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主体和具体内容_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政府应当担负起责任,应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规的缔造者,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另外两类主体而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内容
(1)数据电文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3)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4)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与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
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强制性规范表现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它的法律框架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同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问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问的认可和遵守。
二、电子商务法在商法中的地位
(1)电子商务法是交易形式法。电子商务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按组织法与行为法划分,电子商务法应在性质上属于行为法,或者说是交易行为法。如果更确切地说,则应是交易形式法。比如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将其电子商务法定名为“电子交易法”,这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有其道理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调整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具有程式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同其他相应的商事法律配合,以调整具体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2)电子商务法将在21世纪的商事法中占主导地位。随着电子通信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法将在商事法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21世纪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法占商法的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断言绝非夸大其词。对此,不仅可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与市场的迅猛发展中,察觉到其巨大的动力,而且可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异常活跃的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确凿的论据。瞻望前途,电子商务法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渗透到每一个社会关系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