理人。其实现有来看高级经理人是真正主导公司运作,主导公司发展的人,现有法律制度都忽视了对于管理人员限制。而对于股东和董事限制较多。

从大环境讲,契约和合同的履行都是需要环境和因素的,没有监管体系没有控制体系,高管可以任意选择,很可能导致一方公司受到侵害。从判例来看,公司之间可能发生一系列的诉讼要求赔偿。但对于高管出逃,判例上没有很大的赔偿力度。那么造就高管出逃获得利益上,机会成本降低。

本人读法,胡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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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5 23:27:00

偶和楼上的观点不太一样,偶觉得还扯不上治理结构的问题。好的治理结构并不是说高管不会走人,而是说高管走人是正常的现象,不会引起公司的震荡。李开复只是微软三位数的全球副总裁里面level比较低的一位,走人不会引起微软任何不良反应,但这次走人的方式未免欺人太甚,谁都咽不下的。

偶再扯一下公司治理,即使当年Enron和Anderson的倒台,偶都不觉的是什么公司治理的问题。Anderson确实是有高管负有刑事责任,若一般公司尚不至于关门大吉,很可惜的是这一行就是靠信誉吃饭的。滥用公司治理掩盖其他问题成了当今潮流。偶对郎老师的一些争论不苟同,不过郎老师的论文集最近出了中译本,确实值得一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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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6 09:24:00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李开复和微软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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