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26 16:30 
我不管你笑死还是笑活。
继续追问:
辩证法到底有没有定义规则?
继 
卡尔波普歪曲爱因斯坦被我揭穿
用观赏偷换交换被我揭穿
用拆字解词被我揭穿
“质”、“量”混淆被我揭穿
之后,
这里再来揭穿你误把“属加种差”当作形式逻辑的定义规则。
到现在为止都不能说明“属加种差”如何进行定义概念,还振振有词地说形式逻辑有定义规则。你的形式逻辑的定义规则在哪里呀?
你既然那么急于要我兑现366楼对你的警告,那么你就是自己在找打脸。不怪我哟。
你所谓的定义规则本身不是定义规则。
属加种差本身不是定义规则,而属于逻辑学中的分类学。分类学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因为其跨学科性和跨行业性而发展较为缓慢,毕竟我们这里跨系统跨领域能力非常差,我们的教育多年来重专才轻通才。用《三国演义》里诸葛亮嘲笑周瑜的话来说就是:我不象周瑜,离开水路上岸就不懂指挥三军了。
在培根用归纳法把具体的对象抽象成一般性概念之前,亚里士多德是把概括的对象分拆成个别的门类进行研究。但是要对世界进行拆分研究就必然关系到对象和对象间的区别性和共同性。因此才有了把个别对象间共性抽象出来形成不同层面的概括而把对象之间的个性作为不同对象分别加以标识的所谓分门别类。如果我们研究生物学,那么其中的层级远不止属和种,还有门、目、纲,种下面甚至分有亚种。
糟糕的是,研究事物的方法竟然被当作了形式逻辑对事物的定义规则。如果我们发现一个对象是我们前所未见的,那么我们究竟是应该将之归到现有的哪一门类中去呢?如果它不属于人类任何已知的门类,我们依据什么为这个对象进行定义呢?我们充其量只能加以命名罢了。糟糕的是,单纯的命名本身就可以是每个人或者将来有了人工智能,于是每个认识主体都可以进行自己的命名。也就是说,命名本身不规范对对象的根本认识。即便我们统一了命名,但某一对象如果只有名称而没有任何别的方面,那么我们除了取得一个符号以外,我们本身没有关于对象的任何知识。
F·培根如果不是意识到纯粹符号演绎的数学如果不是从生动具体的事物抽象出来,本身就不说明任何对象,莫说是最精确的描述甚至不是人类哪怕最粗浅的知识,那么他就不会主张他的归纳法了。
我曾经在前面肯定过无知求知用他的属加种差法来区别工作、劳动和玩耍。尽管其所作的区分显得幼稚,但我能理解他所说出的部分并看到他没有能力说的部分。但是,这个无知求知竟然以为他的这种分类法就成了定义规则了。那么我们不得不提醒一下:对于已知门类内的概念可以进行这种区分,对于未知门类的概念如何进行这种区分呢?
一切都在我的预料之中:商品就是商量商议的物品成了无知大师对商品的定义。那么一种作为商品的劳务应该如何定义呢?用无知大师的办法就成了商务了。但商务一词显然和商品一词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甚至是不同的种属关系。如果一个对经济学丝毫没有概念的学生,我们应该如何向他解释商务和商品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呢?难道我们还要继续使用无知大师那种低级趣味的拆字解词法来说商务就是商量的劳务活动?那么活动和商品又如何关系呢?也许我们不得不说,没人类的活动就没有商品存在。但这样下去,我们将不得不为了解释一个概念把人类历史和和经济发展史全部讲解完毕,对方成了经济学家后才对商务或者劳务有个明晰的概念了。
当古希腊的先哲们把罗格斯独立出来的时候,他们是把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本身从认识中抽离出来,即把认识规律当作被认识的对象来加以研究,于是有了逻辑学。
数千年来,传统逻辑学的困惑始终围绕着究竟我们所总结的一切仅仅因为我们的认识而呈现这样的联系,还是客观世界本身无所谓联系而展开。如果没有辩证法,那么科学的最新发展不是解释了这个困惑,而是加剧了这种困惑。在特定质子的指定轨道上,怎么可能既存在电子又不存在电子,这个电子究竟有还是没有?
这里,我们的无知求知大师永远不想求知了,成了赤裸裸的无知大师。
传统逻辑学自从其诞生之初就受到来自苏格拉底的挑战,这种挑战几乎不是在挑战单纯的逻辑而是在挑战全部的人类知识。在辩证法成为一门严谨的方法论学科之前,人类是用宗教来掩盖遭遇这种挑战的尴尬的。当宗教被文艺复兴所颠覆,那些一方面研究科学的同时不急于推进而是试图弥补科学漏洞夯实科学基础的研究者们不是扼杀对科学和知识的挑战反倒是把这种挑战发展起来纳入人类的智慧体系中来。换句话说,他们接受了人类知识演进中“化敌为友”的任务。
他们意识到,形式逻辑中归纳和分析本身就是相反的过程,但即便对立的这两种过程也已经不能解释人类认识局限。他们在这种对立的矛盾中发展起了完整的辩证逻辑。他们认识到,传统科学的概念定义都否定了性质的罗列而仅指定特征属性。但是,仅仅指向特征属性就只能依据现存的可比对象进行指定,对于未知对象或者对对象及其所属领域丝毫无知者来说,特征属性本身并不完备地构成对象的观念。
如果对完全的无知进行说明,本身就必须将无知和已知的矛盾对立并表现出来——一如我们在这里所做的事情一样。