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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1

预售合同的特点_预售合同经营者义务_消费合同的特点及法律特征


预售合同的特点


  在预售合同中,商品的交付与价金的支付非同时发生,购买方获得的只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由于各种原因,这种期待利益到时是否能够实现,尚有疑问。有些经营者利用预售合同骗取消费者信任,利用他人的钱为自己谋取利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预售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然后逃之天天。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商品供应丰富,流通渠道畅通,因此,一般商品的预售在我国将越来越少,但是某些商品,如住房等,预售仍比较普遍。


预售合同经营者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预售合同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经营者应按预售合同规定的价格、品种、质量、规格、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预售商品。


  (2)到期不能提供商品或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应由经营者重新按约定履行或退还货款。以预售方式提供的商品,出售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免除,如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3)经营者不能履行时应支付预付款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不能履行时,应按法定利息率支付消费者利息,并且,消费者对因其不能履行而必须作出的费用支付,亦可请求赔偿。当然,经营者支付的利息只能按法定的利息率进行,但法定利息应以存款利息率还是贷款利息率计算,似乎有待斟酌。若以存款利息计算,对经营者甚为有利,有些经营者可以利用预售获得比银行贷款利息率低得多的贷款,而若以贷款利息计算,似乎亦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此,有人主张应抛弃预售合同中的预付款概念,将预售合同中的预付金额视为定金,在经营者不履行预售合同时,由经营者双倍返还。这样处理,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合同的特点


  消费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消费合同的主体特定。从消费合同的概念来看,消费合同主体仅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任何一方主体不合格,将不能认定为消费合同。


  (2)消费合同的客体,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合同内容是消费领域中因产品笛或服务而形成的交易关系。


  (4)消费合同大部分为非标准合同。在消费实务中,大部分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书面的合同。


  (5)格式合同大量运用在消费消合同中。为节约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近年来经营者在房地产、保险、金融、蕹婚纱行业大量运用格式合同,因格式合同发生的纠纷所占比例加大。


  (6)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等具有国家强制性。契约自由通常被认为:是否缔约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以及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不得拒绝与消费者缔约,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不得拒绝载客,执业医师法、电力法第24条、26条分别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用电。再如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5、29、32条规定的从事旅游、商品房销售、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书。


  (7)消费合同附随义务的扩张。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为了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告知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瑕疵告知、履行不能的告知以及使用方法告知等。

  (8)经营者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其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9)对格式合同的特别限制。消费合同中的格式合同除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对格式合同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强制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消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消费合同是消费交易的法律形式,其合同一方必须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为个体社会成员,但并非只能是一个人;经营者即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人,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甚至国家机关。经营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消费合同,同样,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也不属消费合同。

  第二,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作为消费合同主体一方的消费者,其签定合同是为了获得其自己或家庭中需要的各种商品或服务,或作为礼物赠送给其他人,以满足他人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转手获取利润。因此,同一个人,即使其购买的商品相同,但若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同,其合同的性质亦不一样,用于生活消费的,则为消费合同,为了经营获利的,则为非消费合同。



  第三,消费合同是双务合同。它以消费者一方支付货币,而经营者一方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基本内容。而且,在消费合同中,货币从消费者一方流人经营者一方,而作为合同标的的商品或服务则从经营者一方流向消费者一方,是合同交易过程中利益转移的一般形式。通常情况下,在消费合同中,负有特征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始终是经营者,消费者始终为一般给付(货币支付)的义务人。所以,收购合同等不具有此种价值与使用价值对流关系的合同,亦不属消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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