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认为是有的,微软法律部(Law Corporate Affairs, LCA)部门主动起诉不是心血来潮的举动。问题在于,约束力多大?
合同的条款是很显然的,李开复是明显的故意违约,据称可能是和Google研究之后作出来的;但即使微软事先就考虑到举证的难度,也不能想出应对之策。首先,李开复究竟掌握多少可能损害微软的商业秘密?这不但是法官难以判断的,就连专业人士也不可能全面的了解,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J2EE和.NET阵营多年来的花样层出不穷的,结果千差万异的各种总体评估报告,表明任何第三方也无法全面评估。约束力在这里要求判断力!而法官的判断力来自双方的证词。因此,影响约束力的首要因素在于法官对于双方证词的了解和取信程度。
其次,微软和李开复之间契约的约束力还取决于他们各自其他的利益考虑。由于李开复好歹是个VP级的哥哥,对微软的运营模式和战略决策起码略知一二,而法庭辩论的后果便是双方不断举证从而可能触及公司秘密的披露。如我前个帖子所述,Oracle在收购People Soft的过程中接受审查,各IT公司都被迫出庭作证改收购是否削弱了行业竞争力和导致垄断,微软被迫中止和SAP的接触,而微软公布这一消息的时候其实媒体和公众都不知道。因此,诉讼的进行程度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微软未必乐意拖下去而披露自己的信息;而李开复长期作个跛脚Presidant也非Google所愿。
于是,契约的不完全性充分体现出来,在庭诉的回合较量中,双方修正自己的收益期望及行为,最后无论是法庭宣判还是庭外和解达成一个均衡,此时约束力的大小被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